欄目: 情系中華

湖南邵陽億元「捕撈」案 為何如此恐怖?

2024年1月8日,虹橋機場。上海麥絲科技公司實際控制人鄭帥正在候機時,被縣直接帶走。理由是:公司此前為境外客戶開發的一款軟體,具備「翻牆」()功能。

幾天後,在邵陽縣的房間和派出所里,辦案人員給出的「處理方案」變得異常直接——交錢,放人。金額從最初的8000萬,一路談到1個億。

鄭帥最終還是把錢交了,辦案機關信守承諾,給鄭帥辦理了。短暫取保后,辦案機關通知鄭帥讓其繼續交錢,交錢后才會為同案人員辦理取保候審,鄭帥拒絕。緊接著,他又被重新羈押。至今,他已被關押近千天,案件已開庭但仍未宣判。邵陽甚至兩次就超期羈押問題向法院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

2025年7月,邵陽縣副縣長、公安局局長尹向鋒和副局長唐戰雄被免職。據報道,至少有15名涉事辦案人員受到追責。

八桂知事:億元「捕撈」案:真正的恐怖,是每一個環節都「合法」

先把事實擺在這裏。2024年1月8日,上海麥絲科技實控人鄭帥在虹橋機場被湖南邵陽縣警方帶走,理由是公司受境外委託開發了一款帶VPN功能的軟體。此後的劇本是:指定居所,辦案人員輪番「談錢」,金額從8000萬一路漲到1億;交錢承諾「構罪不訴」,錢到賬后取保;再後來出爾反爾,再次批捕;至今羈押近千天,案件懸而未決。

這件事讓公眾瑟瑟發抖的,是「一個億」和「遠洋捕撈」這兩個詞。但如果只看到這裏,就看輕了它。

這個案子最恐怖的地方,不在於有人膽大包天——古已有之,抓起來法辦就是。真正的恐怖在於:從頭到尾,這台機器的每一個齒輪都轉在「合法」的軌道上,沒有一環需要違規操作。

恐怖在於「構罪不訴」:罪名成了可以預售的商品

監控視頻里,副局長唐戰雄說:「退贓,我絕對給你搞個構罪不訴。」

請把這句話拆開讀。一個人還沒被定罪,「贓」從何來?「構罪」二字,意味著罪名不是由行為決定的,而是由交錢決定的——先把罪名造出來,作為籌碼,再作為商品賣掉,最後以「不訴」的形式退貨。主審權、起訴權、量刑權,在這個詞里被摺疊成了一次議價。

經辦何燾說得更直白:「你的自由掌握在太爺手裡,只有捨得花錢買自由,才有出路。」

刑事司法的終極威懾,是國家可以合法地剝奪一個人的自由。當這個威懾可以被個人「掌握」、被「賣」出去的時候,警察和綁匪的區別就只剩下一張執法證了。而綁匪拿了錢還講信用放人——這個案子連這一點都沒做到。

恐怖在於收錢進財政:這不是個人貪腐,是制度在分賬

唐戰雄還有一句話,比所有威脅都冷:「我們縣裡確實財政困難,有了這筆錢可以解決很多問題,你交錢跟我們沒關係。」

個人貪贓,打掉個人即可。而當辦案收益直接流向縣財政——據報道,1億元中至少6480萬元已轉入邵陽縣財政局非稅收入匯繳結算戶——作惡的主體就消失了,取而代之的是一個抽象的、無人負責的利益結構。公安出海捕魚,財政負責收貨,沒有人覺得自己在犯罪,每個人都只是在「完成工作」。

趨利性執法之所以打不絕,根子就在這裏:只要罰沒收入與地方財政之間的臍帶沒有剪斷,「遠洋捕撈」對任何財政困難縣來說就不是違法衝動,而是經濟理性。今天禁的是邵陽,明天換個港口,船照樣出海。

恐怖在於全流程無摩擦:監督不是缺席,是在睡覺

看看這條流水線:警方在酒店「指居」鄭帥,檢察院訊問時按規定應兩人以上,實際只有一人且無出示證件;進了看守所,從所長到輔警被指「全面參与洗腦」,限制律師會見;案件2024年8月受理后,兩年不判,檢察院兩次發出《糾正違法通知書》仍無結果。

公檢法三家的制度設計本來是互相咬住後腿的。可在這個案子里,它們咬合的方式不是制衡,而是接力。最諷刺的細節是:記錄下全部勒索對話的監控,是警方自己裝的。他們不怕留證據,因為他們真誠地相信,這就是正常工作。

而所有監督機制的集體蘇醒,靠的不是制度,是一段視頻。2025年初,監控曝光、輿論嘩然、部領導批示之後,追責才啟動。一家運轉良好的司法體系,不該靠自媒體視頻來發現正在發生的億元敲詐。

恐怖在於管轄權成了「捕魚許可證」

辯方的觀點值得所有人記住:涉案伺服器在香港,主要人員在上海,不存在刑法意義上的被害人,邵陽至多有幾個軟體用戶,而用戶的法律地位頂多是證人——這撐不起一個刑事案件的管轄連接點。

如果「本地有用戶」就能管轄,那麼中國任何一個縣的公安局,都有權跨越兩千公里去任何一個城市抓任何一個程序員。管轄權本來是防止權力任意擴張的柵欄,如今被改裝成了捕魚許可證——上面不限海域,不限魚種。

VPN是不是罪,構不構成「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計算機信息系統程序、工具罪」,可以討論。但管轄權問題沒有討論餘地:一個你從未踏足的地方,可以定義你的行為是犯罪,然後把你帶走。這種不確定性的普遍化,才是懸在所有頭頂的東西。

而根子上的恐怖是:處理已經有了,病灶還在

尹向鋒、唐戰雄2025年7月被免職,15名辦案人員被追責。但請注意,免職是職務調整,不是黨紀政務處分,更不是刑事追究——以涉嫌敲詐勒索的案情論,這個處理力度與事情的嚴重性之間的落差,本身就是答案。

更要問的是:錢退不退?縣財政非稅賬戶里那筆6480萬,是在案件未判的情況下提前「處置」的,程序上該不該追繳迴轉?鄭帥近千天的羈押如何國家賠償?這些問題如果不回答,那麼這次整治就仍然只是式的——風頭一過,只要財政缺口還在,罰沒分成還在,管轄的口子還開著,下一艘船隻是換了船名。

它捕的不是企業家,是所有人對規則的信任

很多評論把這案子叫「遠洋捕撈」,這個比喻妙,但還不夠狠。漁民至少知道自己出海是為了什麼,魚賣給了誰。

而這個案子里,出海的人真誠地認為自己在「解決縣財政困難」,收貨的人覺得這隻是一筆非稅收入,連受害者交錢時都被告知這是「退贓」——一筆敲詐,在三方各自的話語體系裡都被命名為正當業務。

這比暴力更可怕。暴力是對秩序的冒犯,而這是秩序內部的癌變。它不動用制度之外的力量,恰恰相反,它動用的是指定居所監視居住、訊問筆錄、退贓從寬、非稅匯繳——每一個都有法條依據,每一個都蓋著章。

所以,這個案件真正需要回答的,不是「鄭帥有沒有罪」,而是:當每一個環節都合規,結果卻是一億元敲詐的時候,我們靠什麼來稱呼這種東西為非法?如果這個問題沒有答案,那麼今天被從虹橋機場帶走的是一個鄭帥,明天候機大廳里的任何人,都可能在某部地方法規的射程之內。

來源:知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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