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大腳逛澳洲
過去的幾年中,澳洲聯邦政府一直在試圖將種族歧視條例(Racial Discrimination Act 1975)中第18條的「侮辱」,「羞辱」和「冒犯」這幾個詞給改成「騷擾」。乍一看去,這幾個詞有什麼區別?明明都說的同一件事。但仔細觀察之後我們會發現,騷擾的意思是要給聽者帶來一定程度的,感受上的負面情緒。換言之,這就是放寬了種族歧視語言的範圍。
開始具體討論以前,讓我們先看看這個傳說中18c到底說了什麼。
01 種族歧視條例18c的核心內容
任何人不得在公眾場合下,因為對方的種族,膚色,國籍或者其血統等,做有可能冒犯,羞辱,侮辱他人的行為。這個行為可以是文字,聲音,圖片等等。18c在法律上是要與18d一起使用的。18d規定了一些例外:這個行為在善意的前提下,為了表演,表現一些藝術作品;或者為了科學實驗,學術探討;或者在製作或出版一些有種族歧視的文章時,如果所報道的文章內容屬實,或者真心認為自己的評論或報道屬實。相信大家也能看出來,其實18d的後半段,在很大程度上是為媒體人開脫的。法律一定要找到言論自由和消滅種族歧視的平衡點。
02 為何要改18c呢?
總理糖寶在當選的時候並沒有計劃改動18c,而這次的改動更多的是因為一些高調的案子,比如QUT學生被告種族歧視一案。
在此案中,三名QUT的學生因為沒有提前註冊,就進入了土著學生專用計算機機房,登陸了計算機,而被趕了出來。之後三名學生在自己的Facebook上寫下了事情經過,並評論說QUT不應該用以毒攻毒的方式創造新的種族隔離。而另一名學生也留言寫到,我想知道哪裡能找到白種人專用電腦房。學校的一名土著人行政人員,看到這些留言之後便去法院告三名學生種族歧視,並要求法院對三名學生每人罰款2萬5千澳幣。各位看官覺得這算是種族歧視嗎?
法院的觀點是,不要扯淡,這不是種族歧視。可是過程中這三名學生要請律師,要上庭,還要上課。這期間的心理壓力不言而喻。總理糖寶在就改動18c這一問題的採訪中也指出,我們並沒有淡化種族歧視法,相反,這麼做是為了能制定出更有效,更嚴格的法律,因為這樣(改動后的)法律更明朗。
當然,並不是所有議員都這麼想,比如勞動黨的議員Sam Dastyari就說到,政府這麼做是在以冗長的發言來阻撓議事,從而稀釋種族歧視法。而這麼做是為了在另一條提上議程的法律——剪除大公司的商業稅收上做文章。
03 怎麼看18c
很多法律政策的制定,都不是單一目的的,而到底哪個才是最主要的目的,我們不敢妄加評論,相信各位心中都有桿秤。就法律層面來說,有以下幾個問題值得商榷:
首先,如果把冒犯,羞辱,侮辱等詞換成騷擾,就會有一個前提條件存在,即侮辱性語言必須和被侮辱者,有一個直接的關係。但是很多時候,比如互聯網上的歧視,都是間接的,通常是羞辱了一個特定群體,群體中包含了這個被侮辱者。
其次,就18c的立法目的來看,再一次抬高門檻,只可能會背離原本的立法目的。無論換的詞是什麼,都應該起碼與提高社會凝聚力這個目的相符。
第三,目前澳洲的案例裏面,法院對現有詞彙的定位是:必須要有一個嚴重的和深遠的影響。先不看這些詞的具體意思,就已經避免了濫用法律法規的情況。並不是隨便說了什麼就可以告上法庭並得到賠償。再具體點來說,目前的文字已經找到了言論自由和反歧視的平衡點。
最後,騷擾這個詞(harass)並沒有很好的定義。對於這點,澳洲立法委員會特別舉出了平等機會法案 (Equal Opportunity Act 1984) ,並指出騷擾這個詞的範圍很可能包含原本並不在Racial Discrimination Act里的立法目的。
不過,2017年3月31日這一天,上議院以31比28的投票否決了政府對18c的修改。
04
如何使用18c
首先,如果要以Racial Discrimination Act為基礎控訴種族歧視問題,需要證明三個要素:
1. 這必須是在公共場合下的行為;
2. 這個行為必須有合理的可能冒犯,侮辱,或者威脅到了一些人;
3. 這個行為必須基於種族,膚色等人種相關的理由。
通常情況下,這三點要素須由原告來證明。原告也有權利向人權與機會平等委員會遞交訴狀。委員會一般會根據Racial Discrimination Act相關的條例來調查情況,並且通過調節和解的方式來補償原告。比如,委員會可能會提供相關的法律人員如法官仲裁員等,在雙方及律師都在場的情況下,聽了雙方的辯詞之後,為雙方提供一個調節方案,例如被告公開道歉,並支付一定程度的費用等等。請注意,一般網路上的謾罵也是可以告的,不過一定要確定至少一個被告。因為網路中的匿名制度,導致很多時候很難確定被告的身份。另外,如我們之前所提的,18c和18d的相關性,18d最主要意義是為媒體的自由言論權而準備的。
05
與其它法律18c
在實際生活中,很多時候大家很難用到Racial Discrimination Act,原因很簡單,因為每個州(除了北領地)都有自己的刑事與民事方面的反種族歧視法。例如在NSW,Anti-Discrimination Act 裏面就有提到,嚴重的種族歧視語言,嘲諷謾罵等,是違法的,最高處罰可以是1萬澳幣的罰款加6個月的入獄;而機構將可能面臨10萬塊的罰款。並且檢察官將會根據案子的情況來作出如何控訴的方案,並不需要我們去找律師並承擔上庭的費用等等。
通常我們所擔心的,在街上被人謾罵甚至要被毆打的時候,其實並不需要考慮這些法條,更多時候可以直接告對方Battery,即企圖毆打。而那些種族歧視的語言動作等,將會被作為企圖毆打的證據。
因此,我們認為在實際生活中,Racial Discrimination Act 18c的改與不改,對大部分人來說並沒有什麼實際的影響,而更多的是立法層面的問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