供應商參加政府採購需無行賄證明 民眾質疑此地無銀三百兩
廣州規定,自2013年起,所有報名參加政府採購的供應商均須提供無行賄犯罪記錄證明,由當地檢察機關開具。有評論認為,這一舉措很可笑,不僅沒有實際的反腐意義,相反,卻為檢察機關增加了一個受賄機會。
《南方都市報》周五報道,由2013年起,報名參与廣州市政府採購,供應商須提供無行賄犯罪記錄證明,這一證明由當地檢查機關出具。除此之外,供應商還需出具公平競爭承諾書。記者周五在廣州政府採購中心的網站上查找到廣州財政局發出的通知文件,指供應商之間應公平競爭,不得以商業賄賂等不正當手段謀取中標、成交。
山東大學退休教授孫文廣周五告訴本台,採購人員及供應商之間行賄受賄的情況很普遍,但廣州出台這一措施並沒有實際作用:
“像有的人講的,無官不貪,特別在採購的方面,因為很容易互相收受賄賂。現在中國形式上的東西多得很,反貪腐,他反了,做了這麼一個決定,但實際上有什麼用呢?沒有用的。只要搞得隱蔽,有利可圖,(行賄受賄)還是會繼續的。”
消息也引發民眾熱議,有網民認為:這是一個沒有實際意義的虛招,如果政府採購在陽光下操作,還需要這麼折騰嗎。與其這樣,還不如將政府採購全程放在網上公開進行,接受民眾的監督。也有人表示:此項措施是此地無銀三百兩。
廣州市政府採購中心此前就曾被質疑“三公”經費過高。據《南方都市報》的報道,該採購中心編製只有20人,但公布的2010年公務出國經費、公務用車購置及運行費、公務接待費這三項費用卻有37.07萬元,而其中一半的費用都被用在了公務接待費上。
廣州律師隋牧青周五接受本台記者採訪時則表示,要求供應商出具無行賄證明的舉措很可笑:
“我覺得這種做法弱智得非常有創意,我還是第一次聽說有沒有行賄居然還要找檢察機關來證明,聽著感覺就像一個笑話。我覺得這顯然違背了常識,檢察機關憑什麼來證實?他再去偵察一番?他(供應商)又不是犯罪嫌疑人。如果你沒有經過一番詳細的偵察,你怎麼能認定他有沒有行賄受賄的行為?起碼來說,檢察院多了一項權力,說不定會成為一個新的檢察機構的牟利的一個點。”
事實上,自從習近平提出“蒼蠅老虎一起打”,高調反腐之後,中國各地均推出例如實行公車廉政,反對公款旅遊等各類反腐措施。但是隋牧青認為,這些都只是治標不治本,要切實解決腐敗問題,必須從制度入手:
“即使在一個民主不夠發達的地區,如果最高領導人有一個真正的政治決心,他仍然能把腐敗控制到一個適度的水平。如果想一個常態化的,比較有保障的,肯定是要法制,憲政還有新聞自由等等。所有這種廉政搞得比較好的國家,基本上無一例外,全部都是這樣。在現有的這種制度下,你搞出來什麼名堂來,都沒用的。最後,凡是增了某一個機構,某一個措施,只會滋生出新的腐敗而已。”
以上是自由亞洲電台特約記者揚帆的採訪報道
來源:阿波羅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