專家:國際法庭不能受理菲中島嶼爭議

2013年01月23日 18: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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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長宣布,已將南中國海主權爭議提交一聯合國仲裁法庭,並表示希望通過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尋求解決。國際法專家分析指出,菲此舉在國際法上不具實際意義,更多的是政治姿態。

據法新社周二報道,菲律賓外長羅薩里奧在馬尼拉宣布,由於在南中國海與中國的島嶼主權爭議長期無法解決,並且各種外交途徑“已經窮盡”,希望能通過菲中兩國均已加入的《聯合國海洋法公約》尋找出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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狀告中國實為烏龍,國際法庭無法仲裁

波恩大學法學院國際法專家塔爾蒙教授(Stefan Talmon)在接受德國之聲採訪時指出,雖然菲律賓和中國都是上述國際公約的締約國,因此國際仲裁機構可以對締約國之間就該公約的解釋進行單方面的裁決。他解釋道:“這個問題在於兩個方面,第一,國際仲裁法庭首先必須審議,菲律賓與中國之間的爭議是否為有關《聯合國海洋法公約》解釋問題的爭議;第二,即使符合上述條件,還應該看看,在該海洋法公約的框架下,有關國家是否具有在某些領域上免於接受國際仲裁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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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實上,中國的確享有上述可能性。《聯合國海洋法公約》第298條特別規定,一國在簽署、批准或加入該公約時,或在其後任何時間,可以書面聲明,那些必然涉及同時審議與大陸或島嶼陸地領土的主權或其他權利有關的任何尚未解決的爭端,不接受《公約》所規定的一種或一種以上的程序。2006年,中國向聯合國提交了一份聲明,有關島嶼主權歸屬問題的爭議不接受國際仲裁。

因此,塔爾蒙教授指出,國際仲裁法庭在接到菲律賓的有關起訴之後,必定會立刻宣布,相關訴訟不在其仲裁範圍之內,不能受理。從這個意義上講,菲律賓此舉不具有任何的法律效果,只是純政治性的一步。據“騰訊網”援引菲律賓媒體報道,菲原副外長、原菲駐聯合國大使巴查(Lauro Baja)表示,相關爭議島嶼(中稱)在中國有效控制之下。

中方船隻的巡邏執法不能有效宣示主權

這位菲律賓外交官表示,去年春天,中國與菲律賓的船隻在該島嶼附近發生長時間,菲律賓的船隻於6月份撤出了相關水域,從那之後再也不能進駐這一區域。他呼籲菲律賓必須在“喪失領土”之前作出行動。去年年底,中國宣布其漁政船和海監船將持續在相關島嶼附近海域進行“巡邏和執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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去年4月中菲船隻對峙

國際法專家塔爾蒙教授指出,僅僅堅持巡邏是不能有效合法地宣示主權的。除非對方也就是菲律賓接受這一現狀,不提出任何異議,否則即使中國在爭議島嶼附近進行長達50年的巡邏和實際控制,只要菲律賓一直提出抗議,哪怕只是言語上的反對而無需任何實際動作(比如軍事反抗等等),那麼中國是無法因此而獲得對相關地區的領土主權的。他認為,菲律賓此次向聯合國法庭“狀告”中國,雖然不具有實際效用,但多少可以視為是“將其對中國主權要求的抗議作為具體行動記錄史冊”,作為日後反駁中方的有力證據。

值得注意的是,這一原則搬到中日島嶼爭議上,中國的角色就調轉了一百八十度:日本對爭議島嶼(日稱尖閣列島,中稱)掌握實際控制權,東京政府還在去年將相關島嶼從私人所有者那裡購買下來。在這一爭議中,中國則進入了抗議者的位置,一再宣稱日本的實際控制並不代表其擁有對相關島嶼的領土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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