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 澳洲日報 責任編輯:華樂
(澳洲新聞網訊)新州最高法庭准許一位長期患病的男子拒絕治療,讓他如願以償地實現28歲生日後死亡的願望。
在後來的幾個月中,JS又多次出現自主神經反射失調的癥狀,這與呼吸道壓迫有關。今年2月份,JS出院了,不過七天後因心臟情況惡化又被送入醫院,後來又出現泌尿系統感染反覆發作和急性呼吸衰竭的病狀。
最高法庭法官達爾克(Justice Rowan Darke)本月宣布,位於紐卡素(Newcastle)的John Hunter Hospital的職員將可以合法地關掉讓這位名叫「JS」的年輕人維持生命的呼吸器。
JS一直是一位門診患者,直到去年3月因呼吸管引發了肺炎,導致他的左邊肺部衰竭,才住進了醫院。
不久后,JS提出了自己考慮了很長時間的想法:他希望在過完28歲生日後,中止讓自己苟延殘喘的醫學治療。
「正如你們所知,我的身體在過去兩年急劇惡化,我的生活質量也隨之降低,」JS在一份自己口述隨後用嘴含筆簽名的聲明中說。
「過去我一直在困境和讓步中生活,但現在病情惡化已經超過了治療效果,這也是我過去三個月住院的原因。正是因為如此,我才想探索撤銷維繫生命治療的合法選擇。」
「我說得清楚一點吧,我的願望是在一個大家都同意的時間和地點,撤掉我過去19年賴以生存的呼吸管……我知道這是我的權利。」
法庭獲悉,自7歲以來,JS從第二根脊椎骨以下的身體部位就癱瘓麻痹,這意味著他只能依靠一個氣管切開術插入體內的呼吸管來維持呼吸。
John Hunter Hospital的職員支持JS的決定,並申請一道允許他們合法地撤掉其呼吸管的法律聲明。
有人擔心醫院職員在執行JS的意願時可能會涉及協助自殺【相關閱讀:安樂死根本安樂不了,別宣傳了】,這在新州是一種犯罪行為。但達爾克法官卻不這麼認為。他指出,新州上訴法庭最近的一個決定說道「自殺——即個人故意殺死自己——的法律概念並不涉及拒絕醫療協助的情況,實時是在了解必然會導致死亡的情況下。」
達爾克法官根據醫院職員的要求,批准他們在JS的28歲生日當天或之後拔掉他的呼吸管。
而據費爾法克斯媒體了解,JS在生日不久后死亡,並捐贈出了他的器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