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外做生意 被合伙人背叛怎麼辦?幾大殺器給你用
來源:馬說東西
初到海外做生意,最怕被合作夥伴騙了。
一位投資移民,我的校友,剛來澳洲,找我訴苦說:認識一個酒肉朋友,一時打得火熱。既然是兄弟了,就一起成立公司吧。正愁沒生意夥伴呢。
誰知這」朋友「一點不厚道,拿走他的資源,偷偷做自己的生意。錢全揣了自己腰包。
這位投資移民十分惱火。
類似故事太多啦。
對這些」背信棄義「的合伙人,澳洲法律有啥辦法?

對於背信( dishonesty ), 澳洲法律主要分為兩種:
一種是背信」使用公司職位」
一種是背信使用「公司信息」
比如,上面那個故事,我的校友,將公司的一部分業務,都委託給了那位酒肉朋友,讓酒肉朋友做為董事,不想他卻利用這個職位,將本該兩人合夥做的業務,偷偷拿給自己私下做。就屬於「背信利用職位」,還有「背信利用信息」。倆全佔了。
與中國法律一樣,在原則上,澳洲法律要求公司董事,必須以「良好願望、為公司整體利益而履行職務」,禁止以權謀私!
這兩種伎倆,首先觸犯民事,面臨最高20萬澳幣罰款;而且,對於這位不厚道的傢伙,法庭可能還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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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止這傢伙管理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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要求這傢伙賠償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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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是嚴重或故意的「背信「,可能就涉及刑事犯罪,最高可罰款22萬澳幣,5年徒刑。
那麼,你的合作夥伴,」背信「到啥程度,可能被認定為犯罪?
嚇人一跳的是:澳洲法律,規定的十分泛泛。在國內可能不過是一個民事糾紛,只要死豬不怕開水燙,就」難死法院、氣死公安「。但在澳洲,可能就構成犯罪了,要進監獄了。
比如,澳洲公司法是這麼說的:

公司的董事( director ),或者管理人員( officer), 如果有這些「故意或嚴重的背信」,構成犯罪——
公司的董事(director), 管理者,僱員,如果不誠實地利用他們的公司職位——企圖直接、或間接為自己獲利、或者為第三方獲利的;或者給公司造成損失的。
A director, other officer or emplyee of a corporation commits an offence if they use their position dihonestly:
(a) with thd intention of directly or indirectly gaining an advantage for themselves, or someone else, or causing detriment to the corporation;
___澳大利亞公司法184條
比如,你運營一個農場,聘了個經理,或者找個合伙人,來管理。結果,在採購農機時,你聘的經理,就是賣農機那公司的股東。這就有問題了!
這時,他一定要向你披露(他是股東,可能有利益衝突)!這生意做不做,公開決定。如果藏著掖著,他就犯法啦——或者民事懲罰,甚至可能投入監獄!

另外,利用公司信息,為自己謀利,同樣不行!
我們旗下一家公司,曾經找來一個剛剛退休的澳洲大咖,希望他擔任顧問,自然就談道:你在那個單位十多年,一定掌握不少客戶啊。他馬上就說:那些信息,屬於原單位的,我不能用啊。不然會很麻煩!
由此可見,不要認為你離開公司了,就可以使用原單位信息,給自己謀點福利啥的。一樣會被送上刑庭呢。

澳大利亞工商局(ASIC),也負責解決董事與高管的背信行為。
向誰報案?
有意思的是:公司董事的背信,決定是否按犯罪起訴,是由ASIC ( 澳洲工商局)管。
原來,筆者還認為澳洲工商局,就是管管公司註冊呢。看來還有點權兒。
澳洲公司法要求:公司管理人員、清算人員等等,均有義務向ASIC舉報董事等的背信行為!
當然,公司也可以選擇自已出面解決問題!比如:起訴背信的董事、高管、僱員。
說到這兒,初來乍到的你,是不是心裏有點底了呢?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