遛狗沒牽繩致狗被汽車撞傷,治療花費8000多,女子起訴車主要求賠償狗的醫療費、狗貶值損失等,法院:狗主人負主責,司機保險公司賠3800元

2026年08月25日 12:10

我國法律法規對遛狗行為有著明確規範。比如,民法典明確犬只傷人時飼養人的侵權賠償責任;《中民共和國動物防疫法》要求攜犬出戶繫繩、佩戴犬牌,做好免疫等等。如果遛狗沒牽繩,狗發生傷亡,責任又該如何承擔?

楊女士遛狗沒拴繩,狗被汽車撞傷,住院治療花了不少醫療費錢,楊女士將車主起訴到了法院。市平谷區人民法院近日審結此案,認定楊女士承擔主要責任。法院判決的理由是什麼?此類糾紛預防,有何提示?

遛狗沒牽拴狗繩

狗被汽車撞傷

事情發生在今年1月26日,楊女士在河邊遛狗,沒牽拴狗繩,狗向硬化路面跑去。楊女士追上來的時候,狗已經被撞傷了。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宋君傑:因為楊某沒有牽狗繩,狗跑到硬化路面被通行車輛撞到,受傷后狗被送到寵物醫院治療花費8000餘元。賈某駕駛的車輛在保險公司投保了交強險和商業三者險350萬。

遛狗未牽繩是引發事故核心原因

飼養人負主責

楊女士起訴到法院,要求賈先生和保險公司賠償狗的醫療費用。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法官張慧主審此案,她強調,賈先生要不要賠償,得看雙方對事故的責任比例如何劃分。

張慧:《北京市養犬管理規定》規定了攜犬出戶時,應當對犬束犬鏈、由成年人牽領、遛狗必須佩戴牽引繩,這是飼養人的法定義務。這個案子中:飼養人遛狗未牽繩,放任狗隨意闖入車道,是引發本次事故最直接最核心的原因;

本案的機動車駕駛人沒有盡到仔細觀察路況安全駕駛的注意義務,是事故發生的次要原因。

所以法院最終認定飼養人對本次事故負主要責任。

依據法律規定,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損害,屬於該機動車一方責任的,先由交強險賠償;不足部分,由承保機動車商業保險賠償;仍然不足或者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保險的,由侵權人賠償。事故發生在賈先生投保的保險責任期間,法院對楊女士主張醫療費,根據她提交的發票等予以認定;對於她主張的交通費、誤工費、狗貶值損失,認為於法無據,不予支持。最終,法院判決保險公司賠償楊女士3800元。狗的醫療費,屬於財產損失。

張慧:交強險的賠償是有限額的,其中財產損失賠償限額是2000元,超出的部分如果投保了機動車商業險,就由承保商業險的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的約定賠償。如果沒有投保機動車商業險或者損失,並不在商業險承保範圍內,就由侵權人自己承擔。

狗貶值、精神損害賠償難獲支持

法院為何不支持楊女士關於狗貶值損失的主張?

張慧:狗的貶值損失屬於間接損失,間接損失只有在法律有明確規定的情況下,法院才會支持。另外寵物的本質是陪伴型生命體,並不適用於交易流通的商品,很難有統一公認的市場折舊貶值評估的標準,貶值金額很難量化,所以法院並沒有支持狗的貶值損失的主張。

在一些涉寵物丟失、傷亡的糾紛中,飼養人會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楊女士卻並未就此提出訴求。宋君傑告訴記者,根據民法典的規定,只有故意或者重大過失侵害自然人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並且造成嚴重精神損害後果的,才能夠主張精神損害賠償。普通寵物在法律上屬於財產,即便主人感情很深,也並不直接等同於具有人身意義的特定物,需要非常嚴格的舉證。

宋君傑:寵物對飼養人而言具有嚴格的人身紀念意義、情感寄託屬性,屬於具有人格象徵意義的特定紀念物品,同時,飼養人還得能夠充分舉證,長期陪伴、特殊情感、唯一紀念價值等。所以在司法實踐當中,絕大多數寵物傷亡案件,法院是不支持精神損害賠償的,只有極特殊情形才會酌情考量。

法官提示各盡其責

汽車撞傷狗類的機動車交通事故責任糾紛,在責任劃分時,法院會綜合考慮寵物飼養人和機動車駕駛人的過錯程度。

北京市平谷區人民法院立案庭(訴訟服務中心)庭長劉曉娟:提醒動物飼養人要盡到安全管理義務,外出一定要牽好牽引繩,大型犬還應佩戴嘴套,不要因為「我家狗聽話」「就在樓下跑一會兒」等僥倖心理而放鬆警惕。司機朋友們在駕車時也要盡到安全注意義務,遵守交規,謹慎駕駛,注意觀察周圍情況,確保行車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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