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滬寧、栗戰書同志
並呈政治局:
我叫趙發琦,1986年在老山前線負過傷,1992年自謀職業,現為榆林市凱奇萊能源投資公司法定代表人。2006年5月16日,為與陝西地礦局西安地質勘查院(下稱西勘院)探礦權糾紛事,我公司將西勘院起訴至陝西高院。該院一審判決我方勝訴。對方上訴后,最高院在陝西省政府「密函」干預下,於2009年11月裁定發回重審。2011年3月,在省政府操縱下,陝西高院判決我方敗訴。我方隨即上訴,又一個5年過去了,仍然未有判決。
本案的實質,是榆林橫山縣波羅井田15.6億噸優質煤田探礦權的歸屬。過去的十年間,該宗探礦權市值曾高達數百億,我公司匹夫懷璧,合法擁有的探礦權成了官商豪奪的獵物。十年間久審不決,根源在於陝西省省長、書記袁純清、趙正永等,假手奚曉明等腐敗分子操縱司法。據統計,捲入本案的高官,至少有時任省長的袁純清、副省長趙正永(後任省長、省委書記)、副省長洪峰、勞動部部長鄭斯林(原陝西省副省長),和現已落馬的最高法院副院長奚曉明等。
2003年,我公司和西勘院簽訂《陝西榆林橫山波羅—紅石橋地區煤炭資源合作勘查合同書》,在向主管部門報備后,我方履行了合同義務,支付了勘查費用,探礦權轉讓事實上得到了省國土資源廳批准(陝國土資辦發【2005】65號文)。合同在正常履行,雙方並沒有糾紛。但袁純清和趙正永,為了自身仕途的「進步」,竟通過副省長洪峰強令西勘院將波羅煤礦「一女二嫁」,安排西勘院與鄭斯林的密友劉娟旗下皮包公司「合作」,以攫取我公司合同利益,並鯨吞巨額國有資產,最終將波羅煤礦轉賣給境外公司,獲利21億元。據了解,這位神通廣大的劉娟,在化身「港商」前,曾供職于安康地區文工團,1990年代初才調入省政府辦公廳為領導服務,司職打字員。
2006年10月19日,陝西高院一審判決我公司勝訴,認定合作勘查合同有效,應繼續履行,判令西勘院將探礦權轉到我公司名下。西勘院上訴后,在奚曉明干預下,最高院放下身段,「誠邀」陝西省政府派員來京「座談」。2008年5月4日,袁純清簽發了給最高院的陝政函【2008】54號文件(機密),認為雙方合作勘查合同應屬無效;一審判決對文件的理解不正確;合作勘查與探礦權屬無關。該「密函」強調,最高院若維持原判,將產生嚴重後果:一是對煤礦開發正常秩序造成混亂,二是造成國有資產流失,三是不利於陝西省委省政府對煤炭資源「三個轉化」原則的落實,將對陝西的穩定和發展大局帶來消極影響。袁純清要求最高院一定要「充分考慮和重視陝西來之不易的良好發展大局,作出公正判決。」最高院心領神會,2009年11月4日裁定撤銷原判發回重審。案子回到陝西后,袁、趙等人的干預越來越得心應手,也越來越肆無忌憚。
繼任省長的趙正永,對凱奇萊訴西勘院勘查合同糾紛案,事無巨細事必躬親。重審開庭前,趙先於2010年8月30日和11月3日兩次召開省政府黨組專題會,直接認定民事合同無效,並簽發了文件。他指令省和榆林工商局撤銷我公司的工商登記,嚴令省公安廳和榆林市公安局偽造「證據」曲解法律,置我公司對西勘院付出上千萬元的事實于不顧,用涉嫌虛報註冊資本罪對我立案、通緝、抓捕和審判。在他的壓力下,經手合同行政流程的各部門十幾位公務員被處分和處理,省國土廳被迫秘密發出陝國土資發【2010】67號文,悄悄撤銷了陝國土資辦五年前公開發出的【2005】65號文。在替法院預先作出了判決結論后,趙正永又安排省紀委和監察廳督戰陝西高院。2011年3月30日,陝西高院一審判決我公司敗訴。我方隨即上訴,案件又回到了最高法院。此時,距我方起訴維權,已經過去了整整5年,公正遙遙無期。
我們沒想到,最高法院分管副院長還是奚曉明!陝西當局干預請託案件輕車熟路,行政勾結司法枉法裁判,鬧劇再次在最高法院上演。2013年6月25日開庭后,陝西高院副院長曹建國專程來京,轉達省委趙正永書記的意見,他代表省委省政府,要求最高院「務必按照陝西省委的意思判決此案」。於是,早就該及時出判的本案,一拖又拖了三年。但陝西當局和背後的利益集團,從未停止對案件的「關切」。我們深信,包括周強院長在內的最高法院現任領導人,都有可能受到了來自陝西省委省政府的壓力或者干擾:2016年,陝西高院曹建國再次銜命來京,重申陝西省委省政府的要求,原定的開庭計劃,被再次取消。
我堅持司法維權十多年了,還曾被榆林非法關押過133天,但沒有過一次上訪經歷。我相信法律本應公正,不想用其他手段干擾法庭的判斷。在漫長的訴訟過程中,我窮盡了一切可能,從身家巨萬的富豪,淪為債台高築的鬥士,我已經成了見證中國法治狀況的「磨坊主」!但是對誘惑對威脅,我堅決不低頭,不後退。所幸,我搜集並掌握到了袁純清、趙正永、鄭斯林等高官阻撓合同履行、插手民間糾紛、干預司法審判的大量書面文件,見識了奚曉明等干預案件的卑劣行徑,承受了從陝西到最高兩級法院枉法裁判的苦果。好在,白紙黑字鐵證如山,我相信今生後世,想研究司法如何腐敗和如何顛倒黑白,都可以從我的經歷中找到活生生的資料。既然,中央宣稱反腐敗「永遠在路上」,既然三種全會確立市場在配置資源中起決定性作用,四中全會號稱全面依法治國,六中全會聲稱全面從嚴治黨,而且就在11月2日,中央第十一輪巡視將對最高法院等27個單位開展專項巡視,我期待我的經歷和煎熬,期待我這樁歷時十年的案件,來檢測沒有了奚曉明的最高法院,究竟還想拖到什麼時候,到底還能不能給我個公正的說法。
為此,請求王滬寧、栗戰書並政治局全體,能為最高法院周強院長「撐腰」,為該院依法公正及時辦案,排除來自陝西方面和利益集團的阻力,共同捍衛法律的尊嚴。袁純清、趙正永、鄭斯林、奚曉明等高級領導幹部,應當對中央說明情況,中央應當給我一個說法。
下文論述的糾紛事實、相關證據,乃至袁純清、趙正永等干預司法的過程,所依據的主要是官方文件。本人願對材料的真實性負責,也願意根據巡視組查辦案件的需要,隨時現身說法配合調查。
榆林市凱奇萊能源投資公司 趙發琦
電話:18210833665
2016年11月3日
案 件 綜 述
這是由陝西省主要領導們製造的一起破壞經濟合同、並以「女港商」的名義盜取國資的大案。首先,簡單地說,在西勘院與凱奇萊公司之間,並沒有糾紛。它是有關領導為了把國家利益輸送到「女港商」名下而強令阻止西勘院和凱奇萊之間正常履行合作的行政權力所製造的「糾紛」。
這個簡單的民事案件,兩次在最高法院二審八年半,至今沒有作出一個生效判決。最高法院不僅在2008年主動邀請陝西省政府發機密函干預案件,更是在十八大之後,仍然心甘情願地接受陝西省政府的「干預」。
期間,陝西省兩任省長袁純清、趙正永為了本案費盡心機,先後訂製了4個秘密文件(包括1個機密文件),其中兩個秘密文件直接關係到判決結果,且最高法院和陝西省高院都深度參与其中。
在這個民事案件的審理過程中,趙正永不僅讓陝西省政府黨組替代法院判案,還炮製出一系列行政、刑事案件。這些案件從基層法院、中級法院、高級法院到最高法院,一路打遍中國各級法院,打遍了民事、刑事、行政各類訴訟。
在這場馬拉松式的訴訟中,一些政府官員和法院展現了難能可貴的良心,榆林市、榆陽區兩級法院在省委書記趙正永的淫威下仍然作出公正判決。即使是陝西省高院在原一審判決時,官員沒有插手的情況下,也能秉公判案。還有陝西省國資委,在袁純清、趙正永一力要把上百億資產送給女港商劉娟的情況下,還有勇氣去制止延長石油巨額國有資產的流失。但是,更多身居高位的人用他們的醜陋和顢頇飾演著本案中的丑角。他們的這種裸奔行為對國家組織機體的破壞,遠比私下腐敗更為嚴重。
本案是中國司法體制現狀和尷尬的生動寫照,同時反映出在權力夾縫中掙扎的「市場經濟」的真實地位。作為親歷十年訴訟的我,希望給中國法制史留下一個裡程碑式的案例。
(下文所述所有材料均已被媒體、法院公開,不存在泄密問題)
一、西勘院與凱奇萊簽約履行經過
2002年7月,陝西省地礦局西安地質勘查院在陝西省國土廳依法取得「陝西省橫山縣波羅—紅石橋煤礦普查」探礦權,面積為279.23平方公里。
2003年5月10日,西勘院委託陝西秦地礦業權資產評估公司對波羅煤礦探礦權做出評估報告,評估價值為人民幣1416.98萬元。
2003年5月15日,西勘院與山東魯地礦業有限公司簽訂了波羅煤礦合作勘查合同,合同約定礦權總價款為1300萬元。但山東魯地很快因投資風險大而退出,雙方協商解除合同。
2003年8月25日,西勘院與凱奇萊簽訂波羅煤礦合作勘查合同書,對波羅煤礦進行詳查和精查。合同約定礦權總價為1500萬元人民幣,凱奇萊支付西勘院前期勘探費用1200萬元,擁有80%的權益,在此基礎上,西勘院與凱奇萊按2:8比例出資對該區煤炭資源進行詳查及精查。合同約定,對合作勘查所取得的成果,由雙方按所佔權益比例成立有限責任公司聯合開發,或由雙方協商,西勘院將所佔權益經法定機構評估後轉讓給凱奇萊,由凱奇萊獨自開發。(詳見附件一)
2004年3月,西勘院將與凱奇萊簽訂的合作勘查合同及探礦權評估報告摘要報送省國土廳備案。國土廳認為,按照國土資發(2000)309號第44條,不設立合作、合資法人勘查或開採礦產資源的,在簽訂合作或合資合同后,應當將相應的合同向登記管理機關備案的規定,雙方將合同報我廳備案即可,但按照省政府2003年「21次會議紀要」還應提交有關部門的批准文件。凱奇萊向分管副省長陳德銘反映,陳德銘批示省國土廳處理。
2004年6月10日,西勘院收取凱奇萊公司詳查設計費10萬元。
2004年8月8日,省國土廳向陳德銘書面彙報:「我廳認為,凱奇萊公司與陝西省地質礦產勘查開發局西安地質礦產開發院合作勘查,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要求,該公司已承諾願意承擔風險,也願意按照陝西省政府有關規定進行合作勘查,可批准其合作勘查。但應在進入開發階段,按照我省規定,在有關部門辦理相關手續,或按省政府要求,依法轉讓探礦權。」
之後,西勘院要求凱奇萊支付前期探礦權費用,凱奇萊隨即向西勘院轉款1200萬元。
但西勘院的上級單位省地礦局卻要求西勘院終止與凱奇萊的合作勘查合同。2005年3月25日,西勘院發函凱奇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礦產資源法》的有關規定,我院與你公司簽訂合作勘查項目《陝西省榆林市橫山縣波羅—紅石橋地區煤炭資源合作勘查合同書》,由於與2003年10月22日陝西省政府召開的21次會議紀要有關政策不一致,無法按合同約定實施,所以不能收取你公司款項」。西勘院同時退還凱奇萊1200萬元。
上文多次提到的21次會議紀要是由陝西省政府於2003年10月20日召開第21次常務會議后形成的秘密會議紀要。該紀要載明:「對由省政府前幾年已經給予一些煤田探礦權的單位,一律視作代表政府實施地質勘查,探礦權人無權處置礦權,其探礦權是否轉讓、轉讓給誰、如何轉讓,一律由省政府根據基地建設總體規劃和轉化項目落實情況作出決策。」
21次會議紀要就是省政府「訂製」的「家法」,貫徹整個陝西省的能源政策,也是本案的「憲法」,後面被大量引用。21次會議紀要的出台,導致西勘院持有的上千平方公里的礦權轉給形形色色的「紅頂商人」,陝西本省內類似銅川礦務局這樣的老牌大型礦務局都沒有拿到,而進來的是山東兗礦、魯能,安徽的淮北等企業。
凱奇萊接到函告后,向時任陝西省長陳德銘寫信反映西勘院終止合同的理由,不符合陝西省委省政府提出的誠信陝西、開放陝西、依法行政的要求,請省長主持公道。
省政府辦公廳綜合處收到反映信后,處長滕西鵬、副主任科員張亞勛找西勘院、省地礦局、國土廳、發改委有關人員進行了解,於2005年4月28日向陳省長書面彙報:「經查閱和對照有關法規政策文件,並與部門核實,省國土資源廳認為探礦權評估報告的備案與否不影響合作勘查合同的履行……省發改委認為合作勘查無需進行項目審批……對省地礦局認為該合同與2003年省政府21次會議紀要精神不一致說法,我們找不到充足理由。根據以上情況,我們認為,法規政策規定未對該合同履行構成實質障礙。建議雙方本著公平誠信原則進行協商,如協商不成,可訴諸法律途徑解決。」
省政府這個答覆,形成了主管部門國土廳對雙方合同的備案和探礦權轉讓的批准,亦即陝國土資辦發【2005】65號文。正是這個答覆,導致趙正永在2010年對國土廳、西勘院等14名公務員的撤職、降級等處分。
在省政府的上述調查期間,西勘院主動找凱奇萊公司,要求繼續合作。應西勘院野外詳查施工的緊急要求,凱奇萊向其轉匯900萬元,西勘院於2005年5月26日出具了收款收據。
2005年10月,西勘院與凱奇萊合作勘查完成詳查工作,波羅煤礦勘探出15.6億噸的儲量。
2005年7月28日,陳德銘省長在省政府辦公廳的報告上批示「轉省國土廳研究處理」,省政府於7月29日將批文轉省國土廳。
接到陳省長的批示后,省國土廳於2005年8月5日,9月19日,兩次組織西勘院與凱奇萊進行協調,並起草了關於協調解決波羅煤礦合作勘查爭議的情況報告,於10月12日召集西勘院代表樊晶和凱奇萊代表趙發琦在報告上籤署了同意國土廳處理意見的意見,2005年11月8日以「陝國土資辦發(2005)65號文件」報省政府,同時抄送省發改委、省地礦局、雙方當事人西勘院和凱奇萊公司。
65號文件的結論是:「2004年3月西勘院與凱奇萊公司將簽訂的合作勘查合同及陝西省橫山縣波羅—紅石橋勘查區探礦權評估報告摘要送我廳備案。經審查,我廳認為,雙方承諾願意承擔風險,也願意按照陝西省政府有關規定進行合作勘查,符合國家法律、法規要求,可同意其合作勘查」;
65號文件的具體結論包括:「(一)、雙方同意繼續以2003年8月25日簽訂的榆林市橫山縣波羅—紅石橋地區煤礦資源合作勘查合同書進行合作勘查。並同意合作勘查工作結束后,將探礦權轉入雙方合資成立的新公司或轉入榆林市凱奇萊能源投資公司,進行後期開發。(二)、經查,雙方合作勘查的範圍與省發改委上報國家發改委的榆橫礦區北區波羅井田規劃方案範圍基本一致,周邊部分超出。(三)、陝西省地礦局西安地質礦產勘查開發院應按照國務院有關規定,向省主管機關匯交前期完成的詳查工作地質資料,並將合作勘查的勘探(精查)工作設計報我廳進行審查。(四)、按照國家、省政府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合作勘查的探礦權人為陝西省地礦局西安地質礦產勘查開發院,雙方依照合同的有關條款維護權利,依法履行義務。」
從上述第三條結論可以確定,主管部門省國土廳已經確認雙方完成了波羅煤礦詳查工作這一事實,同時要求合作雙方繼續推進精查工作,上報精查設計方案。
看上去這個文件的結論應該使西勘院與凱奇萊的「糾紛」平息,合同正常履行下去。但是,以下的事實表明,它並沒有影響到有關官員主導下的在實際進行的另一套旨在讓「女港商」劉娟無本萬利地攫取利益的操作。
(詳見附件二)
二、省政府出爾反爾,製造「一女二嫁」事端
2005年11月15日,有關領導阻止西勘院與凱奇萊合作的真實目的暴露:這一天,省國土廳又接到陳德銘、洪峰兩位領導批示,要求省國土廳「研究」,讓中國化學工程集團公司和香港益業投資有限公司參与波羅煤礦的勘查工作。
這裏的橫空出現的中央企業「中國化學工程集團公司」,是曾任中央企業工委副書記的鄭斯林(書記由中央政治局委員、國務院副總理吳邦國兼任)特意拉來為「香港益業投資有限公司」作陪襯和掩護的。此後,中化工程公司僅僅陪同香港益業公司出席儀式、讓香港益業借用自己名義註冊合資公司,但實際上它並不出資也不佔有約定股份,合同還規定在中化工程公司退出「合作」時,必須把股份轉給香港益業公司,到後來中化工程公司真的分文不取照此辦理了,所獲收益:零元。
作為香港益業公司董事長的所謂「女港商」劉娟, 17歲中學畢業後進入陝西省安康地區文工團,19歲進入陝西省農業機械化領導小組辦公室,1990年進入陝西省政府工作,任打字員。
但權力如此張狂,會讓職能部門在操作上為難。9天後,2005年11月24日,省國土廳以(2005)90號文向洪峰副省長提交了這樣的報告:西勘院於2003年8月25日與凱奇萊公司簽訂了合作勘查合同,2004年3月,兩單位依法將簽訂的合作勘查合同及有關資料報國土廳備案。因西勘院與凱奇萊發生爭議,陳德銘省長批示由國土廳協調解決,國土廳依照國家、省上的有關規定,召集雙方代表多次協商,解決了雙方的分歧,形成了四條意見,於11月8日以陝國土資辦發(2005)65號文報告省政府辦公廳,抄送省發改委及雙方當事人等單位。此報告還附上了65號文。
對此,洪峰副省長於2005年11月25日向陳德銘省長建議:「按照省政府明確要求,陝北煤炭資源委託地勘和煤勘部門代表省政府進行普查和詳查,然後根據『三個轉化』原則,根據評估轉讓給省政府所明確的轉化項目開發主體進行精查和開發。所以,地勘局下屬單位西勘院與凱奇萊公司聯合勘查並不影響中化集團的資源精查項目開發,所影響的僅是勘查資料評估收益在西勘院和凱奇萊之間如何分享。這是勘查環節合作雙方合同糾紛,可另作協調,現在當務之急是明確評估轉讓,由開發主體進入精查和項目啟動。請審示。」
陳德銘省長批示:「同意所擬,請洪峰同志協調。開發主體要確有MTO技術。」洪峰副省長批示:「請國土資源廳商發改委、地勘局研辦,請發改委落實陳省長『開發主體要確有MTO技術』的批示。如有矛盾不好協調,請德新同志告訴我。」
2005年12月8日,省國土廳又接到洪峰副省長的批文(1170號),直接要求國土廳對中化工程公司、香港益業公司參与波羅井田勘查工作「提出意見」。至此,省國土廳心領神會,以陝國土資勘便字(2005)375號文件,要求省地礦局「近日儘快就中化工程公司和香港益業公司參与波羅煤礦勘查工作提出意見」。同時拋開凱奇萊公司,先後兩次召集中化工程公司、香港益業公司、省地礦局、西勘院布置落實省長批示。
2006年1月13日,省國土廳向省政府上報三條請示意見:
「一、西勘院儘快提交波羅全井田的地質報告;我廳組織對西勘院持有的探礦權範圍和本井田規劃範圍內其餘部分分別進行探礦權評估、確認和備案。
「二、根據政府領導批示,西勘院應與中國化學工程集團公司、香港益業投資集團公司積極主動協商簽訂『波羅井田』勘探(精查)合作勘查協議。合作協議簽訂后,西勘院要依法向勘查登記管理機關申請變更(擴大)探礦權範圍,儘快開展全井田的勘探(精查)工作。
「三、按照中國化學工程集團公司、香港益業投資集團公司出資,西勘院負責勘探工作,勘探成果歸出資人所有原則,待甲醇MTO項目經主管部門核准立項后,由西勘院依法將該井田探礦權轉讓給項目開發業主。」
根據以上「意見」,西勘院與凱奇萊公司還在合作期間,而它已經按照官方要求,與中國化學工程集團公司和香港益業投資集團公司「積極主動」簽約了。
「意見」的精髓在第三條:此所謂中化工程公司和香港益業公司的「出資」,實際並未出資,即便出資也沒有風險(波羅井田儲量已經在西勘院與凱奇萊的合作中,由凱奇萊出資探明)。關鍵是中化工程公司和香港益業公司被命名為「出資人」,是為了下文:「勘探成果歸出資人所有」。
2006年1月24日,省政府辦公廳110號辦文單「同意省國土資源廳意見」的擬辦意見,並「呈洪峰副省長審批。」洪峰副省長批示:「同意,請報德銘省長,正永常務副省長審示。」陳德銘省長批示:「同意,原西勘院與凱奇萊糾紛請成崗同志妥處。」(成崗時任省地礦局局長)
西勘院與凱奇萊之間根本沒有糾紛,是洪峰、陳德銘等人強行「一女二嫁」製造出的「糾紛」。現在他們又把自己製造的矛盾下放,讓下級單位來「背黑鍋」。
即便是洪峰副省長在國土廳的(2005)90號文的批示里,有關於「勘查資料評估收益在西勘院和凱奇萊之間如何分享」的問題。當時凱奇萊向省政府各部門反映要求解決這個問題,但沒有任何回復。
期間,地礦局局長李成崗一次都沒有要求凱奇萊和西勘院協商過,而是按照省委主要負責人的要求,指示西勘院於2006年4月12日與香港益業簽訂波羅煤礦合作勘查合同書。合同約定西勘院放棄全部利益:「精查工作全部由香港益業出資,西勘院負責勘查施工。在香港益業的開發項目獲得核准或省發改委備案批准落實后,本次合作取得波羅井田精查成果和由此產生的探礦權增值全部屬香港益業所有」。
與之前省政府、省發改委、省國土廳等部門批文不同的是,與西勘院簽約的只有香港益業公司,央企中化工程公司消失不見。之後履行該合同的也不是香港益業公司,而是劉娟在與西勘院簽約后才在陝西註冊成立的私人皮包公司。
放在整個事件的過程中,以上文牘旅行的玄機不難明了。
西勘院與凱奇萊公司在探明資源儲量之前,政府有關部門都能依法按章行事的,因為探礦需要投入,而地下有沒有礦,能不能找得到礦,卻是未知數,這時需要凱奇萊投入資金,支持勘探事業。在探明了儲量有了利益后,他們就要把凱奇萊踢出去,以便把成百上億規模的利益輸送給劉娟。翻臉,比翻書還快。
西勘院與香港益業簽約前,根本沒有對波羅煤礦前期已經完成的勘查成果進行評估,簽約后更沒有評估,直到今天。香港益業與西勘院的合同約定精查費用3085.10萬元,劉娟都沒有按約支付。2014年,劉娟把項目賣給香港秦皇集團公司后,才按省有關領導的要求,由秦皇集團公司補足所欠精查費用一千多萬元。
2006年5月16日,凱奇萊將西勘院訴至陝西省高院。
2006年10月19日,陝西省高院作出一審判決:「一、2003年8月25日原被告的合作勘查合同有效,雙方繼續履行;二、判決生效后10日內,西勘院支付凱奇萊公司2760萬元違約金;三、判決生效后一個月內,西勘院將探礦權轉入凱奇萊公司名下。」
三、最高法院副院長奚曉明主動邀請陝西省政府干預最高法院司法審判
權力過於自信的疏忽,使西勘院一審敗訴,2006年11月7日,西勘院向最高法院上訴。對此結果,趙正永暴跳如雷,2007年1月10日,在最高法院審理期間,趙正永還在省政府3607號辦文單上批示,要求省高院重新複核此案。趙副省長可能不明白,已經上訴到最高法院的案件,陝西高院還怎麼複核呢?
按照民訴法,二審期限是三個月,但最高法院卻審了三年,總共開過兩次庭,每次只有半天約3小時。庭審中,主審法官王憲森說這個案子核心打的只有一個文件——陝國土資辦發(2005)65號文,可見,案情並不複雜,事實也很簡單。
但較量不在法庭,審判權不在法官。2008年4月底,最高法院副院長奚曉明,避開原、被告,主動邀請陝西省政府官員到最高法院「商議案情」。省政府副秘書長周玉明帶領省發改委、省國土廳等部門工作人員到京,與最高法院民二庭密談。
2008年5月4日,陝西省省長袁純清簽發「機密」陝政函(2008)54號文件致最高法院。密函開篇寫明:首先感謝最高人民法院對西勘院與凱奇萊公司合作勘查合同糾紛一案的高度重視。現按照最高院民二庭與我省政府及有關部門座談時的要求,將有關情況和我省意見報告如下。
一、西勘院與凱奇萊的合作勘查合同應屬無效合同;二、省高院一審判決對引用文件依據的理解不正確;三、合作勘查與探礦權屬無關。 密函在適用法律上批評了省高院以後,最後發出一道政治判決:四、執行一審判決將造成國有資產流失。如果維持省高級人民法院的判決,將會產生一系列嚴重後果,一是出現「仿效」效應,對已形成的煤礦開發正常秩序造成混亂,二是造成國有資產流失,三是不利於陝西省委、省政府對煤炭資源「三個轉化」原則的落實,將對陝西的穩定和發展大局帶來較大的消極影響。請求最高人民法院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充分考慮和重視陝西來之不易的良好發展大局,作出公正判決。
凱奇萊獲知后,多次向最高法院申請公開密函內容,要求給予反駁的權利。既然秘函是陝西省政府應最高法院的要求作出,最高法院就有義務向當事人公開,讓當事人質證。全國政協委員侯欣一、法學專家范忠信等人也向最高法院寫信呼籲公開密函,抵制政府干預司法。但最高法院均已涉密為由不予公開。
2009年5月初,最高法院審委會決議將案件發回重審。遲疑了幾個月後, 2009年11月4日,最高法院作出判決:將案件發回陝西重審。
2010年8月2日,中國青年報發文《公函發至最高法,誰在干預司法》,隨後中國新聞周刊、新華社瞭望周刊、財經雜誌做了封面專題報道,人民日報、南方周末等媒體對該事件也進行了報道、評論,引起了社會輿論廣泛關注。
之後,由陝西省政府起草,以陝西省委的名義向中央作了彙報。周永康批示:正確引導輿論。隨後,趙正永變本加厲,赤膊上陣,不僅以政府替代法院直接判案,更打擊報復當事人和涉事公務員。(下文詳述)
(詳見附件三)
四、袁純清給最高法院密函中「保護國有資產」的說辭完全是賊喊捉賊
2005年,劉娟拉著中化工程公司這個央企和她自己的香港益業投資公司與陝西省政府簽約,以央企控股、引進外資的名義承諾在陝西投資165億元,建設240萬噸煤制甲醇項目。陝西省政府指定中化工程公司和香港益業公司為項目業主。事實上,中化工程公司和香港益業公司只是騙取資源的道具,真正操盤項目的是劉娟與陝西政府和西勘院簽約后在陝西註冊成立的系列皮包公司。
2006年4月14日,陝西益業投資有限公司註冊成立,註冊資本1億元,實收資本2000萬元,劉娟任法定代表人,劉娟侄子劉峰持有100%股權。
2006年6月20日,陝西中化益業能源投資有限公司成立,註冊資金2億元,實收資本1.4億元。陝西益業持股90%,中化工程公司持股10%(實繳資金為零),法定代表人為劉娟。2008年7月12日,中化工程公司將其持有的10%股份無償轉讓給陝西太興置業有限公司。該公司后被省政府指定負責240萬噸/年煤制甲醇MTO項目。
2012年11月,因虛報註冊資本,陝西中化益業能源投資有限公司被陝西省工商局處罰款300萬元。
2007年8月29日,陝西中化益業能源有限公司註冊成立,法定代表人為劉浩。註冊資金是1.332億元,陝西益業公司持股68%,太興置業持股32%。其中,陝西太興置業公司2003年註冊成立,劉娟哥哥劉浩持股80%,劉浩兒子劉亮持股20%,劉浩任法定代表人。該公司后被省政府指定負責1000萬噸/年的波羅煤礦項目。
2012年12月18日,因虛報註冊資本1.668億元,陝西中化益業能源有限公司被陝西橫山縣工商局處834萬元罰款。
2006年7月7日,陝西省發改委將240萬噸/年煤制甲醇一期60萬噸化工項目的立項,批給陝西中化益業能源投資公司。該公司成立到獲批項目只用17天。
2006年12月,陝西省發改委向國家發改委申請,要求開展波羅煤礦項目前期工作,2006年12月19日,國家發改委復函省發改委:「同意對波羅煤礦開展前期工作,波羅煤礦一期建設規模為500萬噸/年」。這是煤礦項目審批諸多環節中最重要的通關批文,即俗稱的「路條」。按照袁純清的意見,省發改委拿到路條后,給了並不是波羅煤礦礦權所有人的中化益業能源公司。
2006年底,陝西省國土廳與中化益業能源公司分別以陝國土資規發(2006)116號文、中化益業能字(2006)3號文同時為波羅煤礦建設項目用地預審向國土資源部請示。國土資源部於2007年3月8日復函省國土廳和中化益業能源公司:「發改委已同意中化益業能源公司波羅礦井建設項目開展前期工作,項目用地已列入當地土地利用基本規劃,原則同意通過用地預審」。
2007年4月10日,國家環保總局批複中化益業能源公司,同意中化益業能源公司波羅礦井500萬噸/年項目環境影響報告書。
2007年5月15日,國家水利部復函中化益業能源公司的波羅礦井500萬噸/年項目建設工程水土保持方案,同意其報送的水土保持方案報告書。
2007年5月,國家安監總局為中化益業能源公司波羅煤礦項目安全預評價報告備案。
至此,陝西中化益業能源公司拿到規劃設計年產1000萬噸波羅煤礦採礦權相關的「路條」、土地預審、環評、水評、安評等手續。
依法辦理煤礦採礦權相關手續的前提條件是,申請人必需擁有探礦權。波羅煤礦探礦權從2002年至今一直登記在西勘院名下,從未改變過,且從2006年至今西勘院與凱奇萊一直對波羅煤礦礦權歸屬進行訴訟,目前尚待最高法院二審裁判。但是,劉娟就辦到了,只不過,雖然辦完了上述手續,項目也無法操作,因為凱奇萊和西勘院的訴訟未了。我們的堅持維權,客觀上打亂了劉娟及其所代表的利益集團鯨吞國有資產的如意算盤。
按照陝西同類煤礦的申請過程,完成以上批文一般需要三至五年時間,而陝西中化益業能源公司僅用了半年時間。更為神奇的是,該公司是在獲得這些批文後兩個多月的2007年8月29日才成立。
劉娟、劉浩是通過私刻印章、偽造大量虛假申報材料才獲批的上述批文的。我們曾先後向陝西省公安廳、省檢察院、省紀委,以及最高檢察院、國家稅務總局甚至中紀委實名舉報,但均沒有得到回應。
按照提前布好的局,袁純清安排陝西第一大國企延長石油集團為劉娟套現買單。
2008年11月14日,延長石油集團與陝西益業公司簽訂《協議書》(能源公司),《協議書》(投資公司),延長石油集團在沒有上公司董事會沒有評估的情況下,私自對劉娟手上的批文自行定價4.9億元,協議約定延長石油付款2.499億元占項目公司股權51%。
更大的玄機隱藏在當天簽訂的「補充協議」里,補充協議約定,總建設期三十個月的全部建設投資資金254億元由延長石油集團獨自負責籌措。如此核心的內容放在「補充協議」里,不過是為了掩蓋劉娟只收益不投資的事實。
按照這兩份協議,劉娟一分錢不用出,僅靠省政府給的批文就可獲利幾百億。
2009年8月22日,獲知最高法院審委會已決定將案件發回陝西重審后(判決書是在2009年11月作出),袁純清、趙正永、吳登昌(分管國資委的副省長)在省政府辦公廳辦文處理專用單544號上,批准同意延長石油集團和中化益業的合作項目。
2010年2月11日,延長石油集團與陝西益業公司分別簽訂了《陝西中化益業能源投資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合同》和《陝西中化益業能源有限公司股權轉讓合同》。兩份合同分別約定保密費500萬元,以防走漏風聲。
2010年6月,延長石油集團以陝油字[2010]87號向省國資委申請,對陝正德信評報字[2010]70號《中化益業能源投資公司煤化工項目》,陝正德信評報字[2010]71號《中化益業能源公司波羅煤礦項目》,兩份評估報告備案。
2010年7月19日,陝西正德信資產評估有限公司向省國資委證明,該公司從未出具過評估基準日為2009年12月31日的陝正德信評報字[2010]70號、陝正德信評報字[2010]71號評估報告,經核查該兩份報告的印鑒均為仿造。
2010年7月21日,省國資委產權管理處向國資委領導及副省長吳登昌彙報了《關於陝西延長石油擬收購陝西中化益業能源投資有限公司和陝西中化益業能源有限公司51%股權資產評估報告備案相關問題的審核意見》,稱發現「資產評估報告」虛假、陝西益業構成商業欺詐,建議對延長集團違反國有資產規定的行為提出通報批評。
2010年7月23日,吳登昌副省長批示:「國資委審核認真負責,應充分肯定,請延長認真糾正,建議不再通報為妥」。
副省長一個「妥」字,就了了。
五、趙正永讓省政府黨組會「判決」合同無效,用「法西斯手段」整肅公務系統和本人
1、在省高院判決之前,省政府黨組會先行「認定」 西勘院與凱奇萊的合同無效。
案件發回陝西重審,就等於回到了趙正永手上。於是,省政府召開兩次專題黨組會,安排布置落實代省長趙正永關於「西勘院與凱奇萊公司的合作勘查合同為無效合同」指示精神。
2010年8月30日,省政府專題黨組會決定由省監察廳會同省法制辦、省工商局組成調查組,對凱奇萊與西勘院合作勘查波羅煤礦的相關問題進行專項調查。調查結論:「為規避省政府21次常務會議決定,這份合同屬於雙方串通蓄意違規簽訂虛假合同的行為,所以該合同屬無效合同」;「省高院對該案的一審判決,合法認定了凱奇萊公司與西勘院2003年8月25日簽訂的虛假合同,其判決明顯存在著認定事實不清,引證不確鑿,判決不當的問題」。
2010年11月3日,趙正永代省長「聽取省紀委監察廳的彙報」,認定了「波羅煤礦礦權糾紛的性質和責任」,布置了「對相關問題的查糾和處理工作」,再次安排召開了黨組專題會議。省政府辦公廳、省法制辦、省高院、省公安廳、省國土資源廳、省工商局、省地礦局等單位主要領導「高度重視」,按照會議精神和具體要求,積極對涉及本單位的「有關問題」進行查糾,按期落實「對相關責任人的處理」。省高院主要領導對省監察廳通報的意見非常重視,「立即啟動了立案重審程序」。
2、省政府主導,省高院參与「撤銷」本案核心證據。
為落實 「合同無效」,省高院向省政府彙報,說該案的核心證據陝國土資辦(2005)65號文件是認定合同無效的最大法律障礙,省政府於是決定讓省國土廳把65號文件撤銷。
2010年11月19日,省國土廳以陝國土資發(2010)67號秘密文件,將2005年省國土廳公開作出的65號文件予以撤銷。67號文件寫明:近期,新聞媒體就西勘院與凱奇萊公司合作勘查糾紛案進行報道,造成很大負面影響。省級有關部門就相關問題進行了認真調查,根據有關情況和意見,經我廳研究,決定將陝國土資辦發(2005)65號文件予以撤銷。
省國土廳當天作出的陝國土資黨發(2010)33號秘密文件——這是省國土廳黨組報給省紀委的文件,明確說明該廳撤銷65號文件的原因是,這份文件「對司法裁決起了一定的誤導作用」。此處的所謂「誤導」。
2010年11月29日,按照省紀委監察廳的要求,省高院紀檢組對審理西勘院和凱奇萊合同糾紛案的2006年原一審審判人員「立案查處」,並「對發回重審過程全程督辦」。
為防止當事人知道67號文件後進行行政複議或訴訟,進而中止民事訴訟。省高院在65號文件被撤銷后的兩次公開開庭理過程中佯裝不知67號文件,故意隱瞞65號文已經被撤銷,而且一直要求雙方當事人對65號文件進行質證。
2011年3月30日,省高院作出陝民一初字第00002號民事判決書,判決認為,西勘院與凱奇萊公司為了規避21次會議紀要惡意串通,損害國家利益,雙方的合作勘查合同為無效合同。判決書中隻字未提65號文件。
(詳見附件四)
3、趙正永用「法西斯手段」整肅公務系統和本人。
為落實2010年11月3日省政府黨組會上趙正永省長布置的任務,省國土廳、省地礦局、省政府辦公廳、省工商局等單位緊鑼密鼓的進行了整肅「自裁」。核心是對2005年形成65號文件的相關單位,和2007年沒有遵照趙正永指示「修理」凱奇萊和法定代表人趙發琦的工商、公安部門,進行整肅。
(1)2010年11月19日,國土廳以陝國土資黨發(2010)33號秘密文件向省紀委報告其落實省政府黨組會議工作情況。檢討自己以前出台65號文件,屬於「沒有嚴格按照國家法律法規和省委省政府的相關規定來度衡(原文如此)」等等。
國土廳同時向省紀委報告,對起草65號文件的勘察處副調研員王鳳林給予行政降級處分;對65號文審查不嚴的時任勘察處處長魯學恭給予行政警告處分;對65號文把關不嚴的時任總工粱楓給予誡勉談話。處分王鳳林、魯學恭、粱楓的理由是:「65號文件形成印發后,其中主要內容和辦理上的不當是導致後來凱奇萊公司與西勘院爭議不斷、糾纏不清的原因之一,對司法的裁決也起了一定的誤導作用」。
(詳見附件五)
(2)2010年12月2日,省地礦局黨組以陝地黨發(2010)25號文件向省紀委(監察廳)報告:「省紀委(監察廳)對橫山波羅井田礦權糾紛案調查后認定:西勘院與凱奇萊公司的兩份合作勘查波羅井田合同均屬無效合同」。「按照2010年11月3日省政府黨組專題會議精神,局黨組2010年11月4日會議決定:對王咸陽、李進學在過去已作組織處理的基礎上,再給予王咸陽行政降級處分;給予李進學行政記大過處分;給予樊晶行政警告處分;對陳磊進行誡勉談話。」處分理由是違反21次秘密會議紀要精神與凱奇萊簽訂合同,在2005年國土廳協調形成65號文件時簽了同意的意見。王咸陽、李進學因與凱奇萊簽約,已於2006年被撤職、降級處分,還不解恨,這次又被踏上一腳。
(詳見附件六)
(3)2010年11月24日,省政府辦公廳黨組以陝政辦黨組發(2010)24號文件,向省紀委彙報對時任省政府辦公廳綜合處處長滕西鵬和副主任科員張亞勛進行嚴肅批評教育,責成兩位同志在廳黨組會上做出深刻書面檢查。理由是,該兩位同志在2005年辦理凱奇萊給陳德銘省長反映信時,沒有支持省地礦局的違約理由,他們認為法規政策未對履行合同構成障礙。
(4)2007年3月25日,省工商局給趙正永副省長報告,對凱奇萊公司虛報註冊資本的行為,有兩種處理方式可供選擇。一是考慮到該公司註冊資本在工商局立案時業已完全到位的實際情況,依據有關規定作罰款處理;二是撤銷公司登記,移交司法機關查處。3月29日,趙正永批示:「同意,請公安廳查偵」。
趙正永在2010年11月3日省政府專題黨組會議后,著重向省公安廳布置了工作。省公安廳立即成立了由馬中林副廳長任組長的查處凱奇萊涉嫌經濟犯罪督辦組。11月15日,榆林市公安局成立以主管局長袁郡任組長的專案組。12月10日,對法定代表人趙發琦實施網上追逃。專案組多次赴榆林市靖邊、綏德、米脂、榆陽等縣區摸排,並兩次赴京抓捕趙發琦。2011年8月19日,榆林市公安局動用技偵手段將趙發琦抓捕。為逃避刑法關於追訴期的限制,榆林市公安局經偵支隊幹警張子君、劉圓圓經手偽造了落款時間為2007年1月18日的「接受刑事案件登記表」,並曲解法律以此為據移送檢察起訴。
(5)2010年12月2日,省工商局黨組以陝工商黨組字(2010)79號文,向省紀委呈報貫徹落實11月3日省政府專題會議精神的相應措施。
因2007年工商部門沒有及時落實趙正永的批示,所以對工商部門的整肅更為徹底。除了對辦理過凱奇萊工商註冊事宜的省工商局、榆林市工商局的5名公務員做出記大過、警告、誡勉談話等處分。在省工商局已經對凱奇萊公司「虛報註冊資本」作出過罰款5萬元的處罰決定后,又於2011年3月16日撤消了凱奇萊的工商登記。並以「涉嫌虛報註冊資本罪」將案件移交榆林市公安局。
省紀委對上述工商撤銷公司、國土廳撤銷文件、各部門處理公務員、公安抓人等超越司法權和行政權的行為,光明正大的做出文件:批准同意。
一面對黨政和公務系統進行法西斯整肅,對無辜公民以公案私法的手段打擊的同時,一面迫不及待地啟動了以劉娟手上的「項目資產」為道具,啟動了「延長石油國資流失案」。
六、趙正永包庇劉娟詐騙國有資產
2011年3月30日,省高院做出判決,認定凱奇萊與西勘院合作勘查合同無效。
2011年3月31日,陝西省紀委監察廳立即向趙正永省長上報了波羅井田礦權糾紛問題調查情況的報告,報告說:「遵照您的指示,2010年11月3日秦正秘書長、龔漢江廳長主持召開省政府黨組專題會議,研究布置了對橫山波羅井田礦權糾紛問題涉及相關單位有關問題的查糾工作。各相關單位按照原定方案積極開展工作,查糾工作已取得明顯進展。考慮到我省和全國兩會因素,按照秦正秘書長的意見,現將工作進展情況和我們的工作建議呈上,請審示」。
「有關單位對上述相關問題的查糾及責任人的處理意見,經省監察廳研究提出如下意見:(一)、擬同意省國土資源廳關於撤銷65號文件的決定。(二)、擬同意省工商局、榆林市工商局對凱奇萊公司所作出的行政決定。(三)、擬同意省地礦局、省國土廳、省工商局、省公安廳、省政府辦公廳對相關責任人員的處理意見。如無不妥,按幹部管理許可權和有關規定進行落實。(四)、對凱奇萊公司涉嫌違法犯罪的查偵和對犯罪嫌疑人的抓捕事項,擬請省公安廳督導榆林市公安局儘快查偵結案。(五)、擬建議省高院對有關責任問題進行調查,按照幹部管理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2011年4月2日,趙正永批示:「同意,請勤儉批閱,八日上午省政府黨組會議聽取彙報並研究」。
(詳見附件七)
2011年4月8日,陝西省政府黨組會議研究同意3月31日報告中的查處意見,以陝政黨字(2011)11號文件,密級:秘密,向陝西省委上報了《關於橫山「波羅井田」礦權問題調查處理情況的報告》。
在落實了西勘院與凱奇萊公司合作勘查合同無效的決議、修理了凱奇萊、處分了14名不識時務、不長眼的公務員后,趙正永直奔主題,指示省國資委立即批准延長石油集團與陝西益業公司的「合作事項」。
2011年4月1日,省國資委以陝國資改革發(2011)91號文件批複延長石油集團,原則同意你公司與陝西益業公司就有關煤化項目進行合作,准予立項。但針對此前延長石油集團和陝西益業公司私刻公章、偽造評估報告等問題,省國資委特彆強調,要求延長石油集團「按照有關程序做好盡職調查和可行性研究工作,並進行清產核資和審計評估,制定具體方案報省國資委審定」。
從省高院30日作出判決決定,31日省紀委向趙正永彙報,到國資委4月1日批准立項,只用了3天時間,高度協調,無縫對接、目標明確。
2011年5月3日,延長石油集團與陝西益業公司簽署了《關於成立延長益業煤化工項目建設組的協議書》,協議約定延長石油負責籌措項目全部資金。顯然,劉娟已成「趙家人」的媳婦,做的是一本萬利的買賣。
2011年9月5日,延長石油集團與陝西益業公司召開了延長益業項目專題會。會議公然對抗省國資委,決定繼續以被國資委於2010年否決的評估報告進行股權交易。
2011年到2013年1月,延長石油集團替中化益業能源公司、中化益業能源投資公司支付了勘察設計費801萬元,工程建設費2156萬元,設備預付款1988萬元,土地有償使用費1068萬元,資產審計評估費74萬元,化工南站站改誠意金200萬元,中化益業公司的管理費785萬元,辦公用固定資產165萬元等,合計7962萬元。2013年省國資委去項目現場考察后認定,地上可見工程全部為延長石油集團出資建成,2007年10月中化益業能源公司對波羅煤礦主副井各施工400米的工程款,也是向延長石油借款650萬元后,才向施工單位償還的。
2010年延長石油集團和陝西益業公司簽訂的股權轉讓合同約定需主管部門省國資委批准方可生效,但國資委至今沒有批准。所以延長石油集團按趙正永的要求替中化益業公司支付的款項,性質上應當屬於挪用公款。
2011至2013年,本人和延長石油集團職工,多次向陝西省紀委舉報劉娟詐騙國有資產。
2013年3月20日,省國資委向省紀委彙報:延長石油集團與益業投資公司、益業能源公司提交的評估報告系偽造;雙方沒有完成股權轉讓的相關審計和資產評估;省國資委沒有核准雙方的合作項目,股權轉讓合同沒有生效。省國資委明確,延長石油支付的7962萬元不是股權轉讓款,延長石油集團在該項目中沒有產生權益,也沒有義務為中化益業公司墊付款項。
2013年4月7日,省紀委復函省國資委,要求省國資委對下列問題做出核查認定:
一、延長石油集團與陝西中化益業能源投資公司、陝西中化益業能源公司雙方合作及項目本身的合法、合理性問題;
二、雙方合作后是否造成了國有資產流失問題;
三、雙方委託兩次評估的真實性問題;
四、延長石油集團已墊付合作項目7962萬元資金的性質問題;
五、有無合謀騙取國有資產問題;
六、在整個合作過程中是否存在其他違法違紀或應追究責任等問題。
2013年5月3日,在趙正永的授意下,省國資委將此案壓下,致使延長石油國有資產流失案不了了之。
(詳見附件八)
七、香港秦皇集團重金買斷最高人民法院礦權糾紛案
2014年4月24日,在陝西套現受阻的劉娟,不顧與延長石油集團的合作協議,以21億元將兩個項目公司100%的股權賣給香港秦皇集團有限公司。合同約定,秦皇集團公司全權負責處理凱奇萊公司與西勘院在最高法院的訴訟事宜。香港秦皇集團董事長馬茂根,有深厚的官方背景,傳聞是某家族的「生意代理人」。
然而,包括以「捍衛國資」的名義致函最高院干預司法的陝西省有關領導在內的所有官員和各職能部門,對劉娟向秦煌集團的此次「項目轉讓」,卻裝聾作啞不置一詞。
(詳見附件九)
八、陝西省委省政府繼續干預最高法院司法審判
2011年4月29日,凱奇萊向最高法院提起上訴。
2011年8月19日,我本人被榆林市公安局抓捕,在榆林市榆陽區看守所被非法關押133天。
因凱奇萊被撤銷工商登記,趙發琦被抓捕產生的行政案件和刑事案件,經陝西省榆林市榆陽區法院和榆林中院,從2011年至2015年曆時四年的一審、二審判決,最終公司恢復了工商登記,趙發琦被判無罪。榆林市中院判決認為,工商部門對凱奇萊公司的兩次處罰決定均違反了國家法律法規。
2013年6月25日,最高法院開庭審理了西勘院與凱奇萊的合同糾紛案,開庭時間僅用一上午(約3小時)。緊接著,陝西省委省政府派出代表(陝西高院副院長曹建國一行)專程來京,要求最高法院務必要按照陝西省政府的意願判決。
2013年11月25日,最高法院裁定中止審理西勘院與凱奇萊的合同糾紛案,理由是陝西省國土廳作出的陝國土資辦發[2005]65號文件對認定案件主要事實、確定合作勘查合同的效力具有關聯性,需要結合國土資源部的行政複議結果依法認定。
經國土資源部行政複議和北京市一中院、北京市高院的一審、二審形成的行政複議決定書、行政訴訟判決書一致認定,陝西省國土廳作出的撤銷65號文件的陝國土資發[2010]67號文件 「不對外發生法律效力」。
2015年10月,凱奇萊向最高法院申請恢複審理,陝西省領導和利益集團的代表就到最高法院重申其要求,導致原定於2016年6月的開庭計劃隨即取消。據悉,這個案子上訴后,就被最高法院主要領導牢牢抓在手裡,合議庭乃至整個民庭法官全部被架空。
榆林凱奇萊能源投資公司 趙發琦
聯繫電話:18210833665
2016年11月3日
來源:禁聞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