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沒住滿183天的華人小心了,未申報海外收入,或將面臨報稅難局
來源:Amy姐的跨境金融圈
最近,澳洲稅局收到了37萬澳洲人的海外賬戶信息,正在追稅!
去年,澳洲稅局首次通過CRS從各國拿到居民海外帳戶信息,包括37萬澳大利亞人,在海外持有的160萬多個賬戶,總計超1000億澳元資產的數據。
很多有澳洲身份的華人(包括公民、綠卡持有者),大部分收入來自海外(比如中國),而且在澳洲沒住滿183天,
自以為不算稅收居民,並未申報海外收入交稅。
這部分華人,現在可能會被稅局盯上!
有名澳洲人僅在澳洲住了91天,卻被勒令補稅。
問題嚴重了……以後,在澳洲沒住滿183天,報海外收入,還是不報?
報,則收入全被稅(稅率最高可達45%);
不報,CRS曝光,稅局查實,就要面臨最高可達95%的罰款。
進退兩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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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徵稅的澳洲
澳洲移民一直很熱,但你可知交稅之痛?
只要符合居住測試,成為澳洲稅收居民,就必須申報全球收入並交稅(超過18萬澳元稅率可達45%)。
稅收居民?
在澳洲,居民身份與國籍無關,無論是已經入籍、拿到永居的,還是旅遊、留學的,都有可能是稅收居民。
只要滿足以下四項居住測試之一,則為稅收居民。
1、居住(reside)測試:在澳洲居住,考察整體情況,包括意圖、客觀聯繫等;
2、永久居所(permanent place of abode)測試:在澳洲有住宅,除非稅局認為你在海外有永久居所。
3、183天測試:相關稅收年度里在澳洲停留(連續或不連續)超過183天(半年),除非說服稅局,認為你長居在海外且不打算在澳洲居住(沒有固定住所)。
4、養老金測試:《1990年退休金法案》成立的退休金計劃成員、《1976年退休金法案》的僱員,及其配偶和不滿16歲的子女。
稅收居民,不僅要對來自澳洲的收入交稅,還要對海外收入申報交稅。
非稅收居民,則只要對澳洲收入交稅。
有許多拿了澳洲身份的華人,雖然妻兒在澳居住,但本人資產、收入主要來自中國,常居國內,在澳洲沒住滿183天,
自認不是澳洲居民,沒有申報海外收入和交稅。
但,小心了,在稅局眼裡,
沒住滿183天,也可以是稅收居民,海外收入一樣得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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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澳洲住了91天的稅收居民
澳洲公民哈丁(Harding)先生,2009年離開澳洲,之後一直在中東工作和生活(巴林)。
他的妻兒仍留在澳洲,所以他沒有賣掉澳洲的房產。
在2011稅收年度(2010.7.1-2011.6.30)里,哈丁在澳洲住了91天(探親),從海外賬戶匯款16萬澳元到夫妻共同賬戶上。
他認為自己不是澳洲居民,沒有申報海外收入。
被稅收居民?
或許是境外匯款引起了稅局注意,
2015年,澳洲稅局給哈丁發了一封審計評估信,說2011年作為稅收居民,他未申報海外收入並交稅,涉嫌逃稅。
哈丁懵了。那一年我在澳洲沒住夠183天,怎麼就居民了?
稅局卻認為:根據澳洲的稅收居民測試,
雖未住滿183天(不通過第三條測試),但哈丁在澳洲有房產,在境外沒有永久居所(沒買房;搬過家,不是固定住址),
故永久居所在澳洲,通過第二條測試,是澳洲稅收居民。
不服怎麼辦?
哈丁當然有異議,他認為自己永久居所不在澳洲,在中東(巴林)。
收到澳洲稅局評估信后,如有異議,可以在兩年內提交修改請求(個人和小型企業為兩年,其他為四年)。
稅局收到修改請求后,會發送修訂后的評估信,並說明同意或者拒絕的原因。
若60天內沒有回信,說明異議被拒絕,納稅人可以到法院上訴。
異議被稅局駁回,哈丁選擇了上訴。
經過漫長的三年拉鋸戰,一審被否,二審最終判決,哈丁在2011年不是澳洲稅收居民。
依據是,
哈丁的永久居所不在澳洲。所有居住測試均不通過。
此前稅局對「永久居所」的定義過於狹隘(僅認為是固定住址),經法官判定,「永久居所」可以指固定居住的國家或地區。
哈丁戰勝了稅局的消息,讓情況類似的澳洲人喜大普奔。
經常住在海外、老婆孩子房子都在澳洲的,是不是可以從海外收入被稅的噩夢裡解脫了?
未必。
3
是不是居民,稅局先判定
哈丁耗時三年,得到了滿意的結果,
但這個結果由很多生活細節共同決定,其他案子難以複製,未必能勝訴……
事實上,追查澳洲人的海外收入,是最近澳洲稅局的工作重心。
像哈丁這樣在澳洲有房、有家庭、有匯款、有投資的澳洲人,就算沒住滿183天,稅局會先認定為稅收居民。
基於居民身份,如果稅局發現審計結果與個人提交的報稅表不一致,有海外收入未申報,會發出評估信指出差異。
若對差異有異議,可以回信解釋,
稅局不同意的話,要麼乖乖補交,要麼繼續向法庭上訴(可能勝訴,更可能敗訴);
但如果被稅局認為有故意隱瞞的行為(虛報或者故意誤導),會面臨最高95%罰款甚至刑罰。
若無異議,不用回信,等稅局再發一封修訂后的評估信,按要求補稅並罰款。
法官會不會同意非居民判定?是個未知數。
但前面稅局這一關,肯定過不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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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論
哈丁案帶來的其實不是驚喜,是驚嚇……
沒住滿183天,但只要稅局認為你是稅收居民,
在CRS標準下,賬戶信息就會被海外金融機構報回。
瞞不住了。
主動去報?海外收入必然被稅,還可能要補以前的;(想想有點不甘心)
不報,稅局發來追稅評估信,解釋不清的,不僅被稅還重罰。(除非有哈丁那樣的耐心和運氣)
進退兩難啊。
只能祝好運了。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