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啥當年章小蕙不破產而鍾鎮濤要破產?

2026年01月29日 11:26

這是上篇文章《章小蕙打贏的官司竟是香港律師的「反面教材」》的評論區中被討論很多的問題。我也好奇,去查了一下當時香港的破產制度。

先說結論:鍾鎮濤和章小蕙的職業是不同的,鍾鎮濤當時選擇破產是理性且職業上可承受的。但章小蕙選擇破產可能就代價更高,長期來看可能得不償失!

先來看一下香港破產制度的核心規則:(1) 破產令是什麼?

破產令是法院裁定債務人破產的正式命令;

破產令一出,債務人名下資產進入破產程序,由受託人(Trustee)管理,用於清償債權人。

(2) 破產期間與自動解除

根據香港破產制度:注意「自動解除破產令」這一條,如果申請人是首次破產,且在破產期沒有嚴重違紀,那麼4年到期的時候,無需再審,無需債權人同意,自動解除破產。

標準破產期一般為 4 年;

只要破產人遵守條例規定,自動解除破產令。

在破產期內,破產人須配合受託人提供資料;

行為不合作、轉移財產等可讓法院延長破產期(最多可達 8 年)。

也就是說,只要鍾鎮濤這四年,不轉移財產,不隱瞞收入,不高消費,完全配合破產署,四年到期他就能自動解除債務。當然鍾鎮濤是2002年申請的破產,如果是1998年之前申請破產,就沒這麼好運了,那時候,想要解除債務還需要法官和債權人的同意。那作為債權人肯定不會輕易放手,破產期可能會無限延長。

鍾鎮濤當時為什麼「特別適合」破產?

他是「個人品牌型現金流」,他的收入來源是:演出,唱片,商演,綜藝。這些收入:不需要銀行信用,不需要擔任董事,不需要長期融資,可以直接以勞務形式獲得,破產不影響他「唱歌賺錢」。

名人破產,在是「短期負面」,在香港娛樂圈:破產等於一段時間被嘲諷。但也會獲得公眾一定程度的同情,媒體生命周期短,後續可以東山再起。

鍾鎮濤後續復出,再接演出,再婚,事業並未終結。

當然個人生活是受到一些限制的,例如:破產後,他必須嚴格遵守破產條規

所有資產必須交給破產受託人處理;

收入要交由受託人統一分配;

超過一定數額的借款需向債權人披露破產身份;

不能擔任公司董事或高管;

不能擁有自用車,私人生活消費嚴格限制(如伙食、服飾等控制額度)

他破產期間不得像過去一樣過奢華生活;

不能隨意搭或出國旅遊;

生活方式被迫變得非常普通,如搭公交、坐地鐵。

那章小蕙為什麼不能輕易破產?

因為她的職業路徑,和「破產身份」嚴重衝突,章小蕙的長期定位是:買手,時尚評論,高端消費文化輸出,後來是出版、審美 IP。

這些角色,極度依賴三樣東西:信用,身份連續性,「可被信任的審美權威」而在香港法律下:破產人士是「法律上的風險人群」。

破產期間,不能:擔任有限公司董事,成為某些行業的負責人,自由使用銀行信貸,開立某些商業賬戶。

對章小蕙來說意味著:無法正常經營公司,無法開買手店,無法做商業合作的簽約主體。對「高端審美人設」是致命傷,章小蕙賣的不是「勞動」,而是:我有判斷什麼是「好品位」的資格。

如果她申請破產,短期內可能會清空債務,但長期來看,寫書,做專欄,文化輸出,高端內容變現等都會被嚴重削弱。

破產可能不是好或者壞,而是跟當事人的職業結構高度相關的工具。

*以上內容系網友風平浪靜自行轉載自瓜田裡的茶,該文僅代表原作者觀點和態度。yeeyi系信息發布平台,僅提供信息存儲空間服務,不代表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如果對文章或圖片/視頻版權有異議,請郵件至我們反饋,平台將會及時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