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拿店店主鄧某未將有毒藥材「生烏」與普通調料分開存放。技師賀某調餡時,誤將「生烏」粉末當作黑胡椒加入餃子餡。隨後,鄧某邀請其師傅醫師陳某一同食用餃子,三人食用后均出現烏頭鹼中毒,其中鄧某經搶救無效死亡。
事發后,鄧某家屬將賀某、陳某訴至法院,索賠80餘萬元。據媒體公開報道,醫生介紹,烏頭鹼毒性非常大,口服0.2毫克的純烏頭鹼即可中毒,口服3-5毫克即可致死。
記者從中國裁判文書網獲悉,11月28日,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公布二審判決書,駁回陳某的上訴請求,維持原判。
此前,新市區人民法院一審認定:死者鄧某作為推拿店經營者及具備醫學背景的從業者,未將有毒藥材「生烏」與普通調料分開存放,導致誤用風險;在確認烏頭鹼中毒后,未及時採取專業救治措施,中毒期間仍為顧客按摩,加快了毒性擴散,最終延誤了搶救時機,對自身死亡後果存在重大過錯,承擔70%責任;賀某誤將「生烏」 粉末當作黑胡椒加入餃子餡引發中毒,操作過失與損害結果存在因果關係,承擔 20%責任;陳某作為專業醫師,知曉烏頭鹼中毒后未建議及時就醫,對損害結果擴大存在過錯,承擔10%責任。一審最終判決賀某、陳某共計賠償鄧某家屬36萬余元。
事發:
3人吃餃子后中毒,1人死亡
一審法院認定事實:死者鄧某系某街道一推拿店的經營者,賀某系該推拿店足療按摩技師。陳某系鄧某的師傅,每周四來推拿店坐診並在店中就餐。
2023年12月21日冬至,鄧某前往陳某單位將其接至推拿店吃餃子。期間,賀某負責調餡包餃子,調餡時賀某將與雞精等調味料放在一處的生烏粉末舀取四勺放在餃子餡料里,共包約200個餃子。14時許,鄧某和陳某到達推拿館,賀某煮了約90個餃子供三人食用,三人食用后出現不同程度的中毒癥狀。
鄧某向賀某詢問餃子調料情況,經賀某指認后確認系烏頭鹼中毒。隨後,在陳某的建議下,三人熬制薑湯喝下。之後,因推拿店有顧客上門,鄧某為該客人按摩近45分鐘。三人中毒癥狀持續加重,當日18時15分,鄧某撥打120急救電話,120將中毒三人送至醫院搶救。經搶救無效,鄧某於2023年12月22日在醫院急診科死亡。
事發后,鄧某家屬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判令賀某、陳某賠償死亡賠償金、被扶養人生活費、醫療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80餘萬元。
判決:
員工和師傅分別擔責20%和10%
關於責任認定問題,一審法院分述如下:死者鄧某作為推拿店經營者及具備醫學背景的從業者,未將有毒藥材「生烏」與普通調料分開存放,導致誤用風險;在確認烏頭鹼中毒后,未及時採取專業救治措施,輕信薑湯可解毒,錯失救治時機,在中毒期間仍為顧客按摩,加快了毒性擴散,最終延誤了搶救時機,死者鄧某對自身死亡後果存在重大過錯,一審法院結合本案的案情確定由其承擔70%的責任。
賀某作為推拿店技師,在調餡過程中未盡到基本注意義務,將「生烏」粉末誤作黑胡椒加入餃子餡,導致中毒事件發生,其操作過失與損害結果存在一定因果關係,結合本案事實,一審法院確認由其承擔20%的責任。
陳某作為專業醫師,其雖未參与包餃子調餡過程,但在知曉烏頭鹼中毒后,應當預見烏頭鹼的強毒性及薑湯緩解的局限性,卻未建議及時就醫,對損害結果的擴大存在一定過錯,結合本案事實,一審法院確定其承擔10%的責任。
烏魯木齊市新市區人民法院一審判決,賀某支付鄧某家屬死亡賠償金(含被扶養人生活費)、喪葬費、醫療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合計245629.37元;陳某支付鄧某家屬死亡賠償金(含被扶養人生活費)、喪葬費、醫療費、交通費、精神撫慰金合計122814.69元。
一審判決后,陳某不服上訴。烏魯木齊市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應予維持,判決駁回其上訴,維持原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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