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馬說西東
吳秀波將同居七年女友,送進了看守所,社會大嘩;涉嫌罪名是敲詐勒索:女友以「曝光兩人關係」要挾,強行索要錢財。
這真的算犯罪?
聽著似乎符合犯罪構成。但聽著也讓人心疼:小女子跟你同居七年,分手要幾個錢,還就犯罪了?
法律難道真的也像吳秀波一樣,無情無義?
作為從事20餘年刑事業務的法律人,筆者卻認為:警方這麼做,是沒弄明白「敲詐勒索」罪的一個重要判斷原則。
首先聲明一下:筆者公訴人出身,刑事律師多年,清華法學院的法律碩士,因此也算受了國內刑法大咖的一點洗禮;操刀的企業家無罪案件,甚至收到過已故國民黨主席江丙坤通過國台辦轉的感謝信。
因此,自覺還是有資格評價這一案件的。
——不吹點小牛,怕人家吳明星瞧不上。
言歸正傳:吳秀波的情人的行為,算正當的民事索賠??還是刑事犯罪?!
不幸的是:這兩個行為,十分相似,常常混淆。執法者掌握不好,就十分危險。
以前曾經發生過類似案件:有人在冰淇淋中,吃出了異物,遂向廠家聲稱:不給錢,就向新聞單位曝光。因此而被以「敲詐勒索」罪指控。
執法如此,就會出現這樣的困境:民事索賠與敲詐勒索的界限過於模糊,會導致行使民事索賠權利時,一不留神就滑入犯罪。這對於普通民眾而言,是不公平的。也會使人不敢於行使民事索賠的正當權利。
理解法律,千萬不能望文生義。
我猜測:這一次警方如此自信,抓了吳秀波的情人,其為因由之一。
因為敲詐勒索罪的刑法字面,說的非常簡單,以至人人可能入罪:
」敲詐勒索罪是指以非法佔有為目的,對被害人使用威脅或要挾的方法,強行索要公私財物的行為「。
如果僅按字面理解:只要」威脅「」要挾「,就構成犯罪么?
朋友家的女兒,都18歲了,多次向父母哭鬧:不給錢買新手機,就跳樓,就如何如何,再不行就上爸爸兜里強搶。這也是」要挾「吧?也是」強行「吧?你能說這是犯罪么?
如何確定——」正當要錢 vs 敲詐勒索「 兩者的權利邊界?
原則就是:「兩個正當」!
一是「目的正當」;二是「手段正當」。
如果我們將八卦案情梳理一下,兩個都「正當」,就不構成犯罪。
反之,只要其中一項「不正當」,犯罪即成立。
目的正當?
所謂「目的正當」,即,一方索取的賠償,是不是合法的應得之利?
有人偷錄縣長通姦,然後向縣長要錢。這個錢,就不是偷錄者的「應得之利」。這就是「目的不正當」。
反之,則為——目的正當。
中國雖然不承認「同居」的合法性,但是,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婚姻法》司法解釋(二),明確規定:
當事人要求分割同居期間財產的,法院應當受理。
這就說明:吳秀波的同居情人,索要財產,是法律保護的利益,因此:——目的是正當的!
手段正當?
接下來的懸念是:吳秀波情人索要財產的「手段」,是不是正當?
所謂不正當的手段,比如,吳明星的情人說:你不給錢,我就找人打斷你腿!
"打人腿「 這樣的手段,就是不正當。犯法了么。
但是,問題來了:在網上曝光,這算不算正當?
筆者認為:合法曝光渠道,有一個明顯的標誌:
在指向對被控告人不利後果時,其過程是可控的。
這一「可控」,表現為兩點:
第一,有一定製約機制,能夠保證這一手段不被濫用的,在不利後果發生前,客觀存在審查的機制;比如,向司法機關報案,向新聞單位舉報,等等,均有這一特點;
第二,這一手段,存在著當事人辯解的機會。比如,實名向網上曝光,雖然有」曝錯「的危險,但當事人仍存在辯解的機會。即便被錯誤「舉報」,當事人仍有救濟的渠道,仍然可以通過「公開道歉」「民事賠償」得以救濟。
相反,如果使用的手段不具備這些」可控,可救濟「的特點,則為手段不正當。比如,匿名傳播,讓對方百口莫辯,就可能構成「手段不正當」。
正當的手段,包括一切法律許可的渠道:向司法機關報案,向媒體曝光,實名向網上曝光真實的事實,等等。這應當是吳秀波情人的手段。
所以結論是:因為同居,情人向吳秀波索要錢財,屬於——目的正當,手段正當——不構成犯罪!
有人可能不同意,說:這兩人不是合法夫妻,所以不存在「共同財產」,因此——目的不正當。
筆者反倒認為:
同居期間,吳的情人可能沒有直接創造「共同財產」,但是,女方對吳秀波的生活起居照顧,同樣對吳的創造收入,起到不可替代的作用。吳秀波這七八年賺的錢,算做應當進行分割的共同財產,並無不當。
即便你有意見,也不構成犯罪!
至於數額多少,那是雙方可以談的。你不能說:女方要的差不多,就是民事;女方要的太多,就算犯罪!
這怎麼判斷?要多少是多啊?
甚至,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釋,明確規定在「一方有配偶的,分割同居財產時,照顧無過錯一方「。
依此規定,吳秀波有配偶,當然他是過錯方,女方還有權多分呢!!按吳秀波親老婆的公開信,說小三要幾百萬,幾千萬——按最高法院這個解釋,要的不多呀!
我相信,以警方的火眼金睛,很快就會丟吳大明星一個耳光,然後放了小女子的。不管你信不信,反正我是信了。
最後說一句吳先生——出來混,錢是要還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