宋喆涉嫌職務侵占罪被抓 是否受馬蓉委託成焦點

2017年09月14日 16:13

來源:易辯

「如果該公司並非「夫妻店」,有其他股東的利益在其中,宋喆的行為也構成了職務侵佔。而且,馬蓉將是宋喆的共犯。」

《明星王寶強的私生活》這齣戲,從去年八月至今,由第一集「婚變」已經演到了第二集「秋後算賬」。可想而知,還會有續集,甚至可能超越《速8》,推出《王9》。如果這齣戲要收門票,《戰狼2》恐怕也要甘拜下風。

  早在一年前,王寶強婚變消息剛傳出的時候,就有熱心觀眾建議寶寶:針對前經紀人宋喆轉移公司財產的行為,以「職務侵占罪」向公安機關報案。現在看來,寶寶和他的律師團隊採納了這個建議。這一年來,看似風平浪靜,實則暗流洶湧。作為男二號的宋喆先生,這一年想必過得非常糟糕。

  抽絲剝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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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職務侵占罪」與貪污罪非常近似,主要區別在於:貪污罪是針對國家公職人員和公共財產,職務侵占罪針對公司、企業或其他單位的人員和非公共財產。貪污罪的最高量刑是死刑,職務侵占罪的最高量刑是有期徒刑十五年。

  宋喆是王寶強的前經紀人。如果他與王寶強的妻子馬蓉之間沒有任何瓜葛,他利用王寶強對自己的信任,非法佔有了王寶強個人委託他保管的財物,他的行為構成「侵占罪」。王寶強先生只能向法院提起刑事自訴,公安機關是不會介入的。

  如果他與王寶強的妻子馬蓉沒有任何瓜葛,利用自己在王寶強公司的職務便利,非法佔有了公司的財物,他的行為構成「職務侵占罪」,這是公訴案件。公安機關接到王寶強的報案后開展偵查,在掌握一定的犯罪證據后,對宋喆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是沒有任何問題的。

  但是,事情似乎沒有這麼簡單。

  公安機關既然已經對宋喆採取刑事強制措施,應該是已經掌握了他佔有公司財物的證據。然而,並不能以此作為宋喆先生構成犯罪的全部證據。即使有上述證據,是否構成「職務侵占罪」,我們還要綜合分析其他證據,考慮以下因素:


  首先,宋喆的「佔有」行為,是否受馬蓉委託?

  如果該公司是「夫妻店」的性質,公司全部財產就是夫妻共同財產。馬蓉在夫妻關係存續期間,對夫妻共同財產有支配的權利,即使她惡意佔有夫妻共同財產,那也是民事法律調整的行為,不需要承擔刑事責任。在這樣的前提下,如果宋喆是受馬蓉的差遣,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條件,幫助馬蓉轉移財產,那麼他的行為儘管不道德、不仗義,但還是不構成犯罪的。

  當然,這得看馬蓉怎麼說。如果馬蓉矢口否認讓宋喆幫忙佔有財產,宋喆也拿不出證據來證明自己受馬蓉指使,他就百口莫辯了。

  如果該公司並非「夫妻店」,有其他股東的利益在其中,即使有馬蓉的指使,宋喆的行為也構成了職務侵佔。而且,馬蓉將是宋喆的共犯。

  其次,要看這家公司的股東協議、公司章程、財務制度是如何規定的。

  從工商註冊信息來看,宋喆一度擔任北京寶億嶸影業有限公司股東,馬蓉一度是該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如果宋喆是將該筆業務款用於沖抵自己從公司應當獲得的股份分紅,這是合法行為,不應被追究。

  如果宋喆與王寶強或者公司之間存在債權債務關係,在王寶強知情的前提下,其控制公司的一部分資金作為談判條件,這也更接近於民事糾紛的性質。

  如果公司法定代表人或財務負責人(馬蓉)有權決定公司的財務支出,馬蓉決定將該筆業務款作為獎金發給宋喆,王寶強也不能追究宋喆的刑事責任。

  最後,要看宋喆是如何處置該部分公司資產的。

  民營企業在財務方面有很多不規範的地方。一些公司的股東(特別是大股東),把公司當成自己家,想用錢就從公司取,就連媳婦買衛生巾都要在公司報銷。這種行為顯然是極其危險的。一旦股東之間發生糾紛,這類股東就有可能被追究職務侵占罪的刑事責任。

  
  在民營企業里,股東之間、老闆與下屬之間私人關係密切的時候,非常不重視財務手續。大筆金額的轉移或支出,只是通過老闆口頭同意,沒有留下任何文字材料作為依據

  雙方一旦發生矛盾秋後算賬,老闆否認自己知情或者同意,那另一方就只能吃啞巴虧,不但賠錢,還有可能坐牢。

  還有一種情況。民營企業在經營的過程中,一些灰色開銷(例如行賄)是沒有辦法入賬的,只能開具一些虛假的發票,通過其他名目做賬。一旦雙方鬧掰,經手該筆灰色開銷的人可就麻煩大了。

  即使能夠拿出證據證明,該筆資金是用於公司灰色支出,那也是同歸於盡的打法,並不能免除自己應當承擔的法律責任。

  民營企業財務制度的不規範,導致職務侵占罪比貪污罪要複雜很多。我曾經辦理過一起職務侵占罪案件。某老闆向警方報案稱,部門經理侵佔公司200多萬元,部門經理因此被刑事拘留。

  所幸的是,部門經理保存了大量的財務票據和賬簿。我們接受委託后,與部門經理認真核對他與老闆之間的往來賬目。經過努力,《起訴意見書》的涉案金額降到90多萬,《起訴書》的涉案金額降到20多萬。

  在法院審理過程中,我們繼續核對雙方往來的賬目,最終發現,老闆居然還欠部門經理十幾萬元……

  律師支招

  有人說:如果宋喆想脫罪,那就要承認其截留的錢款是為馬蓉代持的,是為了幫助馬蓉轉移婚內財產。這樣一來,馬蓉就因婚內轉移共同財產而面臨「凈身出戶」。

  這個邏輯看似正確,還是有些簡單化了。

  首先,宋喆想脫罪,至少有三個選項:

  1、承認是受馬蓉指使,為其轉移婚內財產,且馬蓉認可其說法;

  2、主張自己與王寶強(或公司)存在債權債務關係,截留錢款是為了沖抵債權;

  3、主張自己是在王寶強(或馬蓉)的同意下,將該筆錢用於公司(或王寶強)的某項事務。


  以上辯解,都需要提供證據。

  其次,即使是轉移婚內財產,也不一定要凈身出戶。這得看轉移財產的目的,以及該部分財產在所有財產中占的比例。

  例如,轉移的部分財產,是給共同的子女購買物品、教育經費等,這是沒有問題的。

  例如,夫妻全部財產價值一千萬,一方轉移了一百萬,這個也不是太大問題。

  需要重視的一個常識問題是:中等收入以上的家庭,夫妻共同財產的絕大部份在於不動產,高收入家庭,夫妻共同財產還有很大一部分是投資權益。現金、存款所佔的比重是很小的。

  也就是說,即使夫妻一方轉移走了全部的現金、存款,也不能說是「將夫妻財產全部轉移」。這種說法是片面的、錯誤的。

  一年前,王寶強婚變的故事告訴我們,夫妻之間要忠誠,不要出軌。如今,宋喆落網的故事告訴我們,親兄弟,要明算賬。不要等到秋後再來算這筆糊塗賬。未來,王寶強又會以自己的親身經歷,向我們講述怎樣的人生哲理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