欄目: 情系中華

95歲離休幹部竟是「惡勢力團伙頭目」 結果…

鄭偉軍解釋說,之所以會引火燒身,主要是因為他利用自己離休幹部的身份,持續反映村民被抓的問題,「這幾年,陸續向有關部門寫了幾十份材料。」

95歲的鄭蔚正在等待他的二審開庭。

因為被法院取保候審,鄭蔚目前待在家裡。他患有糖尿病,有時要去醫院接受住院治療,身體狀況還算穩定,只是行動不太方便,外出需要被人攙扶或者坐輪椅。

2024年11月22日,廣東省市人民法院開庭審理一起案,被告人鄭蔚因為身體原因,躺在醫院的病床上,通過視頻連線的方式參加庭審。

公訴方指控,2004年,鄭蔚糾集其家鄉的12位村民組成惡勢力,採用暴力、威脅、脅迫、恐嚇等手段,實施敲詐勒索、故意毀壞財物、故意傷害等行為,為非作惡,欺壓百姓,嚴重擾亂社會秩序,造成較為惡劣的社會影響。

鄭蔚認為自己無罪,通過律師提交了二十多項證據。

一審開庭時,鄭蔚因為身體原因,躺在醫院的病床上,通過視頻連線的方式參加了庭審。受訪者供圖

12天後,法院做出一審判決,法院認定鄭蔚為謀取私利,組織同案人鄭美經常糾集多名同案人組成了惡勢力犯罪團伙。鄭蔚在惡勢力犯罪團伙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應對全案負責。認定鄭蔚有實施敲詐勒索的犯罪行為、有參与實施故意毀壞他人財物的違法行為、有參与實施故意傷害他人的違法行為。被告人鄭蔚犯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並處罰金5萬元。

鄭蔚不服判決,提起了上訴。

記者了解到,鄭蔚1949年6月加入中國人民解放軍東江縱隊,參加過解放戰爭。新成立后,先後在陸豐縣公安局、英德茶場和韶關監獄等單位工作,1991年離休。

敲詐勒索的認定

鄭蔚的兒子鄭偉軍告訴,父親自1949年參加革命后,就離開家鄉陸豐市南塘鎮柴橋頭村,此後一直在外工作了五十多年,鮮少回到村裡。2004年,因為自己的祖母病重,當時已74歲的父親決定回到家鄉暫住,侍奉祖母,「第二年祖母去世后,我父親就離開了柴橋頭村,前後在村裡就住了一年多。」

也正是在那一年,柴橋頭村的村民在祠堂投票,選舉產生了12位村民代表,由他們暫時管理村務。

鄭蔚由於很早就外出工作,並不屬於本村村民,沒有被選為村民代表,之後12位村民代表推舉村民鄭美作為組長。

對於「十二代表」因何成立,一些村民認為當時是由鄭蔚提議並選出的,他們聽從鄭蔚的安排,而鄭蔚本人認為這一說法並不准確。

據鄭蔚本人回憶,2004年他在村裡暫住期間,恰逢村中重建自來水工程,而此前負責柴橋頭村村務的村幹部已外出打工,柴橋頭村處於沒有村幹部管理的狀態,於是便有村民提出推選若干村民代表管理村務,「一些村民在村中私搭亂建,如果不拆除清理,自來水管根本無法鋪進村裡。」

陸豐法院認定鄭蔚參与的三起違法犯罪事實,正是發生在「十二代表」成立后不久的那段時間。

一審判決書記載,陸豐法院認為鄭蔚參与的第一起違法犯罪行為是向村民收取佔地補償款。2004年6月13日至30日間,鄭蔚組織「十二代表」為非法獲利,以村民亂占土地建房為借口,採用威脅、脅迫等方法,按每座宅基地5000元至6000元不等的價格向20餘戶村民強行索要佔地補償款,獲款共計98500元。

據一位村民代表回憶,「十二代表」選出后,很快就在村裡張貼了一份通知,名為《柴橋頭村建立村規民約的部分決定》,其中提到要建立果林發包和承包制度,整理村容村貌,這份通知里還提到要清理亂占亂建的問題,向擅自佔用村集體土地建設住房的村民,收取佔地補償款。

此後,除其中一戶村民未繳納佔地補償款外,另外21戶村民按照通知要求繳納了佔地補償款。

「十二代表」中有一位當時被推舉負責記賬出納工作,一審判決書中記錄了那位村民代表的證言,該村民表示,佔地補償款並沒有被他們據為己有,而是用於村裡的各項公共開支。他提供了「十二代表」管理村務期間的各項收款和支出記錄以及憑據,「收取的錢用於修整村容、修建水利溝、法庭打官司、外出聯繫工作費用、計劃生育五保戶費用,還有村民代表被打傷的醫藥費等。」

對於因此事被指控犯敲詐勒索罪,鄭蔚本人並不認可,判決書記錄了他對此事的解釋,「我知道村民代表向本村村民收取佔地補償款,這件事是代表們自己商量的,我沒有參与。」負責記賬出納的那位村民代表也在證詞中指出,收取補償款這一提議最早由「十二代表」的組長鄭美提出。

判決書也記錄了鄭蔚律師的辯護意見,辯護律師不認可陸豐的指控,「村民代表沒有採取脅迫的方法強行索取佔地補償款,也不具有非法佔有為目的,而且鄭蔚並沒有參与收取佔地補償款的相關行為。」在鄭蔚的辯護律師看來,即使鄭蔚當初提議選出「十二代表」,也不可能預見「十二代表」收取佔地補償款的事情,其提議選出「十二代表」與敲詐勒索罪之間不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

被法院認定組織惡勢力犯罪團伙

除了收取佔地補償款這一行為被法院認定構成敲詐勒索罪外,陸豐法院還認定鄭蔚為謀取私利,糾集村民組成惡勢力犯罪團伙,實施了多起違法犯罪行為,其中認定鄭蔚參与的違法犯罪行為還包括另外兩起。

據一審判決書記載,2004年12月26日,鄭蔚組織「十二代表」中的幾人以村民鄭某盾違規建豬舍影響村容為由,雇請挖土機強行將村民鄭某盾的3間豬舍及牛棚拆毀,經評估,鄭某盾被毀壞財物價值人民幣3875元。

同樣是在這一天,鄭蔚組織「十二代表」中的幾人僱用挖土機,清理佔用村巷道的建築物時強行拆除了一間浴室,引發村民鄭某頭與兩名村民代表的肢體衝突,期間鄭蔚使用隨身攜帶的催淚劑朝鄭某頭臉部噴射,致鄭某頭跌入旁邊水溝。經鑒定,村民鄭某頭和兩名村民代表的人體損傷程度均為輕微傷。

針對一天之內發生的這兩件事,陸豐法院作出的判決中,雖然認定鄭蔚有參与實施故意毀壞他人財物和故意傷害鄭某頭的違法行為,但在判決時並未提及相關罪名,判決書最終是以敲詐勒索罪判處鄭蔚有期徒刑五年。

在鄭蔚一審被判有罪之前的2022年5月23日,「十二代表」中的兩位村民代表鄭業和鄭億,已經被陸豐法院判處有罪,陸豐檢察院在公訴時指控兩人犯敲詐勒索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不過最後法院只判處兩人構成敲詐勒索罪,針對他們參与拆除村民的豬舍和牛棚這件事,陸豐法院當時認定他們的行為不構成故意毀壞財物罪,「參与故意毀壞的財物價值只有3875元,依照從舊兼從輕原則,被告人的行為未達到追究其刑事責任的規定標準,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犯故意毀壞財物罪依法不能成立。」

而針對朝村民鄭某頭噴催淚劑一事,判決書中也列出了鄭蔚的證言,他在證言中稱當時看到鄭某頭與兩位村民代表發生衝突,即拿出相機拍照,「鄭某頭拿石頭要打我,我從身上拿出催淚劑噴了一下。」

多位村民代表在證言中證實,因為整理村容村貌,那段時間柴橋頭村各種矛盾比較突出,村民之間甚至發生了肢體衝突,有村民因此被拘留,也有村民因故意傷害獲刑,到2005年,存在僅一年多的「十二代表」便自行宣告解散,當年,鄭蔚也在其母親去世后離開柴橋頭村。

「首要分子」的認定

2020年7月28日,「十二代表」的組長鄭美因涉嫌敲詐勒索被刑事拘留,此時距離「十二代表」收取佔地補償款一事已經過去了16年。2021年5月24日,陸豐市人民法院一審認定鄭美構成敲詐勒索罪,判處有期徒刑五年,之後汕尾市中院二審維持原判。

相關法律文書顯示,在鄭美被判刑后,「十二代表」中又有四人陸續被認定為同案犯獲刑,均是因為「十二代表」向村民收取佔地補償款這件事。

在鄭美及其他幾位村民的判決書中,法院均認為鄭美等人組成了惡勢力犯罪團伙。鄭美在惡勢力犯罪團伙中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應對全案負責,「鄭美起組織、指揮作用,是首要分子。」

鄭蔚的兒子鄭偉軍介紹說,鄭美和其他幾位村民都是在他父親之前被判刑的,在這幾位村民代表獲刑的判決書中,法院認定這一惡勢力犯罪團伙成員並不包括父親。

然而等到2024年,在鄭蔚被判刑的一審判決書中,相關表述出現了變化,鄭蔚不僅被列入該惡勢力犯罪團伙,而且法院認定鄭蔚起主要作用,是主犯,依法應對全案負責。「鄭蔚在惡勢力犯罪團伙中起組織、指揮作用,是首要分子。」在鄭偉軍看來,這樣的判決明顯前後矛盾,「先認定鄭美是首要分子,後來又認為我父親是首要分子,措辭都是一樣的。」

鄭偉軍認為,之所以會出現判決內容前後矛盾的情況,說明法院當初並不認可他父親也是團伙成員之一。鄭偉軍解釋說,之所以會引火燒身,主要是因為他父親利用自己離休幹部的身份,持續反映村民被抓的問題,「這幾年,陸續向有關部門寫了幾十份材料。」

鄭偉軍向新京報記者提供了其中一份材料,這是鄭蔚寫給「廣東省公安廳信訪督察總隊負責同志」的材料,落款時間是2020年10月20日,其中提到,「10月13日,陸豐公安局以涉嫌故意傷害之由傳喚枝、傅珠蘭、鄭偉洲等三人。次日上午,黃梅枝、傅珠蘭到南塘派出所接受傳喚,隨即被留置,當晚即被刑事拘留。」

在案材料顯示,黃梅枝和傅珠蘭被刑拘的幾個月後,鄭偉洲也被刑事拘留。

相關法律文書證實,2021年,陸豐檢察院以故意傷害罪和故意毀壞財物罪,先後向陸豐法院起訴了黃梅枝、傅珠蘭和鄭偉洲三人,不過此後陸豐檢察院又以證據不足為由,撤回起訴,三人後來陸續被釋放,被釋放時黃梅枝和傅珠蘭被羈押了一年,鄭偉洲則被羈押了一年半。獲釋后三人提出國家賠償申請,2022年陸豐檢察院分別作出國家賠償決定,三人共獲賠五十余萬元。

二審尚未開庭

2021年10月,就在陸豐檢察院因證據不足,撤回對黃梅枝和傅珠蘭兩人的起訴后不久,鄭蔚突然因涉嫌參与敲詐勒索被陸豐市公安局網上追逃。

鄭偉軍介紹,對鄭蔚的網上追逃持續兩年,直到2023年10月25日,陸豐公安局對鄭蔚刑事拘留,隨即又變更強制措施為取保候審。

一審時,鄭蔚的辯護律師提出,本案已過訴訟時效,對鄭蔚追訴不當,應當予以撤案,「從本案案發,至鄭蔚歸案,其涉嫌敲詐勒索的追訴期限已經過了十九年,超過對其最長十年的追訴期限。」不過,該辯護意見沒有被法院採納,在判決書中,法院認為此案未超過追訴期,「本案追訴期本應於2014年屆滿,而本案中,公訴機關已於2007年退回公安機關補充偵查該案是否涉嫌敲詐勒索和故意毀壞公私財物的行為,公安機關應對本案涉嫌敲詐勒索等立案而不予立案,故本案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除此之外,陸豐法院認為此案未過追訴期的另一個原因是,案發後被害人曾多次以書面形式對被告人及同案人提出控告。

鄭偉軍說,一審宣判后,他們很快上訴到汕尾市中院,目前已過去了差不多半年時間,二審尚未開庭。

來源:新京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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