ICO被定性為涉嫌非法集資 一夜暴富夢碎

2017年09月02日 13:29

來源:財新網

按照非法金融活動的處理辦法取締ICO,可精準打擊肇事「頭羊」;而對於盲目跟風、勇當「韭菜」的 「羊群」有一定的豁免,「參与者一定程度上是被裹挾的」。

   

對於急速升溫又明顯積聚風險的ICO(initial coin offerings,首次公開售幣),中國監管出手了。

  【財新網】(記者 吳紅毓然)對於急速升溫又明顯積聚風險的ICO(initial coin offerings,首次公開售幣),中國監管出手了。

  一場本應於9月2日召開的區塊鏈盛會被有關部門(北京金融局)叫停。該會議叫停的背後,系監管已經對ICO做出了判斷,相關規範文件將於近期發放。財新記者從知情人士處獲悉此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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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9月2日,由亞洲DACA區塊鏈協會、內蒙古烏海市政府主辦的「2017DACA區塊鏈國際高峰論壇」本應在北京富力萬麗酒店召開,但財新記者從接近主辦方人士處獲悉,該會在召開的前一天即9月1日被突然叫停。

  內蒙古烏海市有著較為豐富的煤資源,在比特幣興起后,該地區成為了比特幣挖礦地之一。烏海市甚至成立了大數據產業園,稱將以區塊鏈技術、晶元研發等為和核心。

  參加該會議的嘉賓,有烏海市政府相關人士、法律專家、金融機構如普華永道合伙人、知名投資者薛蠻子等,以及近30家比特幣行業的創業者。

  這些創業者們分別來自火幣網、OKCoin、BTCC、太一雲、亦來雲、區塊寶、Achain、保全網、聚幣、幣多寶、ETChain、行雲運動、NEM……是的,他們都是ICO的寵兒,其中多家擁有自己的代幣。比如Achain就在一個多月前,僅用1分01秒就結束了ICO,募集到21890.47BTC和10436.34ETH。

  借數字貨幣和區塊鏈研究熱潮,ICO一陣風起,火爆異常。數據顯示,今年上半年國內已完成的ICO項目共計65個,累計融資規模26.16億元,累計參与人次達10.5萬。

  ICO,一種通過發行虛擬代幣的方式進行眾籌融資的行為,可簡單理解為數字貨幣社區中的IPO(首次公開募股),但兩者之間仍存在著巨大差異。簡單而言,IPO是用法定貨幣買股權;而ICO是將股份或收益權變成加密貨幣,公開出售——你買的是虛擬貨幣,相當於買了沒有「決策權」的股權。

  「ICO和比特幣不一樣,比特幣是區塊鏈的實驗平台;現在ICO興起,比特幣反而成為了犧牲品。」一位業內人士說。

  這引發了中國監管部門的警覺。在吸取了近兩年愈演愈烈的非法集資教訓后,監管在深入研究分析后,很快決定採取行動。

  據財新記者了解,8月18日,多部委已經就ICO進行了研討,但當時的態度還較溫和;8月21日,央行總部收到了相關緊急報告,該報告條分縷析,明確指出,用實質重於形式的穿透式監管來看,ICO屬於變相非法集資。

  知情人士告訴財新記者,央行相關人士研究了大量的ICO白皮書,得出的結論是:「90%的ICO項目涉嫌非法集資和主觀故意詐騙,真正募集資金用作項目投資的ICO,其實連1%都不到。」

  有資深的比特幣投資者對財新記者指出,大量的ICO項目發起人或相關交易平台的創始人,大多數都是在2015年那一波做區塊鏈項目失敗的,「轉個身就來ICO了」。

  ICO一度被認為巧妙地規避了《證券法》和《處置非法集資條例》等相關內容。前述知情人士指出,監管部門與多位資深法律專家討論的結論是:ICO僅僅是穿了合法的馬甲,其本質就是變相非法集資。除此,即使ICO可以擺脫非法集資的嫌疑,但也涉及明顯的合同詐騙。

  這意味著,ICO不得再被允許公開發行,其活動會大量萎縮並轉至地下。存量的ICO項目則由交易平台自身消化。同時,根據處置非法集資的責任主體分工,將由各地金融辦(局)履行監管職能。

  8月28到31日,ICO公司集中活躍的城市如北京、上海,已有相關行業協會發布相關風險提示。比如北京網貸協會指出,ICO的項目發起人和機構可能會涉嫌非法經營罪。同時相關PE/VC機構在參与過程中,有向公眾籌資的嫌疑,違背了法律規定。

  由此,ICO被取締不是沒有可能。取締ICO有利於精準打擊「頭羊」,而對於盲目跟風,勇當「韭菜」的 「羊群」有一定的豁免。「參与者一定程度上是被裹挾的。」前述人士說。

  據財新此前報道,這一行動的法律依據來自1998年頒布的國務院247號令《非法金融機構和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取締辦法》。該辦法明確指出,非法金融業務活動包括:未經依法批准,以任何名義向社會不特定對象進行的非法集資;或中國人民銀行認定的其他非法金融業務活動。(見財新網「ICO暴富幻覺升溫 非法集資風險集聚引發監管警覺」)

  目前互聯網技術仍在不斷迭代演化,監管沙盒呼聲四起,如何防風險又促發展?據財新記者了解,通過發現ICO風險到做出決策,監管當局的經驗是,一時之間難以看清楚新生事物的利弊,但是這並不意味著監管可以不作為,而是要對其進行「穿透式觀察」,看到本質后,在現有法律法規的框架下採取措施。

  進一步地,有資深監管人士也建議,法律也應跟上,提高違法成本,改變「劣幣驅逐良幣」的環境。比如最高人民法院也應對對新生事物,及時將現有法律法規里的相關條款,進行司法解釋。除此,政府也應及早表明立場和態度,「不能左研究右研究,應在穿透式監管后,第一時間落實主體責任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