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籍華人在中國病逝,幾百萬遺產或收歸國家!上海爸爸想將房產轉給澳洲籍女兒,被罰款拘留…

#01:
百萬遺產無人繼承
在全球化不斷深入的環境下,移民入外籍愈發普遍。然而外籍華人的遺產繼承,由於涉及不同國家的法律體系和複雜的手續流程,往往會面臨諸多挑戰。
最近的這個案例,引發了不少入了外籍的華人關注。
美籍華人劉老先生,在上海病逝后留下百萬遺產,卻無繼承人!
近日,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作出判決,民政部門將作為遺產管理人,遺產或將用於公益事業。

圖片來源:網路
劉老先生1930年生於上海,1948年赴美國留學后加入美籍,上世紀80年代,他捐款100萬元以父親之名創辦上海 「劉湖涵教育基金會」,還在故鄉南潯設立個人慈善教育基金,向湖州市圖書館捐贈大量古籍珍本。
晚年歸國定居的他,2023年初在上海病逝。
作為家中獨子,他終身未婚無子女,未留遺囑,在中國境內數家外資銀行的幾百萬存款,成為「無人認領」的遺產。
當外籍華人在華留有遺產卻無繼承人時,法律該如何界定適用規則?遺產又該如何合法處置?
劉老先生唯一的關聯人是為他墊付後事費用的堂侄孫劉某,但劉某沒有繼承人身份,既沒法查詢老人的全部財產,也找不到要回墊付費用的對象。
這也是過去無繼承人遺產面臨的普遍困境。
跨國身份是否會導致遺產處理無據可依?事實上,這一問題在我國法律中早有明確答案。
《涉外民事關係法律適用法》有明確規定,遺產管理等事項適用遺產所在地法律。劉老先生的遺產均在國內,這就意味著中國法院可直接用中國法律審理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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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終,法院判決由劉老先生生前居住地、逝世地的上海某區民政部門擔任遺產管理人。
核心依據是《民法典》第1145條:無遺囑執行人、無繼承人時,由被繼承人生前住所地的民政部門或村民委員會擔任遺產管理人。
律師表示,判決生效后,上海某區民政部門作為遺產管理人,將先啟動公告程序,排查劉老先生是否有未了的債權債務,用遺產優先清償。
若公告期滿無相關主張,民政部門會啟動 「認定財產無主」 程序,法院將發布長達一年的公告,尋找可能遺漏的繼承人。
一旦公告期滿仍無人認領,根據《民法典》第1160條,這筆幾百萬的遺產可將收歸國家所有,經過法院判決之後,最終將依法用於公益事業。
對於大多數外籍華人來說,這樣沒有繼承人的情況還是少數。
下面這個澳洲家庭的情況,可能更具現實意義,也給大家敲了個警鐘!
#02:
為了繼承房產,
偽造出生證明
高先生是上海人,而他的太太是一名常在香港工作的澳籍華人。
他們的女兒蘇蘇在香港出生,之後就隨媽媽在香港生活,而後也加入了澳洲國籍。
而自己身為上海人,那房子肯定是有的…
大家都知道上海房子是個什麼樣子的畫風,即使是現在跌了一點,但對普通人來說房價還是在不可企及的高度。
肥水不流外人田,高先生自然是想把這個房子直接過戶給自己的女兒蘇蘇。
可是高先生覺得自己的女兒既然已經是澳洲公民,就無法再繼承自己中國上海的房產。
況且法律規定,外籍無法落戶中國,高先生想,沒有戶口別說繼承了,出門買張電話卡實名認證都費勁…
思來想去,老哥於是就決定,開始「撈偏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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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老高找到了一名「香港山西商會」的權威人士——老崔,這位大哥看意思頗有來頭,掌握的一手好西域戲法,能夠無中生有,通過所謂的「關係」來大變活人…
這位變戲法的說,無法按照他女兒原本的出生年月來「大變活人」,所以本身2013年出生女兒的出生年月被他變成了2018年。
老高卻不以為意,反正長大了都一樣,身份證上的數無所謂,反而還年輕了幾歲,只要能讓女兒落戶上海就行。
雖然落戶需要的文件很多,但是「神通廣大的」老崔貌似並不以為意,口吐蓮花,三個月直接弄出來一堆文件,高先生就帶著這堆材料去派出所辦了新生兒落戶手續,還成功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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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高還給了老崔一大筆辛苦費…
然而戶口制度存在於中國這麼多年,檢查力度還是很大的,派出所雖然沒有當時審查,並不表示不會審查。
就當老高以為高枕無憂,準備接華僑女兒回家的時候,警察就上門了。
經過司法鑒定中心鑒定,那位「變戲法的」弄的公章全是假的,文件也都被證明是偽造的!

圖片來源:中國僑網
最後根據上海市長寧區法院審理之後,高某被判處兩個月十天的拘役,並處罰金兩千元。
#03:
繼承權這事,
外籍人士都會有點麻煩
雖然是可憐天下父母心,但是無論如何,都不能隨便地走偏門以身試法,在違法亂紀的邊緣瘋狂試探…
由於中國是不承認雙國籍的國家,所以一旦選擇加入外國國籍,是無法落戶中國的。
但是就繼承財產而言,中國國籍和中國落戶並不是必須的,高先生就是不清楚這一點,輕信了旁門左道,一不小心就觸碰了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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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繼承法》第三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外國人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遺產或者繼承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外的中國公民的遺產,動產適用被繼承人住所地法律,不動產適用不動產所在地法律。中華人民共和國與外國訂有條約、協定的,按照條約、協定辦理。
但是即便如此,國家對於外國人繼承中國境內的財產審核起來十分的嚴謹繁瑣,需要出具相應的公證材料。
對於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外形成的證據要經當地公證機關的公證,使領館的認證后,才能拿到國內使用。
如果當地具備做中文公證的條件,可以做中文公證再行認證。如果不具備直接做中文公證的條件,可以在做完認證后在國內由司法名單內的翻譯機構進行翻譯後方可拿到人民法院使用。
最後
雖然海外繼承財產相對於國內繼承較為複雜,
但是在法律上並不是不可行的。
雖然要準備很多材料並且需要多部門的公證,
但是畢竟是真的關係,
也沒法變假,
正當的勞動所得,
無論是在哪裡都是受尊敬、受保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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