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总理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195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行宪后的中央人民政府)的最高领导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政府首脑,国家政务上的最高负责人。
国务院总理的前身是“政务院总理”,是从1949年到1954年期间,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央人民政府下设政务院的负责人。
国务院总理每届任期为五年,1982年后规定连续任职不得超过两届。总理负责召集和主持国务院常务会议和国务院全体会议,根据宪法对国务院赋予的职权行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体制中,国务院总理属於行政级别最高的第一级,为国家级正职(正国级)。
职责权限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国务院总理有以下职权:
参考文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2004年修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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