欄目: 情系中華

沒收全部財產!中共新一輪政策走向

David Tsai/蔡慎坤/新一輪反邪教部署最值得關注的,不是繼續打擊、門徒會,而是打擊範圍向所謂「」「有害培訓」以及成長類、財商類培訓組織延伸。如果這一政策走向得到後續文件和執法實踐證實,意味著一個重要變化:反邪教的治理邏輯,正在從打擊特定宗教性組織,轉向清理一切被認為具有精神控制、人員聚集、經濟實力和獨立組織能力的社會力量。

過去中共打擊、全能神,可以用「邪教」這個高度化的標籤進行解釋。如今一些商業培訓機構既不信神,也未必反共,甚至主動迎合官方話語,為什麼也成為整肅對象?

答案恐怕不在「邪教」二字,而在「組織」二字。對一個高度集權的體制而言,真正敏感的不只是人們信什麼,而是跟誰走,聽誰的話,錢流向哪裡,以及誰有能力把大量互不隸屬的人長期網路組織起來。

成長培訓恰好觸碰這些敏感點。一些大型培訓組織擁有導師權威、會員等級、內部話語體系、跨地區學員網路和巨額資金流。學員之間又形成遠超普通商業交易的和情感聯繫。從市場監管角度看,這首先是商業模式問題,存在詐騙就查詐騙,存在傳銷就查傳銷,存在就查非法集資。但從政權安全的角度看,呈現出來的卻是另一幅圖景:一個不依附黨政體系,卻能夠影響思想、聚集人員、調動資金並形成內部忠誠的社會網路,才是中共最恐懼的。

真正值得警惕的是中共對「邪教」的定義發生了重大轉變。按照2017年「兩高」,刑法第三百條所稱邪教組織並不限於宗教組織,還包括以氣功或「其他名義」建立,並通過特定方式發展、控製成員、危害社會的非法組織。這給司法適用留下了相當大的解釋空間。當「精神控制」「導師崇拜」「封閉培訓」「發展學員」「高額收費」等現象與邪教治理結合,判斷標準就從「你實施了什麼具體犯罪」,悄然轉向「你屬於什麼性質的組織」。

正常的刑事司法,是先有行為,再定犯罪。詐騙就證明詐騙,就證明非法拘禁,非法集資就證明非法集資。

政治化治理恰恰相反,先給組織定性,再用這個定性解釋所有行為。收學費變成「斂財」,發展客戶變成「發展成員」,導師權威變成「精神控制」,群和線下活動成為「組織網路」。

這不是說上述行為當然合法,而是一個模糊的組織標籤取代了對具體犯罪構成的證明,刑法就不再只是懲罰犯罪的工具,也淪為清除某類社會組織的工具。

刑法第三百條尤其值得警惕,背後還有一個極其現實的問題——財產。現行法律和司法解釋允許對相關犯罪判處罰金,並在特定情況下沒收財產,同時依法追繳違法所得。當打擊對象從傳統宗教性組織擴展到擁有公司、股權、不動產和巨額現金流的商業培訓機構,案件涉及的財產規模就完全不同了。究竟什麼是違法所得?什麼是企業正常經營所得?什麼屬於犯罪工具?什麼屬於被告人的合法財產?夫妻共同財產如何區分?投資者、合作夥伴以及其他案外人的合法財產能否得到有效救濟?

這些界線守不住,「打邪教」就同時產生巨大的財產處置效應。觀察這一輪嚴打,不能只看抓多少人、判多少年,還應該盯住另一個數字:拿走多少錢。這也是判斷刑事司法有沒有被政治目標綁架的一塊試金石。

中共為什麼要在此時把治理觸角進一步伸向成長培訓領域?最好的解釋是,在「政治安全」「意識形態安全」不斷被強化的背景下,中共對社會組織的判斷標準已經發生重大轉變。不再等某個組織公開反對中共之後才視為威脅,而是越來越重視這個組織是否具備形成獨立權威和社會動員的潛力。

這是一種預防性的政治安全政權安全意識。某個組織今天講財富、家庭和個人成長,並不能保證明天不會成為政治風險。只要擁有足夠多的人、足夠多的錢、足夠強的內部認同和足夠獨立的組織網路,就必然觸動中共高度敏感的安全神經。

這也是從法輪功、全能神到成長培訓,都被中共視之為邪教的原因。

前者挑戰中共認可的信仰和組織秩序,後者觸碰的是中共對社會組織權、教育權和價值解釋權的控制。

一旦邊界繼續擴張,問題就不會停留在幾個成長培訓機構。今天說某個培訓組織存在精神控制;明天說擁有強烈領袖崇拜、內部文化和龐大成員網路的商業組織也對政權安全構成巨大威脅,這才是新一輪反邪教運動最值得警惕之處。

懲罰一個人是因為他做了什麼,而不是中共認為他屬於什麼人,沒收財產應當證明它與犯罪有什麼關係,而不是屬於某個被中共政治定性的組織。

從法輪功到成長培訓,中共重新劃定的並非「邪教」的邊界,而是社會自主組織的邊界。中共擔心的不只是這些人信了什麼,而是擔心這些人聚在一起說什麼幹什麼甚至造成多大的社會影響。

爆點周刊/中共擴大邪教打擊範圍、增加沒收全部財產到底為什麼?

來源: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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