澳大利亚税务局公布关于“重大跨国实体”需要提交通用目的财务报告要求的进一步指导

2017年10月20日 7:17

来源:安永大洋洲区

税务局于2017年9月28日发布了等待已久的关于重大跨国实体(SGEs)需要提交通用目的财务报告(GPFS)要求的进一步指导细则,要求重大跨国实体如果无需提交通用目的财务报告至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ASIC),则需要向澳大利亚税务局提交通用目的财务报告,该项要求适用于在2016年7月1日当天或之后开始的税务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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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项指导细则遵循了澳大利亚税务局于2016年10月发布的草拟指导细则,以及2016年底/2017年初期间安永也参与的就范围界定进行的公开咨询。

通过澳大利亚税务局的网站www.ato.gov.au/GPFS,最新的指导细则包括两部分:

  1. 关于重大跨国实体需要提交通用目的财务报告要求的一般指导细则,包括进入和退出会计和税务合并集团的两个实例

  2. 过渡期的执行方法,并于10月27日前对另一事项收集意见。

澳大利亚税务局指导细则的主要内容如下:

?    通用目的财务报告通常需依据澳大利亚会计准则进行准备(受限于以下1年期的过渡式例外情况),包括澳大利亚会计准则 1053有关层级2财务报告简化的披露要求(如适用)

?    外资集团成员“可能会通过提供使用层级2财务报告简化的披露要求编制的通用目的财务报告来确定满足该要求。或者…通过提供所属集团的澳大利亚实体通用目的财务报告,或提供最终境外母公司通用目的财务报告来满足有关报告的要求。在确定采用哪个选择方案时,建议考虑每个选择如何最有效地促进澳大利亚税务的透明度。

?    对于不受澳大利亚公司法约束的澳大利亚税务居民实体(如有限合伙企业,不受公司法第2M.3部分要求的某些小型私营实体等),或通过在澳的常驻机构来运营的外国居民,将被要求提供根据商业上接受的会计原则(CAAP)准备的通用目的财务报告

?    对于截至6月30日财务年度的外资实体,如果其难以依据澳大利亚会计准则制定通用目的财务报告,澳大利亚税务局在其公布的过渡期的执行方法中允许其根据商业上接受的会计原则编制并提交通用目的财务报告,但该简化的要求仅对第一年适用

?    即使澳大利亚证券投资委员会或公司法免除了某些重大跨国实体编制或提交财务报告(例如在延续过渡条款下的某些大型私营实体),通用目的财务报告要求也适用

?    对于通过在澳常驻机构或分支机构运营的外国税务居民企业,其必须提供外国实体的通用目的财务报告,而非仅其在澳常驻或分支机构的财务报告。

?    对于所得税合并集团和多企业税务合并集团(MEC),如果子公司在税务年度加入或离开该合并纳税集团,则可能需要提交通用目的财务报告。否则,如果一个实体在整个税务年度都是附属成员,则不需要向澳大利亚税务局提供通用目的财务报告。澳大利亚税务局已经表示,其认识到多企业税务合并集团“严格根据会计准则编制通用目的合并财务报告可能对澳大利亚的业务仅能提供非常有限的信息”

对于财务年度截至6月30日的实体,由于此份指导细则的延迟,澳大利亚税务局允许其延缓到2018年3月31日前提供通用目的财务报告。但该延长期限仅就截至2016年6月30日财务年度一次适用。

考虑到重大跨国实体的全球业务以及财务准备的复杂性,澳大利亚税务局还将于10月27日之前就可能出现的其他问题寻求意见,特别是就外国母公司根据其本国会计准则编制的母公司财务报告如何能符合澳大利亚会计准则的有关问题征求意见。

希望我们的简报提供的信息对您有所帮助。如果您想了解更多或有任何问题,请与我们中国业务部的成员联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