汪蘇瀧和張碧晨在爭什麼,我搞明白了

2025年07月31日 17:07

原唱與原創,孰輕孰重?又或者二者其實都不重要,對於音樂來說,唱出打動人的原始情感,才是唯一重點。

作者 | 草莓脆

編輯 | 陸一鳴

題圖 | Unsplash

最初,沒有人在意這場演唱會的爭議,以為不過是一場蒙面演唱會官宣后的質疑、一次網紅歌手翻車,直到這場鬧劇的走向逐漸偏離原點,成了大家都耳熟能詳的娛樂話題。

如果上天能給旺仔小喬再一次機會,不知道她還會不會堅持說

那句話——「我發一百遍《年輪》也只會寫張碧晨原唱」。

喜歡學習的同學有福了。現在正是學習「蝴蝶效應」的大好時機,新鮮例子就在眼前。(圖/@旺仔小喬 評論區截圖)

7月上旬,擁有2300萬粉絲的短視頻博主@旺仔小喬

宣布舉辦個人演唱會,演出將以不露臉的形式進行。最低票價為268元,最高票價968元。

缺乏原創歌曲的翻唱網紅開演唱會、蒙面演出難以保證真唱質量、被質疑的高票價等一系列槽點,瞬間讓旺仔小喬陷入輿論爭議。這本來是常見的「割粉絲韭菜」套路,但隨著旺仔小喬幾年前關於歌曲《年輪》的評論被扒出,事情開始有了不一樣的走向。

(圖/視頻截圖)

當時,在回復網友評論時,旺仔小喬堅稱《年輪》由汪蘇瀧創作,但原唱是張碧晨,還強調 「我認定的事不會改」。隨後#旺仔小喬說年輪原唱不是汪蘇瀧 詞條衝上熱搜,閱讀破億,變成時下最熱話題,QQ音樂平台對《年輪》的張碧晨和汪蘇瀧兩版本的標註進行了多次調整。

汪蘇瀧團隊於7月25日發布,聲明《年輪》為「雙原唱」,並宣布收回《年輪》授權。張碧晨工作室隨後發文稱,經所有可查證的公開音樂發行記錄明確顯示,張碧晨演唱的《年輪》是首個公開發行並廣泛傳播的錄音版本,並且在2015年受邀演唱歌曲時,也從未被告知該歌曲在同時期有其他藝人再版,也並未在合同簽署中有過關於約定多版演唱者的任何描述。因此,張碧晨是《年輪》的「唯一原唱」。

(圖/社交平台截圖)

於是,幾天內,每個社交平台的熱搜榜單都被《年輪》相關話題反覆刷屏。張碧晨和汪蘇瀧雙方工作室「正主下場」發布聲明,更是把這一事件推上風口浪尖。而對於生命不息學習不止的吃瓜觀眾來說,此時關心的事情還可以有一個:被爭來搶去的「原唱」,究竟是什麼?

我們與兩位法律從業者,法律博主杜治根(@根根要打官司到80歲)和廣東緯聯律師事務所律師謝芝華,進行對話,試圖釐清這一熱點事件中的法律細節。

原唱VS著作權人,

誰更有話事權?

《新周刊》:從法律層面來說,「原唱」的定義是什麼?

杜治根:原唱不等於著作權人。原唱不是法律上的概念,《著作權法》未使用「原唱」一詞,僅規定了「表演者」的權利,包括表明身份、保護表演形象、授權使用表演等。實踐中,行業內的「原唱」指首次公開發表錄音或演出的歌手,核心是「時間優先」原則。在《年輪》這首歌發行的時候,張碧晨的版本先開始在網路上出現,符合「時間優先」原則,滿足首次公開發表錄音或演出的歌手的要求。

(圖/unsplash)

謝芝華:法律並未對「原唱」作出明確定義,也未賦予其獨立於著作權人、表演者等身份之外的特殊法律地位。「原唱」歌手對錄音製品的表演享有鄰接權(表演者權),而非作品的著作權。與「原唱」的相關權利主要是「表演者權」「錄音製品權」等。例如:表演者權包括表明表演者身份、許可他人錄音錄像並獲得報酬的權利(《著作權法》第三十九條);錄音製作者權則保護首次將表演固定在載體上的主體(《著作權法》第四十四條)。簡單來講,「原唱」身份享有的相關權利須依照《著作權法》及相關法規中關於「表演者權利」「錄音製品權利」等條款來確定。

《新周刊》:從兩位歌手的聲明來看,他們的真正訴求是什麼,在法律上來說是合法的嗎?

杜治根:張碧晨方主張自身是《年輪》的唯一原唱,汪蘇瓏方主張《年輪》是「雙原唱」。張碧晨方是以「首發時間優先」(2015年6月15日)和「影視唯一使用版本」為依據,主張「唯一原唱」身份。汪蘇瀧方以「詞曲著作權人」身份主張「雙原唱」事實,並收回授權以限制未來翻唱行為。汪蘇瀧作為著作權人,有權決定是否授權他人使用作品,包括收回已授予的表演權許可。

(圖/pexels)

在雙方沒有明確合同條款顯示歌曲版權被買斷的情況下,汪蘇瀧可以讓「原唱」變成「原本可以唱」。時間線上,這件事情已經過去十年了,當時的溝通細節,相關人員可能都記不清了。在著作權上,不管是各個平台的宣發,或者是雙方現階段公布出來的材料看,雙方的共識都是汪蘇瀧所有。那麼對於是否為「唯一原唱」,我認為在法律上沒有多大意義。

如果雙方的合同約定了《年輪》的版權買斷的情況下,這場爭論沒有意義,直接按合同約定履行即可。我認為大概率是對這種情況沒有約定。對於汪蘇瀧而言,他不僅能自己唱,自己演,甚至還能自己改編。但張碧晨作為表演者,則只能演好當前的作品。不過在其他方面,比如用戶的認知、情感需求、商業決策等方面,可能會有不同的考量。

謝芝華:張碧晨方作為表演者,其權利限於合同約定的表演權以及基於表演產生的錄音製作者權,所以張碧晨方的核心訴求就是確認「原唱」身份(署名)、維護演唱者權益(享有表演權)。「值此《年輪》發行十周年之際,好好和這首作品告個別」,這句話就意味著張碧晨今後無法公開表演或者以其他各種手段公開播送《年輪》,包括已在QQ音樂、Apple Music等平台上線的作品亦有可能因此下架。毫無疑問,張碧晨方在這場原唱爭議中受到了最大的影響。

(圖/音樂平台截圖)

相對來講,汪蘇瀧方的聲明就是強調其作為「著作權人」的身份。因為著作權人(詞曲作者/版權方)擁有作品的全部版權(複製、發行、表演、改編、信息網路傳播等),可以自行或許可他人進行改編、翻唱等各類使用,等同於掌握作品的「生殺大權」。

是不是「唯一原唱」,

其實沒那麼重要

《新周刊》: 「雙原唱」理論上是存在的嗎?張碧晨方聲張自己是「唯一原唱」,這種說法是否合理?唯一原唱的合法權益,是指什麼權益?被收回版權后,張碧晨方還有「永久表演權」嗎?

杜治根:「雙原唱」理論上是存在的。在創作初期的時候,可能就明確了多版本發行計劃,「雙原唱」便是有可能發生的事情。具體在合同的條款中,如果詞曲作者與演唱者合同中未排除其他版本,或授權範圍包含「非獨家演唱權」,則「雙原唱」合法。特別是在影視音樂領域更是常見,為營銷效果錯開發行不同版本也屬常見操作,但需通過雙方之間的合同或聲明來明確權利歸屬。換言之,如果在創作階段即規劃雙版本,且合同未限制演唱者數量,則「雙原唱」理論上成立,那麼「唯一原唱」的說法則不成立。

(圖/pexels)

張碧晨方所主張的「永久表演權」,根據《著作權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本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一項、第二項規定的權利的保護期不受限制」,我認為只有第一項、第二項,即表明表演者身份以及保護表演形象不受歪曲,是具有永久性的。但表演者想要許可其他人複製、發行、通過信息網路向公眾傳播其表演,並獲得報酬,則需要著作權人同意才行,不具有永久性。

謝芝華:「原唱」並非法律概念,自然無法在法律層面回答是否具備「唯一性」。我個人認為,參照行業內「時間優先」的原則,首次公開發行的多個版本均可視為原唱。演唱者享有的表演者權僅針對特定錄音製品。若兩位歌手分別獲得合法授權並獨立錄製,應強調各自權利的獨立性,而非爭奪「同一作品原唱」的虛名。所謂的「雙原唱」更多的是基於市場推廣需求或平台操作慣例。

《新周刊》:汪蘇瀧方聲明收回《年輪》版權,操作流程是什麼樣的?

杜治根:音樂作品是可以通過協議的方式約定很多細節的,比如授予何種權利、授權的期限、授權的地域、能否改編、是否為「不可撤銷」授權、如何解除合作合同等內容。收回版權,意味著撤銷授權或者解除合同,相應的責任也會約定在雙方之間的合同當中。

謝芝華:如果需要收回《年輪》版權,汪蘇瀧方首先需要審查許可合同是否到期或者是否符合法定或者合同約定的提前解除的情形,然後發出收回聲明,以書面形式通知被許可方,並對外公告收回權利明確自某日恢復對《年輪》相關權利的獨佔行使。被許可方應自聲明日起停止對作品的使用、發行、傳播等行為,否則構成侵權。

(圖/《下一站天後》)

「其實有時候歌曲原唱和所有者是共贏關係,就比如說到《童年》你想到的是羅大佑,但其實首唱是張艾嘉。」

《年輪》原唱爭議出現后,小紅書博主@波特錄音室 發帖表示自己是兩個版本《年輪》都參与的工作人員,證明「兩個歌確實都是同時在製作」。如今引發紛爭,可能是兩個歌手及其團隊對歌曲存在「信息差」造成的。

(圖/社交平台截圖)

說白了,雙方在歌曲製作過程中由於參与度不同,知悉的情況也不一樣。但歸根結底,這都是一件「本不至此」的小事。你唱我、我唱你,華語樂壇甜蜜蜜。、吳青峰、蔡健雅、李榮浩、方大同……隨便拎出一個知名度高的創作歌手,都有大量為別人而作的歌。

2010年,林俊傑在概念自選輯《她說》中把自己曾經為其他女歌手寫的熱門歌曲再次翻唱,演繹成「他說」版本。專輯介紹中,創作概念部分寫了這樣一句話,如今看來仍然不過時:「因為懂得更多的體諒,更成熟的付出,也更能用不同的角度去看待這世界,包容所愛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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