遭同學打致腦損傷 男生31.8萬賠償金被撤
來源: 澳洲日報 責任編輯:華樂 (澳洲新聞網訊)悉尼西區一名中學生被同學毆打后出現了腦部損傷,原本可獲得31.8萬元的賠償,但近日這一賠償判決卻被一宗上訴成功推翻。
受害者就讀8年級時,即2005年,在Glenmore Park中學的一間教室外被人襲中頭部和胸部。而在此六周前,這名襲擊者才剛毆打了另外一名在一場足球賽中譏諷他的同學。
這位施暴學生已經被停學,不過校長堅持認為這是一起「一次性事件」,而且這位學生已經顯露出悔意,應該不會再次對同學施暴。
但一位地區法庭法官卻判定,該校未能盡到採取足夠的預防措施阻止更多此類事件發生的職責。
2005年10月,受害者與施暴學生在一堂法語課上發生口角和肢體衝突,下課後,施暴學生又不依不撓地在教室外挑釁,並把受害者打致腦部受損。
法官認為,在這起事件發生后,學校本應該儘快通知教師,尤其是考慮到施暴學生是因為這名學生是因為微不足道的口角之爭而對同學下了重手。
但新州政府卻代表這所學校以及教育與培訓廳對法官的判決提出上訴。上周,上訴法庭推翻了這位法官的判決,並宣布撤回賠償金。
上訴法庭認為,學校的確是違反了保障學生安全的職責,而且沒有遵行內部規程,包括將襲擊事件的細節告知學校的學生福利主管。巧的是,該校的學生福利主管正是這兩名學生的法語女老師,但她並不知道施暴學生在足球賽中毆打了另外一名學生的事件。
這個由三名法官組成的上訴裁決小組還發現,如果這名學生再次被激怒,將造成可預見的傷害。受害者稱,老師本來可以安排不讓他與施暴者繼續坐在一起,或詢問他是否害怕,或護送他從教室前往安全的地方,但她卻沒有。此外,這位老師本應該與施暴學生談話,並了解他對此事是否依舊懷恨在心。
不過上訴法庭卻認為,受害者未能證明只要女教師採取行動,傷害就不會造成的假設。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