從取消主席任期到確認合法性 解析習時代修憲5大關鍵

北京時間2月25日,中國官媒新華社公布中共中央關於修改憲法部分內容建議的全文。這一消息在當日下午悄然發布,旋即在海內外輿論場引起極大轟動,其公布之突然、內容之重磅,加之提早召開的十九屆三中全會,被視為習近平時代的一次標誌性事件。

這是自中國現行憲法(82憲法)施行以來,對該憲法進行的第五次修改,距離上一次的2004年修憲已有14年。 修憲建議全文共分為二十一條,即中共中央向中國全國人大常委會建議,對憲法進行二十一處具體修改。其中憲法宣言共四處做出調整,正文部分修改十七處,內容包含指導思想、體制改革、任期限制等多方面內容。

梳理建議全文,有評論人士指出,此次中共修憲共有五個顯著特點。

其一,國家主席和副主席的任期限制將成為歷史。

修憲建議的第十四條顯示,憲法第七十九條第三款「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修改為:「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副主席每屆任期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

十字之差,意味著從鄧小平時期開始確立制度實行,對國家主席和副主席的任期限制將不復存在。這同時表示,過去通常以十年為單位劃分中國政治活動周期的習慣需要改變,或許已不再能夠充當判斷中國政治迭代的有效工具。

從政治意義的深遠程度而言,這一修憲建議可以視為此次修憲的最主要特點。

其二,「習思想」與科學發展觀同時入憲。

修憲建議的第一條顯示,憲法序言第七自然段中「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和『三個代表』重要思想指引下」修改為「在馬克思列寧主義、毛澤東思想、鄧小平理論、『三個代表』重要思想、科學發展觀、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指引下」。 這表明,胡錦濤執政時期的思想成果「科學發展觀」,將與習近平的「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同時列入憲法,成為中國國家活動和中共執政過程的指導思想。兩代領導人的指導思想同時入憲,這在以往是未曾出現過的,如2004年胡錦濤上台後修憲,將江澤民的「三個代表」寫入憲法,但終其十年執政,科學發展觀始終沒有入憲。

而相應的,因科學發展觀與習思想寫入憲法,其思想核心也在其他修憲條款中得以體現。如前者的核心詞彙「和諧」、後者對生態保護、意識形態、文化等層面的重視,均在其他修改條款中有所增加。

其三,中共的執政合法性得到憲法確認。

修憲建議第五條顯示,憲法第一條第二款「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後增寫一句,內容為:「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 與對國家主席和副主席任期限制的刪減相同,此處增加同樣極具重要價值,意味著中國憲法正式對中共的執政合法性給予確認。

注意修改後的表述,「社會主義制度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根本制度。中國共產黨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最本質的特徵。」顯見其中含有相互構成的緊密的邏輯關係,將「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國特色社會主義」、「中國共產黨」進行基礎意義上的平置和某種等同,堅持中共領導成為前兩者存在的最根本基礎。這是對執政合法性的一次重要宣講。

過去一段時間以來,中共的執政合法性受到不少事件的衝擊,甚至包括中共黨內,各方面都有聲音對此進行討論。此類質疑的一個主要來源,即是中國的根本大法沒有對中共的地位做明確表述,序言中的相關語言多為描述性的,缺乏對中共執政合法性強有力的主張。

其四,「改革」高頻出現,因應習近平時代最主要特徵。

憲法序言的兩處修改均新增「改革」一詞,值得關注。其中序言第十自然段中「在長期的革命和建設過程中」修改為「在長期的革命、建設、改革過程中」;序言第十二自然段中「中國革命和建設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開的」修改為「中國革命、建設、改革的成就是同世界人民的支持分不開的」。 回顧習近平上台以來的六年時間,不論是反腐、軍改,還是經濟轉型、外交突破,其核心邏輯均可提鏈為「改革」二字,改舊有之錮,革陳腐之弊,而開未來之新。可以說,「改革」是習近平時代的的最主要特徵之一,是其政治底色。覆蓋全面的習近平新時代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思想,實際上也是對改革思維的一種高度集成。

這次在其執政成果廣泛鋪開之際的修憲,將「改革」寫入國家根本大法也就不難理解。同時,這也是對中共發展思維及致力於全方位現代化的一次展現。

其五,監察委員會寫入憲法,維持數十年的權力結構將重新分配。

關於監察委的設立,從其初現端倪之時,包括多維新聞網在內,各方聲音便頗有關注與解讀。這是改革開放之後最重要的一次國家機構變革,是對監察體系的一次大規模補充,其重要性無需再贅述。 此次修憲為監察委新增加一節共五條。其中要注意的是,規定「監察委員會主任每屆任期同本級人民代表大會每屆任期相同。國家監察委員會主任連續任職不得超過兩屆。」

該規定比照全國人大委員長和全國政協主席,均將任期上限定為十年。同時意味著,在中國國家體制中,國家主席和副主席成為某種特例,具有憲法賦予的在任期時限上的「豁免權」。

信源:多維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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