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啥當年章小蕙不破產而鍾鎮濤要破產?

這是上篇文章《章小蕙打贏的官司竟是香港律師的「反面教材」》的評論區中被討論很多的問題。我也好奇,去查了一下當時香港的破產制度。
先說結論:鍾鎮濤和章小蕙的職業是不同的,鍾鎮濤當時選擇破產是理性且職業上可承受的。但章小蕙選擇破產可能就代價更高,長期來看可能得不償失!
先來看一下香港破產制度的核心規則:(1) 破產令是什麼?
破產令是法院裁定債務人破產的正式命令;
破產令一出,債務人名下資產進入破產程序,由受託人(Trustee)管理,用於清償債權人。
(2) 破產期間與自動解除
根據香港破產制度:注意「自動解除破產令」這一條,如果申請人是首次破產,且在破產期沒有嚴重違紀,那麼4年到期的時候,無需法官再審,無需債權人同意,自動解除破產。
標準破產期一般為 4 年;
只要破產人遵守條例規定,自動解除破產令。
在破產期內,破產人須配合受託人提供資料;
行為不合作、轉移財產等可讓法院延長破產期(最多可達 8 年)。
也就是說,只要鍾鎮濤這四年,不轉移財產,不隱瞞收入,不高消費,完全配合破產署,四年到期他就能自動解除債務。當然鍾鎮濤是2002年申請的破產,如果是1998年之前申請破產,就沒這麼好運了,那時候,想要解除債務還需要法官和債權人的同意。那作為債權人肯定不會輕易放手,破產期可能會無限延長。
鍾鎮濤當時為什麼「特別適合」破產?
他是「個人品牌型現金流」,他的收入來源是:演出,唱片,商演,綜藝。這些收入:不需要銀行信用,不需要擔任董事,不需要長期融資,可以直接以勞務形式獲得,破產不影響他「唱歌賺錢」。
名人破產,在娛樂圈是「短期負面」,在香港娛樂圈:破產等於一段時間被嘲諷。但也會獲得公眾一定程度的同情,媒體生命周期短,後續可以東山再起。
鍾鎮濤後續復出,再接演出,再婚,事業並未終結。
當然個人生活是受到一些限制的,例如:破產後,他必須嚴格遵守破產條規
所有資產必須交給破產受託人處理;
收入要交由受託人統一分配;
超過一定數額的借款需向債權人披露破產身份;
不能擔任公司董事或高管;
不能擁有自用車,私人生活消費嚴格限制(如伙食、服飾等控制額度)
他破產期間不得像過去一樣過奢華生活;
不能隨意搭計程車或出國旅遊;
生活方式被迫變得非常普通,如搭公交、坐地鐵。

那章小蕙為什麼不能輕易破產?
因為她的職業路徑,和「破產身份」嚴重衝突,章小蕙的長期定位是:買手,時尚評論,高端消費文化輸出,後來是出版、審美 IP。
這些角色,極度依賴三樣東西:信用,身份連續性,「可被信任的審美權威」而在香港法律下:破產人士是「法律上的風險人群」。
破產期間,不能:擔任有限公司董事,成為某些行業的負責人,自由使用銀行信貸,開立某些商業賬戶。
對章小蕙來說意味著:無法正常經營公司,無法開買手店,無法做商業合作的簽約主體。對「高端審美人設」是致命傷,章小蕙賣的不是「勞動」,而是:我有判斷什麼是「好品位」的資格。
如果她申請破產,短期內可能會清空債務,但長期來看,寫書,做專欄,文化輸出,高端內容變現等都會被嚴重削弱。
破產可能不是好或者壞,而是跟當事人的職業結構高度相關的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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