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在澳洲打官司(上)
来源:看中国
打官司是为了什么?
打官司通常分民事和刑事。无论在哪里,打官司是为了达到一定的目的或为了解决问题而采用的手段,而不是为了打官司而打官司。例如某人欠了你的钱,你走司法程序和他打官司,打这个官司是为了要回钱,或要回部分的钱; 如不和他打官司,钱就肯定要不回来,但走了司法程序,在出庭之前,钱就可以被还回来了,或双方通过达成一个协议而解决了问题。对部公堂,没理的通常要找更高级的律师做辩护,那需要律师费用,如律师费用比所欠的钱还多,那就不值得,就可能在出庭前达成一个协议而避免打官司。在打官司的过程中,如原告达到目的了,就应该立刻停止而不值得再继续耗人耗时。司法程序都和成本相关,走的法院不同,请的律师高低不同,诉讼理由不同,最终所产生的费用也会不同。在打官司的过程中,情况变化很多,如一方承担不起律师费用了,或一方身体支持不下去了,或一方在精神上顶不住了,原告和被告要根据实际情况的发生随时做决定。这个决定是要在律师的辅助的情况下而做出,以达到减少诉讼的成本和达到最好的效果。
谁来付律师费?
如果双方在打官司中不需要法官来判断谁触犯法律的话,那就各付各的律师费。比如夫妻之前争夺财产,法院只做一个分配决定,那就各付各的律师费。如法官需要做出是哪方触犯了法律,那输方付赢方的律师费。比如,有人在网上发表言论,你认为是对你进行了诽谤,但他不认为是诽谤,你告了他。如法官裁定是诽谤,那他就付你的律师费外加诽谤赔偿; 如法官裁定不是诽谤,那你要付他的律师费再加他的时间赔偿。但这个赔付的律师费,不是按照100%而是按照70%到80%而赔付的。这就是说,即使你赢了,所判下来的诽谤赔偿也有可能顶不住那20%到30%的你的律师费。如果在司法程序中,你没有按照法院的程序走,给对方及法院造成时间和人力方面的损失,那就要按照对方及法院实际产生的费用来赔付那个损失。(待续)
王刚律师供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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