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珀斯生活資訊
澳洲有個神人名叫Omar Chaouk他在很短的時間里犯下了縱火罪、三起盜竊罪、暴力搶劫、違反保釋條例以及無證駕駛等罪行。
正常情況,他會被判3年有期徒刑,
典型的因精神問題脫罪的案例。
犯罪不用被判重刑,就連原本的刑期都能減免,聽起來是不是很奇葩。
接下來給大家看看更加奇葩的這個國家的憲法公然鼓勵犯罪,允許搶劫、入室盜竊。
還稱這隻是為了擺脫貧窮,只要作案時注意一個細節,就能無罪釋放。
搶劫、盜竊不算犯罪
在所有人的印象中,法律是為了保護社會秩序正常運轉,是為了主持正義和公正,同樣是為了保護廣大善良民眾的利益。
如果某一天,法律「保護」的對象變了呢?
Lisa Herbold認為,西雅圖本地有大量民眾掙扎在溫飽線上,如果他們犯罪的初衷只是為了吃飽肚子,這種行為有情可原。
因此,她所提出的這一法案希望給予那些犯罪者更多的機會,也就是說,一名罪犯搶劫、傷害、入市盜竊以後,只要證明自己將所得贓物變賣是為了支付生活所需,就能順利脫罪,不用付任何刑事責任。
的確是「扶貧」了,還讓犯罪份子有更好的借口去逃過法律的嚴懲。
如果這一法案通過,諸如盜竊、搶劫等罪行都將受到法律的保護。民眾再也無法保證自己的人身財產安全,警方不用再把任何一點的精力投入到這類案件之中,畢竟也不能抓,人家的行為都是「合法」的。
平日里可以遊手好閒,沒錢了就去偷、去搶…看上什麼東西,只要價格不太昂貴,可以拿著就走,再也不用擔憂付款的問題。
如果犯罪都受到法律保護了,那普通民眾是不是要時刻擔心自己會遇上劫匪,晚上在家睡覺也不得安寧。
商家更不用正常營業了,如果所有人都能證明自己的收入存在問題,收銀台只會成為擺設,又或者成為被搶劫的目標。
那麼,被搶、被偷造成的財務損失或人身傷害誰來買單?
議會討論的解決辦法是成立一個賠償基金,所有符合「脫貧」類別犯罪造成的財務損失,都可以由這一基金負責賠付。
如果說有人希望捐錢給慈善機構,也是為了幫助那些真正有需要的人,沒人會捐錢鼓勵犯罪的…
而政府專項撥款,那自然就是納稅人買單了。
雙倍傷害…兩重損失…
既然犯罪也能過得很好,為什麼每天要勤勤懇懇的工作,難道只為了成為罪犯的提款機嗎?
這顯然不是一個幫助人「脫貧」的法案,而是一個如何教導人快速墮落的法案。
別說讓更多人吃飽穿暖了,下場只能是讓犯罪率激增,社會矛盾激化,人們為了自保購買槍械,暴力衝突加劇,從而引發一系列更嚴重的後果。
早有先例,奇葩的47號法案西雅圖的這一法案其實早有先例,那就是號稱美國歷史上最奇葩法案之一的47號法案。
這一法案的通過日期為2014年的11月4日,主要內容為:在47號提案通過後,檢察官無法指控所涉少於950美元的犯罪為重罪。其最核心的目的竟然是為了緩解加州監獄的壓力,因為犯人太多,監獄幾乎爆滿了…
這裏必須要科普一下輕罪的概念,輕罪屬於口頭警告範疇,最多開一張罰單,基本性質類似於違規停車…
偷竊財務,只要不到950美元,就和違規停車屬於同一類別,這個法案大大助長了加州罪犯的囂張氣焰。
緊接著,郵遞的包裹成了頻頻被偷的目標,畢竟包括里很少有超過950美金的貨物。
警方對此束手無策,抓又不能抓,口頭警告有什麼用?
特別是西雅圖的這一個,搶劫和入室行竊都能被按上一個「脫貧」的理由。
是,罪犯脫貧了,納稅人卻被迫為這種行為買單。
犯罪是一種破壞社會秩序的行為,
不論以任何理由,
犯罪都應該受到嚴懲,
這也是法律存在的意義。
如果連法律都開始從總犯罪行為,
普通人的安全誰來保護?
一筆出自自己交稅稅款的補償就能抹平傷害?
如果這一法案最終通過,
現實版的哥譚應該會出現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