吴秀波情人有罪吗?没弄清这一原则先别说话

2019年01月19日 18:51

来源:马说西东

将同居七年女友,送进了看守所,社会大哗;涉嫌罪名是敲诈勒索:女友以“曝光两人关系”要挟,强行索要钱财。

这真的算犯罪?

听着似乎符合犯罪构成。但听着也让人心疼:小女子跟你同居七年,分手要几个钱,还就犯罪了?

法律难道真的也像吴秀波一样,无情无义?

作为从事20余年刑事业务的法律人,笔者却认为:这么做,是没弄明白“敲诈勒索”罪的一个重要判断原则。

首先声明一下:笔者公诉人出身,刑事律师多年,清华法学院的法律硕士,因此也算受了国内刑法大咖的一点洗礼;操刀的企业家无罪案件,甚至收到过已故国民党主席江丙坤通过国台办转的感谢信。

因此,自觉还是有资格评价这一案件的。

——不吹点小牛,怕人家吴明星瞧不上。

言归正传:吴秀波的情人的行为,算正当的民事索赔??还是刑事犯罪?!

不幸的是:这两个行为,十分相似,常常混淆。执法者掌握不好,就十分危险。

以前曾经发生过类似案件:有人在雪糕中,吃出了异物,遂向厂家声称:不给钱,就向新闻单位曝光。因此而被以“敲诈勒索”罪指控。

执法如此,就会出现这样的困境:民事索赔与敲诈勒索的界限过于模糊,会导致行使民事索赔权利时,一不留神就滑入犯罪。这对于普通民众而言,是不公平的。也会使人不敢于行使民事索赔的正当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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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解法律,千万不能望文生义。

我猜测:这一次警方如此自信,抓了吴秀波的情人,其为因由之一。

因为敲诈勒索罪的刑法字面,说的非常简单,以至人人可能入罪:

”敲诈勒索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对被害人使用威胁或要挟的方法,强行索要公私财物的行为“。

如果仅按字面理解:只要”威胁“”要挟“,就构成犯罪么?

朋友家的女儿,都18岁了,多次向父母哭闹:不给钱买新,就跳楼,就如何如何,再不行就上爸爸兜里强抢。这也是”要挟“吧?也是”强行“吧?你能说这是犯罪么?

如何确定——”正当要钱 vs 敲诈勒索“ 两者的权利边界?

原则就是:“两个正当”!

一是“目的正当”;二是“手段正当”。

如果我们将八卦案情梳理一下,两个都“正当”,就不构成犯罪。

反之,只要其中一项“不正当”,犯罪即成立。

目的正当?

所谓“目的正当”,即,一方索取的赔偿,是不是合法的应得之利?

有人偷录县长通奸,然后向县长要钱。这个钱,就不是偷录者的“应得之利”。这就是“目的不正当”。

反之,则为——目的正当。

虽然不承认“同居”的合法性,但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司法解释(二),明确规定:

当事人要求分割同居期间财产的,法院应当受理。

这就说明:吴秀波的同居情人,索要财产,是法律保护的利益,因此:——目的是正当的!

手段正当?

接下来的悬念是:吴秀波情人索要财产的“手段”,是不是正当?

所谓不正当的手段,比如,吴明星的情人说:你不给钱,我就找人打断你腿!

"打人腿“ 这样的手段,就是不正当。犯法了么。

但是,问题来了:在网上曝光,这算不算正当?

笔者认为:合法曝光渠道,有一个明显的标志:

在指向对被控告人不利后果时,其过程是可控的。

这一“可控”,表现为两点:

第一,有一定制约机制,能够保证这一手段不被滥用的,在不利后果发生前,客观存在审查的机制;比如,向司法机关报案,向新闻单位举报,等等,均有这一特点;

第二,这一手段,存在着当事人辩解的机会。比如,实名向网上曝光,虽然有”曝错“的危险,但当事人仍存在辩解的机会。即便被错误“举报”,当事人仍有救济的渠道,仍然可以通过“公开道歉”“民事赔偿”得以救济。

相反,如果使用的手段不具备这些”可控,可救济“的特点,则为手段不正当。比如,匿名传播,让对方百口莫辩,就可能构成“手段不正当”。

正当的手段,包括一切法律许可的渠道:向司法机关报案,向媒体曝光,实名向网上曝光真实的事实,等等。这应当是吴秀波情人的手段。

所以结论是:因为同居,情人向吴秀波索要钱财,属于——目的正当,手段正当——不构成犯罪!

有人可能不同意,说:这两人不是合法夫妻,所以不存在“共同财产”,因此——目的不正当。

笔者反倒认为:

同居期间,吴的情人可能没有直接创造“共同财产”,但是,女方对吴秀波的生活起居照顾,同样对吴的创造收入,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吴秀波这七八年赚的钱,算做应当进行分割的共同财产,并无不当。

即便你有意见,也不构成犯罪!

至于数额多少,那是双方可以谈的。你不能说:女方要的差不多,就是民事;女方要的太多,就算犯罪!

这怎么判断?要多少是多啊?

甚至,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在“一方有配偶的,分割同居财产时,照顾无过错一方“。

 依此规定,吴秀波有配偶,当然他是过错方,女方还有权多分呢!!按吴秀波亲老婆的公开信,说小三要几百万,几千万——按最高法院这个解释,要的不多呀!

我相信,以警方的火眼金睛,很快就会丢吴大明星一个耳光,然后放了小女子的。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信了。

最后说一句吴先生——出来混,钱是要还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