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習氏憲法」將恢復全國人大是黨的從屬機構的「文革憲法」內容?(高新)

2017年03月23日 3:33

一位來麻州探望子女的內地朋友日前在電話中談起對他在北京市的老領導王歧山的印象時,委婉地提醒筆者在自由亞洲網站上的《將刪改「刑事訴訟法」令維權者無法可依》一文的結尾一段「語焉不詳」。

該文的結尾一段是:辦公廳印發《關於在北京市、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深化國家監察體制改革的目標,是建立黨統一領導下的國家反腐敗工作機構。黨的紀律檢查、監察委員會合署辦公。而全國人大的該「方案」的具體內容中最引人注目的是: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等措施。試點地區成立監察委后,筆者在上文中已經引述的《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中的相關規定被要求停止執行。這說意味著黨的紀委以監察委名義對任何人隨時採取名稱已經由「雙規」換成「留置」的沒有時間限制的關押和拘禁,被「留置」者再想「維權」也已經無法可依!

當時,筆者限於篇幅,沒有把該「試點方案」的原文引述到位。當筆者「重溫」這篇文字時,發現了一個非常重要的「與以往不同之處」。

2016年12月25日第十二屆全國人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通過的《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 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全文的第一段是:「根據黨中央確定的《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方案》,為在全國推進國家監察體制改革探索積累經驗,第十二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五次會議決定: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

雖然誰都知道中共的全國人大常委會是「在黨的領導下」,但過去鑒於全國人大是「中華人民共和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的憲法內容中的定義,全國人大常委會做出重要決定時,若有必要提到黨中央三個字時,一般要使用「中共中央建議」,比如張德江出任全國人大委員長之後,人大文件中還有「現對中共中央提出的修改憲法部分內容的建議,作如下補充和調整」之類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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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去年年底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會議決定的內容把過去的依「中共中央建議」作出決定的表述,改成「根據黨中央確定」,就等於是公開、徹底、完全對全黨、全國乃至全世界大大方方地宣布: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大和它的常委會是中共中央決策的執行機構。

中國現行憲法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定義是:「第五十七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它的常設機關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十八條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和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行使國家立法權。」……

而一九七五年的「文革憲法」對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定義是:」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在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的職權是:修改憲法,制定法律,根據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的提議任免國務院總理和國務院的組成人員,批准國民經濟計劃、國家的預算和決算,以及全國人民代表大會認為應當由它行使的其他職權。」……

兩者對比之下,不難看出「文革憲法」雖然是一部最荒唐的「憲法」,但實話實說到是體現出了它的「難能可貴」。「可貴」在它是以「憲法」形式堂而皇之地公開宣稱「全國人大是中國共產黨的下屬機構」。

君不見,自習近平上台來,因為他的一句「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必須理直氣壯,旗幟鮮明」,堅持黨對軍隊的絕對領導的口號已經進一步延展為堅持黨對立法工作的絕對領導和黨對政法工作的絕對領導,黨對經濟工作的絕對領導…….,直到最後把「東西南北中,黨政軍民學,黨是領導一切的」這句「文革」極左口號重新祭出。

已經被公開發的習近平關於堅持黨對人大領導的最「經典」的內容莫過去「』黨大還是法大』是一個政治陷 阱,是一個偽命題。」

習近平說:「對這個問題,我們不能含糊其辭、語焉不詳,要明確予以回答。我們必須牢記黨的領導是中國特色社會主義法治之魂,是我們的法治同西方資本主義國 家的法治最大的區別。……全面推進依法治國絕不是要虛化、弱化甚至動搖否定黨的 領導,而是為了進一步鞏固黨的執政地位、改善黨的執政方式、提高黨的執政能力,保 證黨和國家長治久安。」

在人大網站上學習習近平講話的中還透露了習近平在內部講話中強調過的內容:人大在國家政權體系中處於特殊重要的地位,是黨執政的重要載體。強化黨的領導,增強制度自信。

通過如上信息,有理由相信在明年三月的全國人大會議上,現行憲法中還會對已經迴避了黨的領導的關鍵部分進行再修改,根據習近平關於「堅持和加強黨的領導必須理直氣壯,旗幟鮮明」的要求,恢復「文革憲法」中的「合理部分」,在「習氏憲法」中旗幟鮮明地宣稱「全國人民代表大會是中國共產黨領導下的最高國家權力機關」!

接下來要分析的內容是,《全國人大常委會關於在北京市、山西省、 浙江省開展國家監察體制改革試點工作的決定》中「根據黨中央確定」 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及所轄縣、市、市轄區設立監察委員會,行使監察職權。將試點地區人民政府的監察廳(局)、預防腐敗局及人民檢察院查處貪污賄賂、失職瀆職以及預防職務等部門的相關職能整合至監察委員會。

該委員會的管理許可權是:對所有行使公權力的公職人員依法實施監察;履行監督、調查、處置職責,監督檢查公職人員依法履職、秉公用權、廉潔從政以及道德操守情況,調查涉嫌貪污賄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權力尋租、利益輸送、徇私舞弊以及浪費國家資財等職務違法和職務犯罪行為並作出處置決定,對涉嫌職務犯罪的,移送檢察機關依法提起公訴。為履行上述職權,監察委員會可以採取談話、訊問、詢問、查詢、凍結、調取、查封、扣押、搜查、勘驗檢查、鑒定、留置等措施。

該監察委員會履行職權時所採取的措施不被現行法律允許怎麼辦?這份「根據黨中央確定」的全國人大常委會的決定中要求: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暫時調整或者暫時停止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監察法》,《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三條、第十八條、第一百四十八條以及第二編第二章第十一節關於檢察機關對直接受理的案件進行偵查的有關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人民檢察院組織法》第五條第二項,《中華人民共和國檢察官法》第六條第三項,《中華人民共和國地方各級人民代表大會和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組織法》第五十九條第五項關於縣級以上的地方各級人民政府管理本行政區域內的監察工作的規定。

《行政監察法》被停止,可以是因為其中關於對被調查的違紀人員「不能實行拘禁或者變相拘禁」一條與如今監察委員會的「留置」權相悖。

進一步的分析內容,留待下篇文章繼續。

(文章僅代表特約評論員個人立場和觀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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