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出生+居住十年=澳大利亚公民?到底有没有这回事?

2023年07月29日 10:30

有关移民,有不少都市传说,它们似真似假,或真或假,时真时假。其中最典型的一则就是“孩子生在再住十年可以入籍”。

你说它假,它也不假,法律里确实有这么一条。但你说它真,它也不真,因为这个问题远不是十四个中文字可以概括的。

公民法案

根据《澳大利亚公民法案》(2007),获得出生地公民权(citizenship by birth)的方式只有两种。

第一种就是之前文章介绍过的出生在澳大利亚境内且父母至少一人是澳大利亚公民或永久居民的情况,这是由s12(1)(a)规定的。

第二种是说:如果一个人出生在澳大利亚境内,并且在生命中的头10年“常住”澳大利亚,那么这个人是澳大利亚公民。这是下图中框起来的s12(1)(b)的内容。

可以看到,s12(1)(a)和s12(1)(b)之间是“or”的关系,所以只要满足一个就有出生地公民权。由于(a)体现的是父母至少一方是澳大利亚公民或永久居民的情况,可以推断(b)针对的就是父母都不是澳大利亚公民或永久居民的小孩儿。

自动获得

不管是根据s12(1)(a)还是根据s12(1)(b),出生地公民权都是自动获得的。也就是说不需要额外申请。

我们常常把护照等同于国籍,其实准确来说护照只是能够证明国籍的众多证件中的一种。有某国的护照可以证明有该某国的国籍,但有某国的国籍不一定就有该国的护照。比如大部分中国人都没有护照,但他们都有中国国籍。

一个小孩儿在澳大利亚出生,父母有一方是公民或永久居民,小孩儿自动获得澳大利亚公民身份。这个小孩儿有可能一辈子都不申请,但这并不影响他的公民身份。

一个小孩儿在澳大利亚出生,父母都不是公民或永久居民,十年之后若符合s12(1)(b)的要求,会在十岁生日那天依照法律自动获得澳大利亚国籍。但不会有人敲门给你送国籍证,父母需要为孩子向移民局申请国籍证明,这时候父母需要做的就是要证明小孩儿符合s12(1)(b)所说的情况。移民局的决定不是“授予或不授予这个小孩儿国籍”,而是通过材料来判断“这个小孩儿到底是否已经自动获得了澳大利亚国籍”。如果确实符合s12(1)(b),那么移民局发放国籍证。有了国籍,这个小孩儿仍然可以一辈子都不去办澳大利亚护照。

下面讨论什么样的小孩儿才符合s12(1)(b)。

如何界定“常住”?

在这条法律中,“出生在澳大利亚境内”的要求并没有什么争议,但“头十年常住澳大利亚”就很模糊了。这十年的居住可以中断吗?离开多长时间之内可以算“常住”?对签证状态有要求吗?

在公民法案的“定义”部分,对“常住”这个概念是这样说的:当且仅当下面两种情况时,一个人被认为在一个国家“常住”:(a)他或她在这个国家有家(home);或

(b)尽管他或她暂时不在(temporarily absent)那个国家,但那个国家是他或她的永久居所(permanent abode)。

但如果这个人只是因为特殊或暂时的目的居住在这个国家那么就不被认为是“常住”。

这里面能够明确的一点就是:“常住”澳洲并不等于完全不能离开澳洲。除此之外,这个定义还是很模糊,无法回答前面提出的那几个具体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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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个问题最终还是要依靠法院案例来解答。这次的经典案例是在2016年产生的。

韩裔小孩“金”

2001年12月,一对韩国夫妇在澳大利亚生下了男孩小金,当时夫妻俩都持雇主担保临时签证。2011年12月小金满十岁的时候,一家人仍然持临时签证。父母认为根据公民法案s12(1)(b)小金已经拥有澳大利亚国籍,于是向移民局申请公民证书。

在小金生命的前十年,他出入澳大利亚的时间线是这样的:2001年12月29日:出生在澳大利亚,继承父母的韩国国籍,自动获得与父母一样的澳大利亚临时签证

2003年11月5日:与父母和弟弟一起离开澳洲,回到韩国

原来的临时签证到期

2004年10月 :新的澳大利亚临时签证下签

2004年12月3日:与父母和弟弟一起离开韩国,返回澳洲

一直

2011年12月29日:年满10岁

移民局以进出澳大利亚为节点,将小金的10年生活分为三段:第一段:从出生到2003年11月离开澳洲,算“常住”澳洲;

第二段:2003年11月到2004年12月这13个月生活在韩国,不算“常住”澳洲;

第三段:2004年12月回来之后,还是“常住”澳洲

移民局认为,由于中间有那么一段不算常住,所以小金不符合s12(1)(b),不是澳大利亚公民。

但这个思考方式被法院否定了。

联邦法院在2016年审理此案时,考虑的问题并不是“13个月的时间是不是长到足以否定小金的澳大利亚常住民身份”,而是“在这13个月中,小金是不是准备回到澳洲”。

联邦法院的思路是这样的:1. 如果小金离开澳洲的目的并不是永久离开,而是准备回来,那么在他离开期间,就算他没有,澳洲也算是他的永久居所,从而符合公民法案中有关“常住”的定义。

2. 小金是个小孩儿,考查他离开澳洲是永久离开还是准备回来,事实上是考查他父母当时的意图。

3. 父母的意图需要通过他们当时的境遇和做出的行为来判断。

联邦法院了解到,当年小金的父母是想在澳大利亚定居的,但二儿子得了需要动手术的病,由于在澳洲持临时签证治疗费用很贵,他们决定回到有医保的韩国医治。一家人从头到尾都是抱着治疗结束就回澳洲的想法的。于是,法院判定小金在2003年11月到2004年12月之间是澳大利亚常住民,符合s12(1)(b)。

从那以后,意图(intention)就成了判断一个人离开澳大利亚期间是否仍算“常住”澳洲的关键因素。

梦幻联动

提到“意图”,大家很容易联想到里面另一个诛心的东西——学生签证的GTE,也就是在申请学签的时候要证明自己意图在学成之后离开澳洲。

学签GTE这个东西可以以两种方式与我们今天的话题形成梦幻联动。

第一种:假设你在澳洲生了一个小孩儿,准备在澳洲养十年,然后给他申请公民证。如果这期间你们持有学生签证,理论上移民局接受了你们提交的GTE,认同你们学完就会离开,那么你们的逗留就是出于临时性目的的。这一点在10年后给小孩儿申请公民证的时候是非常不利的证据。你理解这里面的逻辑了吗?

第二种:在审理学签申请的时候,如果副申请人中包括在澳洲出生的小孩儿,那么移民局会考虑父母是否是想要利用学签拖到孩子满10岁的那一天。如果他们认定申请人有这个目的,那么GTE就不成立了,学签会被拒绝。

其实这个问题已经包含在了公民法案对ordinary resident的定义中,请看最后一行:

留学生就属于“因为特殊或暂时的目的”逗留澳大利亚。另一个例子是外交人员。比如领事馆的工作人员在,即使孩子十岁之前全都住在澳洲,也不符合这个定义。

现在你知道我为什么说“孩子生在澳洲再住十年可以入籍”这种说法既是真的也是假的了吧。

知道得越多就越难下简单明了的结论。

毕加索《克劳德和帕洛玛》Claude et Paloma by Pablo Picasso (1950)

彩 蛋

在写这篇文章的时候我在网上看到了以下文字。真是一段错误率创了新高的奇文。与君共赏:

错在哪儿?(错别字就不挑了)

1. 绿框

这是对公民法案s12(1)的翻译。没错。

2. 红框

“2004年,一个名叫Tania Singh的在澳洲出生但是父母没有合法签证的小女孩想要以此获得澳洲国籍,最终被澳洲最高法院判决败讼。”

错。2004年有这个案例不假,但这个案子的要点是是国会是否有权立法驱逐一个在澳大利亚出生的外国人,核心问题是《澳大利亚宪法》s51(xix)有没有赋予国会这个立法权。Tania案在澳大利亚法律史上确实非常重要,也确实对后来的公民法案有重大影响,但它的核心问题不是《澳大利亚公民法案2007》中的section 12(1)(b)——你要知道,2004年可是在2007年之前啊。而且,女孩儿Tania Singh出生于1998年,最高法院判决时只有6岁。

“自此再没有父母,没有或居民身份而生在澳洲的孩子可以拿到身份过。”

这句话连起码的通顺都没做到,意思更错。

“由于澳洲的法律体系是遵从判例法的,在此之后所有试图通过第三点条例获得澳洲国籍但诉讼全部败诉。”

忽略将“的”打成“但”的错误,这句话也错得离谱。前面说了Tania案讨论的并不是section 12(1)(b),所谓遵从它当判例法根本无从谈起。

3. 灰框

“当小编正在写着一篇的时候刚好跟邻居聊天,这个小男生他刚好是1986年10月出生,他在澳洲出生,但他没有澳洲国籍,只有居留(虽然他的兄弟都是澳洲出生拿澳洲身份了)。而可爱的他直到现在~拿的是他父母原有国的护照~”

这是作者搜集到的个体故事,没什么问题。但他想用这个例子来说明section 12(1)(b)已经不能使用,就又错了。就像我前面解释的,这个条款是符合条件就自动赋予出生地公民权,当事人申请的对象是一个证而不是公民权本身,移民局扮演的角色是核实申请人是否真的拥有出生地公民权,而不是审批出生地公民权。所以,这个作者的邻居小哥有两种可能,一种因为种种原因不符合section 12(1)(b),一种是其实他已经自动拥有了澳大利亚国籍,但并没有去申请公民证。反正邻居这一家子已经得到永久签证了,小哥要入籍也很简单,他们应该也并不在意出生公民权的问题了。但作者提到的1986年这个时间点是很重要的,它就是澳大利亚废除“属地原则”的年份。在那之前只要出生在澳大利亚境内,不管父母什么身份,孩子都立马获得澳大利亚公民身份。

4.蓝框

“现行的澳洲国籍法(Australian Citizenship Act 2007) 虽然保留了这个关于‘10年的规定’,但通过Social Security Act 1991对ordinary residence 做出明确界定,符合条件的澳洲居民是指居住在澳洲的1. 澳洲公民 2. 持有澳洲永久居留权的人 3. 持有SCV (Special Category Visa) 特别签证的人,如纽西兰籍公民,外交官,或持受保护签证等的人。”

这是最扯的一段。

第一,我在文中提过,公民法案的“定义”部分有对section 12(1)(b)中“ordinary resident”的解释,这个解释的模糊部分在2016年韩裔小金的案子中被澄清。这才是“ordinary resident”的真正的解读源流。公民法案本身就有的定义为何要去别的法律里面找?可见这个作者对法律缺乏基本常识。不仅找错了地方,他还找错了对象——“ordinary residence”和“ordinary resident”还是有区别的。

第二,写这段话的时候作者显然也是没动脑子。假如section 12(1)(b)中的ordinary resident真如他所说指澳洲公民、持澳洲永久居留权的人,那这条法律还有意义吗?这法律不就是给没有这些的人准备的吗?

5. 黄框

“所以~希望大家不要再以讹传讹,因为澳洲的条例早就已经改了~”

标点很可爱,但澳洲的条例没有改。你就是那个以讹传讹的,别瞅别人了~

6. 绿框

“其实可以移民的方法很多,大家就按部就班的来。”

这个说的对,小孩生在澳洲并居住10年这一条能用,但不能从头就奔着它去。

“如果你有移民的问题请联系我们。”

四段话三段错,敢去找你们咨询的人都得准备九条命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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