兒子去世,孫子身世成謎,真相為何查不下去

作者 | 廈門大學法學院教授 鄭金雄

編輯 | 向現

9月16日下午,廣西高院,一場再審聽證會持續了近3個小時。走出法庭的陸先生及妻子,沒有等來答案。

這個被媒體稱為「兒子去世孫子非親生案」的案子,近來引發了廣泛關注。

事發2024年5月,據媒體報道,陸先生的兒子阿東在天津送外賣途中因車禍去世。處理喪事期間,兒媳黃女士拒絕讓8歲的孫子按當地習俗守靈,這一反常舉動讓心生疑慮。

此後,陸家先後兩次委託鑒定,一次用頭髮、指甲送檢,一次調取交警保存的阿東生前血液樣本,兩份報告均排除了阿東與孩子之間的生物學父子關係。

陸家兩位老人據此起訴兒媳,要求確認親子關係不存在、返還撫養費並索賠共計36萬余元等。

孫子與爺爺奶奶合照 / 圖源:大河報

不過,一審、二審法院均以兩個理由駁回:祖父母不具備提起親子關係否認之訴的主體資格;鑒定程序存在瑕疵,鑒定機構還因此受到了行政訓誡。

判決在已有的法律框架內是站得住腳的,但輿論場上的困惑也是真實的:「養了八年,發現可能不是親孫子,法律連查都不讓查?」

最新情況是,9月16日的聽證會未當庭裁定,合議庭將擇期出具結果。這位直晚期的老人對媒體說:「希望在我的有生之年,能知道這件事情的來龍去脈,畢竟我的時間不多了。」

這樁案子,法律上並不複雜,情理上卻讓人難以平靜。

為什麼「父親的權利」不能由祖父母繼承?

這個案件的問題核心,在於《民法典》第1073條。這條規定,對親子關係有異議且有正當理由的,「父或者母」可以向法院提起訴訟,請求確認或否認親子關係。

也就是說,祖父母、外祖父母,不在這個名單里。

立法者這樣設計,他們的考量有一定的合理性。親子關係否認之訴,一旦成立,將從根本上改變一個孩子的身份歸屬。這個決定的影響太重大了。

因此,法律將提起權嚴格限定在與孩子有直接法律利害關係的人,只能是父母。

法律限定與孩子有直接法律利害關係的人,只能是父母 / 圖源:圖蟲創意

祖父母雖然與孫輩有血緣和情感聯結,但在法律框架下,他們不是親子關係的「當事人」。

更棘手的是程序問題。親子鑒定涉及公民人身權,以自願為原則,法院不能強制任何一方配合鑒定。

法律為此設計了替代方案,父或母起訴否認親子關係、已提供必要證據,另一方無相反證據又拒絕鑒定的,法院可以推定否認主張成立。

但是,這條規則只對父或母開放。

本案中,孩子的父親已經去世,唯一在世的監護人是母親黃女士,而她始終拒絕配合。陸先生夫婦不是父或母,無法啟動這條推定規則;他們自行委託的鑒定報告,又因程序瑕疵不被法院採信。

阿東與妻子、兒子曾共同生活的房間 / 圖源:大河報

這就形成了一個程序上的死結,能適用推定規則的人已經不在,在的人拒絕配合,想查真相的人沒有資格。

至於老人自行委託的鑒定報告,法院不予採信,原因在於程序合規性。一份合法的司法親子鑒定,需要監護人同意、當事人到場、檢材流轉鏈條完整可追溯。

老人的兩次鑒定,在這些環節上都存在瑕疵。程序瑕疵不意味著結論一定錯誤,但無法據此排除檢材被污染或調換的可能性。如果法院採信程序不合規的鑒定,就等於開了口子,任何人都可以用私下獲取的生物樣本去「證明」各種身份關係。

如何理解「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

二審法院在判決中明確援引了「未成年人利益最大化原則」,認為在監護人不同意鑒定、孩子父親生前從未提出異議的情況下,不應啟動鑒定。

這個原則本身是現代親子法的基石。

對於一個8歲的孩子來說,突然被告知「你叫了8年的爸爸不是你的親生父親」,其身份認同可能遭受毀滅性衝擊。法律選擇保護孩子的穩定感,邏輯上是自洽的。

但老人的困惑也完全可以理解。他們想知道的是一個關於自己兒子的事實。

兩位老人保留著孩子的文具和圍棋 / 圖源:大河報

人的觀念里,「爺爺」的身份分量不亞於「父親」。兒子不在了,孫子的血緣真相,在老人看來就是兒子生命延續的真相。

當法律說「你沒有資格問」時,這種樸素的情感訴求被程序擋在了門外,產生的不是理性上的信服,而是情感上的被拋棄感。

代理律師在聽證會後說了一句很關鍵的話:這個案件「出現了立法者根本沒有想到的情形」。

立法者當時預設的典型場景是,父親在世,對親子關係存疑,自己起訴。但本案中,父親已經去世,母親拒絕配合,祖父母手握可能有瑕疵的鑒定結論卻無法通過司法程序確認。

現行法律條文,沒有為這種極端情形預留出口。

出口在哪裡?

再審程序是一條路,但障礙依然存在。即使法院裁定再審,親子鑒定「不能強制」的屬性決定了,只要黃女士繼續拒絕,鑒定程序仍然難以啟動。祖父母一方的代理律師坦言,改判可能性極低。

另一條路是隔代探望權之訴。陸家計劃另行起訴,爭取對孫子的探望權。

這裏需要做一個關鍵區分。說「法律存在空白」,指的是成文法層面《民法典》第1086條將探望權主體限定為「父或者母」,祖父母不在其列。

但這不等於司法層面完全沒有規則。最高人民法院2024年發布的指導性案例第229號已經明確,在父或母一方死亡的情形下,法院可以基於「最有利於未成年人」和公序良俗原則,支持祖父母的探望請求。

指導性案例229號

問題在於,這一規則以司法文件及指導性案例的形式存在,尚未上升為統一的司法解釋或法律條文,各地裁判標準不一。

有研究發現,當前司法實踐中,支持隔代探望權的案件佔比超五分之四,但仍有近五分之一的案件不予支持。祖輩的權利保障因此高度依賴個案裁量,同樣是喪子老人想探望孫輩,有的法院支持、有的不支持,能不能見到孫子,取決於恰好遇到了哪個法院、哪個法官。

真正需要推動的,是制度層面的回應。

多位律師和學者已經提出了方向,在司法解釋中將祖父母納入特定情形下的親子鑒定申請權主體範圍,特別是在父或母一方死亡、另一方拒絕配合的極端情形下;同時完善「欺詐性撫養」的第三人適格性規則,讓實際承擔了撫養義務的祖父母在血緣真相被確認后,有獨立的救濟路徑。

《人生大事》劇照

還有學者建議,先在司法解釋中作出嘗試性規定,明確隔代探望的權利義務主體、行使規則和中止情形,待條件成熟后納入《民法典》。

這些修改不必顛覆現有的「父母優先」原則,而是為極端情形設置例外出口。

法律與民心之間的距離

回到最初的問題:為什麼部分普通民眾覺得這個判決「反直覺」?

不是因為判決不合法。一審、二審、再審聽證的程序都在法律框架內運行,法官依法裁判,鑒定機構違規受罰,每一步都有法條依據。民眾的困惑,源於法律邏輯與生活邏輯之間的落差。

在法律看來,親子關係首先是一種受程序保護的法律身份;在民眾看來,親子關係首先是血緣事實,爺爺想知道孫子是不是自己家的血脈,天經地義。

這種落差在這個案件凸顯出來,當然不是靠一次判決就能彌合的。它需要立法者在制度設計時,更充分地考慮中國家庭中祖輩的實際角色。在許多家庭里,祖父母是孫輩日常照料和情感陪伴的主要承擔者之一,他們對孫輩的感情不是抽象的,而是無私的、具體的、日復一日、年復一年的。

祖父母是孫輩日常照料和情感陪伴的主要承擔者之一 /《姥姥的外孫》劇照

陸家夫婦還在等待結果。無論再審是否啟動,它已經把一個真實的問題擺在了法律面前,當程序正義與一個老人的知情、尊嚴發生衝突時,制度能不能給出一個既不損害未成年人保護底線、又不讓老人孤獨等待的答案?

這個答案,值得期待。

首圖為陸先生站在兒子卧室的窗前,來源:大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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