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中山證券收到一份法院通知:被光大銀行長春分行告了。
同被光大銀行起訴的,還有招商銀行無錫分行、平安銀行深圳分行、深圳國民基金管理有限公司。
事件起因是一樁3.5億的詐騙案,經過多年發酵,現在演變成:光大銀行要求招商銀行等總計賠償4.89億元(3.5億本金+資金占用費)。
這個案子,歷經多年,反轉再反轉。
背後有人詐騙3.5億,給銀行人員和中介2800萬好處費,最後炒期貨虧損1個多億,狗血劇情,至今似乎還沒出完。
上半場:3.5億詐騙案
事件最開始的主角,是吉林通化市柳河縣的聚鑫源米業公司的老闆劉孝義和光大銀行的張磊。
劉孝義和聚鑫源公司欠有大筆高利貸和銀行貸款,想在期貨市場搏一把翻身,但苦於沒有資金,2013年,他經人介紹,認識了光大銀行長春分行汽車廠支行-行長助理張磊。
劉孝義最開始請張磊幫忙向光大銀行長春分行申請貸款3.5億,「張行」非常賣力的幫忙操刀,進行一系列操作(包括給聚鑫源米業調財報、信用評級、授信報告),但沒能成功從光大銀行長春分行獲得貸款,這說明——光大銀行長春的風控還是可以的。
2014年,劉孝義通過兩個中介,聯繫上了招商銀行無錫分行的侯某,經過策劃,劉孝義與光大銀行張磊、招商銀行侯某決定以「銀行間委託定向投資」的模式,為聚鑫源米業套取貸款。具體流程分2步:第一步-光大銀行長春分行先以一年期同業存款的名義,將3.5億轉入招商銀行無錫分行;
第二步-招商銀行無錫分行通過中山證券、平安銀行深圳分行等資金通道,向聚鑫源米業發放委託貸款(依據光大長春與招行無錫簽署的《委託定向投資協議》、《投資指令》)。
這背後涉及到大量的細節把控:
作為光大銀行長春分行汽車廠支行行長助理的張磊,首先說服光大銀行長春分行的同業業務負責人,在招行無錫分行做一筆3.5億的同業存款業務(可以獲得約定的年利息6.2%)。
流程上,招行無錫這邊,既要與光大長春簽同業存款協議,又要簽委託定向投資協議。同業存款協議名正言順,難的是《委託定向投資協議》。
光大長春的同業部門同意做同業存款后,招行無錫分行的侯某拿著《委託定向投資協議》、《投資指令》來到長春。
在光大長春分行接待他的是,張磊。
張磊謊稱拿著文件去找光大長春分行負責人蓋章,實際根本沒去,而是拿出自己偽造的印章,在文件上蓋章、交給侯某帶回無錫。
2014年5月30日,光大銀行長春分行以同業存款的形式向招商銀行無錫分行存入3.5億。
收到3.5億之後,招行無錫根據侯某帶回來的《委託定向投資協議》、《投資指令》,與中山證券成立了一個「中山招商無錫1號定向資產管理計劃」,將3.5億打入資管計劃。
中山證券的資管計劃再委託平安銀行深圳分行,向聚鑫源米業發放貸款。
這中間招行侯某說發現驗印有問題,光大張磊那邊又出了個補充說明,流程上竟然也過掉了。
劉孝義和聚鑫源米業拿到3.5億貸款后,立刻給了光大銀行的張磊好處費2000萬元,中介劉某(幫忙劉孝義介紹聯繫招行無錫侯某的人)好處費850萬元,歸還其他銀行貸款7800萬元,剩餘資金用來歸還自己借的高利貸8000多萬,和炒期貨(最終虧損1個多億)。
貸款發出3月後,招行無錫發現這筆貸款有問題,向無錫警方報了案。劉孝義、張磊迅速落網。
2016年,無錫中級人民法院對聚鑫源米業的劉孝義以合同詐騙罪判處無期徒刑,並沒收個人全部財產,對原光大銀行長春分行汽車廠支行行長助理張磊,以騙取貸款罪,判處有期徒刑6年,罰金100萬元,並追繳違法所得。
中場:光大銀行起訴招商銀行
騙子被抓,剩下就是光大銀行與招商銀行的問題。
雙方的糾紛核心,是對3.5億,到底是同業存款、還是委託定向投資的認定。
如果是同業存款,招商銀行就要到期對光大銀行還本付息。
如果是委託定向投資,光大銀行就要依據協議,自行承擔投資損失。
詐騙案發後,2015年,光大銀行長春分行起訴招商銀行無錫分行,要求招行無錫支付存款本金3.5億元、利息2194.11萬元、違約金483.52萬元。
一審是在吉林省高院。
對於雙方是否委託定向投資關係,核心爭議點,是張磊,是否構成對光大銀行的表見代理、進而與招行無錫達成委託定向投資協議。
一審法院認為:1、《委託定向投資協議》上加蓋的光大銀行長春分行公章和法人章均系張磊偽造,合同不具備合法性,因而不能成立和具備效力。
2、招行無錫沒有舉證張磊有權簽訂《委託定向投資協議》。招行無錫只能證明他們有理由相信張磊可以聯繫簽訂《委託定向投資協議》,但不能證明他們有理由相信張磊可以代理簽訂《委託定向投資協議》。
3、核心問題是,招行無錫的員工儘管到了長春,但只是因為相信張磊,就把《委託定向投資協議》拿給張磊去蓋章,而不是親眼見證光大長春分行的行長親自蓋章用印。導致張磊能有機會加蓋自己事先偽造的印章。
另外,法院認為:在簽章驗證上,招行無錫的面簽人員侯某存在重大過失:2014年5月29日,侯某發現《委託定向投資協議》上加蓋的公章和法定代表人名章與光大長春分行事先預留印鑒不符,未向光大長春分行同業票據部核實,反而幫助張磊起草虛假的《情況說明》,編造印章磨損的不實理由,且在《情況說明》並未提及需要更換法定代表人名章的情況下,即接受了加蓋與預留印鑒不符的虛假法定代表人名章的《委託定向投資協議》和《投資指令》,將款項轉出。
對於《同業存款協議》是否發生效力。
招行無錫分行提出,《委託定向投資協議》與《同業存款協議》是張磊等人實施犯罪的手段,《同業存款協議》是「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協議,依法應當被認定無效。
一審法院認為,招商無錫分行與光大長春分行對於簽訂《同業存款協議》意思表示真實,該協議未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應認定有效。雖然事後證明光大長春分行訂立《同業存款協議》的目的在於取得同業存款利息,招商無錫分行訂立《同業存款協議》的目的在於通過同業存款的方式取得光大長春分行的資金以履行《委託定向投資協議》,二者訂立《同業存款協議》的目的並不一致,但是這兩個目的均不違反法律和行政法規的強制性規定,故《同業存款協議》的簽訂不存在「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問題。
最終,一審法院判定,《委託定向投資協議》未成立,對光大長春分行無法律效力。《同業存款協議》有效。光大銀行履行了存入3.5億資金的義務,招行要給付光大長春分行存款本金3.5億和利息2194.11萬元。
下半場:反轉
招商銀行不服一審判決,上訴到了最高院。
2017年4月,最高院作出了二審判決,對事情進行了再度認定。
首先,依然是《委託定向投資協議》。
最高院同樣認定張磊的行為不構成表見代理,招行無錫分行主張與光大長春之間的委託定向投資關係,缺乏事實和依據,不予支持。
但是,反轉出現在對《同業存款協議》的認定。
最高院認定,基於張磊和劉孝義已經生效的刑事判決,《同業存款協議》系張、劉為實施非法侵佔光大長春分行案涉3.5億元資金的犯罪目的而採取的手段或通道,《同業存款協議》的簽訂構成案涉刑事案件法律事實的一部分,張、劉也因此觸犯了刑法,構成犯罪。
儘管光大長春分行和招商無錫分行主觀上不存在以該協議進行違法犯罪的目的,但客觀上該協議是被張、劉利用進行犯罪所簽訂,並因此構成張、劉犯罪鏈條中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據此,應認定《同業存款協議》的簽訂目的不具備合法性,系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根據合同法第五十二條第一款第三項——以合法形式掩蓋非法目的的合同應認定無效的規定,《同業存款協議》應屬無效。
所以,光大長春分行依據《同業存款協議》提起訴訟,要求招行無錫根據《同業存款協議》約定給付3.5億元本息並承擔違約責任的訴求,缺乏其享有合法請求權的基礎,訴訟請求不能成立,應予駁回。
因此最高院決定撤銷一審判決,駁回光大銀行長春對招行無錫3.5億本息的訴求。
這意味著,光大銀行長春不能找招行無錫索要3.5億的本息。
新變化:追加中山證券、平安銀行
按照中山證券大股東的公告,這個案子,最近又有了新的變化。
今年年初,光大銀行長春分行重新在長春中院發起新一輪訴訟。
事件的背景依然是那場3.5億的詐騙,但這一輪的訴訟,除了繼續告招商銀行無錫,光大銀行還把中山證券、平安銀行深圳分行、深圳國民基金、及自然人朱某列入了被告。
光大銀行方面要求五名被告賠償3.5億的本金,以及2014年5月30日起至2020年8月19日止的資金占用費損失1.39億元。
其中資金占用費原本是1.64億元,但在其中,光大銀行獲得了返贓、退賠2484.94萬元。
所以1.64億-2484.94萬=1.39億的資金占用費。
但是,當初光大銀行的張磊獲得了2000萬的好處費,中介劉某獲得了850萬的好處費。2484.94萬的返賬、退賠,意味著這些中介好處費尚未全部追回。
5名被告中,招行無錫、平安銀行深圳,及中山證券都是當初3.5億詐騙案中的通道方。
通道,就有通道費。
但深圳國民基金和朱某,並未出現在原來的案件陳述的業務鏈條中。
或許對當年那場詐騙案和資金流向,光大銀行又有了新的發現,並準備把這場官司打得更加精細。
上一輪交鋒,一審法院是吉林省高院。這一次,光大銀行選擇從層級更低的長春中院開始,顯然預留了持久戰的後手。
*以上內容系網友YOYO丫米自行轉載自先見社,該文僅代表原作者觀點和態度。yeeyi系信息發布平台,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不代表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果對文章或圖片/視頻版權有異議,請郵件至我們反饋,平台將會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