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沒住滿183天的華人小心了,未申報海外收入,或將面臨報稅難局

2019年10月29日 11:09

來源:Amy姐的跨境金融圈

最近,澳洲稅局收到了37萬澳洲人的海外賬戶信息,正在追稅!

去年,澳洲稅局首次通過CRS從各國拿到居民海外帳戶信息,包括37萬澳大利亞人,在海外持有的160萬多個賬戶,總計超1000億澳元資產的數據。

很多有澳洲身份(包括公民、綠卡持有者),大部分收入來自海外(比如中國),而且在澳洲沒住滿183天

自以為不算稅收居民,並未申報海外收入交稅。

這部分華人,現在可能會被稅局盯上!

有名澳洲人僅在澳洲住了91天,卻被勒令補稅。

問題嚴重了……以後,在澳洲沒住滿183天,報海外收入,還是不報?

報,則收入全被稅(稅率最高可達45%);

不報,CRS曝光,稅局查實,就要面臨最高可達95%的罰款。

進退兩難。

1

全球徵稅的澳洲

澳洲移民一直很熱,但你可知交稅之痛?

只要符合居住測試,成為澳洲稅收居民,就必須申報全球收入並交稅(超過18萬澳元稅率可達45%)。

稅收居民?

在澳洲,居民身份與國籍無關,無論是已經入籍、拿到永居的,還是旅遊、留學的,都有可能是稅收居民。

只要滿足以下四項居住測試之一,則為稅收居民。

1、居住(reside)測試:在澳洲居住,考察整體情況,包括意圖、客觀聯繫等;

2、永久居所(permanent place of abode)測試:在澳洲有住宅,除非稅局認為你在海外有永久居所。

3、183天測試:相關稅收年度里在澳洲停留(連續或不連續)超過183天(半年),除非說服稅局,認為你長居在海外且不打算在澳洲居住(沒有固定住所)。

4、養老金測試:《1990年退休金法案》成立的退休金計劃成員、《1976年退休金法案》的僱員,及其配偶和不滿16歲的子女。

稅收居民,不僅要對來自澳洲的收入交稅,還要對海外收入申報交稅

非稅收居民,則只要對澳洲收入交稅。

有許多拿了澳洲身份的華人,雖然妻兒在澳居住,但本人資產、收入主要來自中國,常居國內,在澳洲沒住滿183天

自認不是澳洲居民,沒有申報海外收入和交稅。

但,小心了,在稅局眼裡

沒住滿183天,也可以是稅收居民,海外收入一樣得申報。

2

在澳洲住了91天的稅收居民

澳洲公民哈丁(Harding)先生,2009年離開澳洲,之後一直在中東工作和生活(巴林)。

他的妻兒仍留在澳洲,所以他沒有賣掉澳洲的房產。

在2011稅收年度(2010.7.1-2011.6.30)里,哈丁在澳洲住了91天(探親),從海外賬戶匯款16萬澳元到夫妻共同賬戶上。

他認為自己不是澳洲居民,沒有申報海外收入。

被稅收居民?

或許是境外匯款引起了稅局注意,

2015年,澳洲稅局給哈丁發了一封審計評估信,說2011年作為稅收居民,他未申報海外收入並交稅,涉嫌逃稅。

哈丁懵了。那一年我在澳洲沒住夠183天,怎麼就居民了?

稅局卻認為:根據澳洲的稅收居民測試,

雖未住滿183天(不通過第三條測試),但哈丁在澳洲有房產,在境外沒有永久居所(沒買房;搬過家,不是固定住址),

永久居所在澳洲,通過第二條測試,是澳洲稅收居民

不服怎麼辦?

哈丁當然有異議,他認為自己永久居所不在澳洲,在中東(巴林)。

收到澳洲稅局評估信后,如有異議,可以在兩年內提交修改請求(個人和小型企業為兩年,其他為四年)。

稅局收到修改請求后,會發送修訂后的評估信,並說明同意或者拒絕的原因。

若60天內沒有回信,說明異議被拒絕,納稅人可以到法院上訴。

異議被稅局駁回,哈丁選擇了上訴

經過漫長的三年拉鋸戰,一審被否,二審最終判決,哈丁在2011年不是澳洲稅收居民。

依據是,

哈丁的永久居所不在澳洲。所有居住測試均不通過。

此前稅局對「永久居所」的定義過於狹隘(僅認為是固定住址),經法官判定,「永久居所」可以指固定居住的國家或地區。

哈丁戰勝了稅局的消息,讓情況類似的澳洲人喜大普奔。

經常住在海外、老婆孩子房子都在澳洲的,是不是可以從海外收入被稅的噩夢裡解脫了?

未必。

3

是不是居民,稅局先判定

哈丁耗時三年,得到了滿意的結果,

但這個結果由很多生活細節共同決定,其他案子難以複製未必能勝訴……

事實上,追查澳洲人的海外收入,是最近澳洲稅局的工作重心。

像哈丁這樣在澳洲有房、有家庭、有匯款、有投資的澳洲人,就算沒住滿183天,稅局會先認定為稅收居民

基於居民身份,如果稅局發現審計結果與個人提交的報稅表不一致,有海外收入未申報,會發出評估信指出差異

若對差異有異議,可以回信解釋

稅局不同意的話,要麼乖乖補交,要麼繼續向法庭上訴(可能勝訴,更可能敗訴);

但如果被稅局認為有故意隱瞞的行為(虛報或者故意誤導),會面臨最高95%罰款甚至刑罰

無異議,不用回信,等稅局再發一封修訂后的評估信,按要求補稅並罰款

法官會不會同意非居民判定?是個未知數。

但前面稅局這一關,肯定過不去

4

結論

哈丁案帶來的其實不是驚喜,是驚嚇……

沒住滿183天,但只要稅局認為你是稅收居民

在CRS標準下,賬戶信息就會被海外金融機構報回

瞞不住了。

主動去報?海外收入必然被稅,還可能要補以前的;(想想有點不甘心)

不報,稅局發來追稅評估信,解釋不清的,不僅被稅還重罰。(除非有哈丁那樣的耐心和運氣)

進退兩難啊。

只能祝好運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