突發!加拿大移民規則大變天:移民申請可以隨時中止,簽證也能說沒就沒

最近,加拿大的移民制度又進行了重大改革,其中包括賦予廣泛的權力來處理移民申請、管理移民文件以及管理臨時居民。

這些改革內容已納入一項新法案C-12中,並且該法案現已正式生效。

據悉法案C-12是關於某些與加拿大邊境安全及加拿大移民系統完整性相關的措施以及關於其他相關安全措施的法案,於2026年3月26日獲得御准。

該法案賦予省議會委員會在移民申請、移民文件以及臨時居民管理方面廣泛的行政權力。

這些權力包括:下達命令停止受理、暫停處理或終止處理移民申請;

暫停、撤銷或更改移民文件,例如工簽、學簽、臨時居留簽證和永久居留簽證;以及

對臨時居民施加或變更條件。

議會委員會能夠在符合公共利益的情況下行使這些權力,而該法案將「公共利益」定義為涉及「行政失誤、欺詐、公共衛生、公共安全或國家安全」的事項。

任何此類命令所產生的影響都需接受國會的監督,具體而言,需就這些命令的影響情況向國會提交報告。

此外,該法案還包含了對加拿大庇護制度的改革措施,它提出了兩項新的不符合申請庇護資格的情況:

1. 在入境加拿大一年之後才提出的庇護申請;

2. 來自非官方口岸從加拿大與邊境進入加拿大的申請者所提出的申請,如非法越境。

在C-12法案通過之前,根據加拿大《移民與保護條例》,非法越境者提出的申請是被允許的,但前提是這些申請必須在入境加拿大至少14天後提出。

既然該法案已正式生效,這兩項新的不符合資格的條件將自2025年6月3 日(即C-2法案出台之日,C-12法案的前身)起開始適用,涵蓋此後提出的任何申請。

新的為期一年的庇護申請時限僅適用於在2020年6月24日之後入境加拿大的申請人。

不符合資格的庇護申請不能提交給移民和難民委員會(IRB),但這些人仍可申請遣返前風險評估(PRRA)。

根據參議院提出的修正案,移民部門將需向國會報告因一年禁令而被認定不符合資格的申請數量,以及相關的遣返前風險評估結果。

對於符合相關規定的由移民和難民委員會受理的案件,新法律要求該委員會在以下情形下判定相關申請已被放棄:1. 申請人自願返回原籍國后,便不再繼續申請;

2. 在申請人不在加拿大的情況下,獨立審查委員會不得繼續處理相關申請事宜。

該法案的第五部分還包含了相關條款,允許移民部門更多地共享個人的個人信息。

根據新法律,移民部門有權將個人的個人信息與其他政府機構(包括政府所屬企業)共享。

在獲得移民部長許可的情況下,這些其他政府機構和企業有權將此個人信息透露給外國實體。

可以共享的個人信息包括:與個人身份相關的信息、

個人在加拿大的狀況,以及

由移民部長授權頒發給個人的任何文件的內容或狀態等。

3月13日,參議院提出了一項修正案,旨在使加拿大公民和永久居民免受這些信息共享規定的約束,但眾議院否決了這項修正案,而參議院則同意將其刪除。

該通過的法案包含了參議院提出的一項修正條款,旨在加強對該法案影響的監督,規定五年後議會委員會需對法案的影響進行審查,並提出任何相關的修改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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