談談擔保人

2012年10月14日 15:05

擔保人主要出現在旅遊簽證以及其他一些家庭團聚類簽證,比如配偶移民,家庭最後成員或者老年依親移民。當然,在僱主擔保和技術移民中也有其他形式的擔保人,這類擔保人筆者以後有機會再進行分析。今天主要想針對以自然人的形式作為擔保人的情況做一些討論。在旅遊探親簽證中,如果要申請擔保類旅遊探親簽證(679子類),擔保人必須是永居或者公民,並且需要提供經濟方面的證據,以表明其有能力給被擔保人來澳探親旅遊期間提供足夠的財力支持。很多讀者在向筆者諮詢旅遊簽證時,往往都會問到他們是否需要擔保。這就要根據雙方的情況來定奪了。筆者曾經辦過一個申請人,在澳洲無任何親戚朋友,最後不需要擔保人照樣獲得了旅遊簽證。後來他告訴筆者他的一個朋友見他申請成功,以為這種簽證非常簡單,於是就自己去申請,還找了澳洲的朋友擔保,結果卻反而被拒,很是鬱悶。筆者沒看過他的材料,不了解具體原因,但從此事件可以看出,是否需要擔保人,以及擔保人是否合格並非一個簡單的問題可以回答。最好還是先找相關專業人士諮詢一下以避免不必要的損失。

另外,對於家庭團聚類簽證中的擔保人,筆者今天主要想講講配偶簽證中的擔保。相信經常閱讀筆者專欄的讀者對這類簽證會比較了解一些,因為筆者在很多次的文章中都談到了這種簽證,但其中談到擔保人的情況倒並不是很多,所以今天筆者主要想介紹下配偶簽證中擔保次數的問題。很多人都知道,一般情況下一個人一生只有2次擔保配偶來澳的機會。但如有特殊情況,則還可以額外擔保X人。然而,在移民法中,並沒有對所謂的特殊情況作出明確的解釋。這就給了申請人作出合理解釋的空間。如果移民官認為申請人提出的特殊情況合法又合理,那他就有機會第3次擔保配偶來澳。而關於如何能給出這種合法且合理的解釋,那就要看相關人士或者移民代理的專業水準了。筆者最近處理過3起這樣的案件,這些擔保人都是申請第3次擔保。其中一起案件在移民部直接批准,剩餘的2起最後在上訴庭獲得成功。這證明了筆者在理解移民法相關條例方面,還是把握住了正確的方向。

其實,簽證申請中的擔保人並非大家一般所想那樣只要在表格上籤個字,申明同意擔保就完事了。它背後也隱藏著許多移民法的條例,需要由專業人士進行解釋和說明,以免給一些讀者帶來誤解。

以上專欄是由法律諮詢Stanley CHAN提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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