欄目: 情系中華

官方:中國警方修改限制人身自由規定

根據新規定,警察在逮捕嫌犯時必須當場告知理由。

中共公安部周三(12月26日)公布修訂后的《公安機關辦理行政案件程序規定》,將於2013年1月1日起實施。

依照修訂后的新規定,警方實施限制公民人身自由的強制性措施時,應噹噹場告知當事人家屬實施行動的機關、理由、地點以及期限。

如果無法當場通知當事人家屬,應當在實施強制性措施后立即通過電話、簡訊、傳真方式通知。

中國官方的報道說,修訂之前的《規定》沒有對此作出明確規定。

新規定指出,在實施強制性措施前必須依法向警方負責人報告並獲批,併當場告知當事人對其採取措施的理由、依據以及當事人所享有的權利、救濟途徑。

新規定還說,警員在表明執法身份后可以對有違法嫌疑的人員當場盤問、檢查。如在檢查后仍不能排除其違法嫌疑的,可以帶回警局經負責人批准後繼續盤問。

繼續盤問的時限一般為12小時,如仍不能排除其違法犯罪嫌疑,可以延長至24小時。

對不講真實姓名、住址、身份,且在24小時內仍不能證實或排除其違法犯罪嫌疑的,可以延長至48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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