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壹本樂活
2月2日(星期二)晚8點,南澳州警察局官網發布消息稱:家住Glen Osmond的39歲男子因涉嫌上周五晚在Gouger街奶茶店襲擊案已經被捕!先讓我們來了解警方聲明。
就在不久前(2月2日當晚),東區分局的警察逮捕了這名男子並以襲擊罪對他發起訴訟。待消息公布時,該男子已獲保釋,將於5月7日在阿德萊德地方法院出庭。
同時更多消息警方仍在調查之中。
這起惡劣的暴力事件也已登上了全澳各大新聞門戶網站,昨日早上,7NEWS更是把該事件作為頭條,而今天又再一次將此新聞安排在官網之首。
隨著眾網友鎖定出了視頻中施暴者,關於他的爆料也逐漸浮出水面。
首先是一場2015年的官司:
又有網友曝出施暴者夫妻二人「黑心房東」的經歷
其次是昨晚受害人委託新藤社發布了一則聲明。在此我們也呼籲網友給予當事人足夠的隱私與尊重。
就事件當中大家頗為關注的幾大核心問題,我們特別邀請了盛晶律師行談一談相關的法律解析,以下為文字與視頻轉述。
盛晶律師行的黃雨文律師和李雨宸律師就移民法的角度進行了分析:
關於事件女主是否會被遣返回國?基本上來說是不會的!
移民法明確規定了簽證被取消的幾種情形,在這個事件中,除非女主在沒有工作權力的情況下工作,或者被警察提起了刑事訴訟,或者在被法院判決有罪的情況下,才會觸發移民局取消簽證的機制。
從目前已知的信息來看,女主持有的是學生簽證,而且現在正值學校假期,她是有工作權利的。同時,從網路上公布的視頻來看,我個人並不認為女主還手的行為會構成刑事犯罪,雖然最終需要由警察來決定,但我覺得警察起訴女主的可能性不大。
所以無論怎麼說,這個事情目前並不會對女主的簽證造成任何影響。
這在個事件中,打人者掌摑踢飛女生及其同伴的行為固然要被強烈譴責,也肯定違反了澳洲刑法。
藉由這一事件,其實也引發出了關於澳洲雇傭法的相關話題。今天,我們也將從法律層面來與大家分享一下在這個事件中涉及的澳洲試用期期間的雇傭法例。
01
什麼是試用期?試用期有多長?
試用期是一個固定期限,通常是三個月到六個月之間。在該期限內,僱主或僱員可以在低於標準合同條款所要求的通知期限內終止雇傭關係。試用期的目的是使僱主和僱員都可以確定這份工作是否合適彼此。
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規定了解僱正式僱員(Permanent employee)的最短通知期限。這意味著,即使僱主在試用期間解僱了員工,依據法律也至少提前一周通知員工。就算是雇傭合同里寫著不需要通知期限,也不能削弱這些最基本的法律權利。但是,如果因員工嚴重失職而選擇解僱該員工,那麼最低通知期限則不適用。這包括以下的失職行為:從工作場所偷竊;
使他人的安全受到威脅;
欺詐行為;
在工作場合中酗酒。
02
試用期是標準雇傭合同中默認的一個條款嗎?
簡單來說,不是的。
僱主必須在雇傭合同中明確規定試用期的時間和條件。否則如果沒寫的話,標準合同條款是沒有隱含的試用期的。這意味著員工必須同意簽署含有試用期條款的合同,試用期才會有效。
03
誰可以獲得試用期?
通常,只有正式的全職和兼職員工(permanent full-time and part-time employees)的合同中會包含試用期。臨時僱員通常在僱用的任何時候都沒有通知期,因此他們可以隨時辭職或被解僱,而無需任何事先通知。這意味著沒有必要在合同中包含試用期。
04
試用期都有哪些權利?
試用期不限制僱主或員工的權利或義務。在試用期期間,員工應該獲得與其他所有僱員相同的權利。這意味著無論員工是在試用期內從事全職還是兼職工作,都仍然可以領取工資,累積和使用帶薪休假權利,例如年假和病假。
05
如果沒通過試用期怎麼辦?
如果員工未通過試用期,員工有權提前獲得終止雇傭關係的通知。同時,員工還有權將未使用的累計年假時間變現讓僱主支付。
06
如果通過了試用期會怎麼樣?
在試用期結束時,僱主將決定員工是否可以繼續工作。成功完成試用期后,僱主應給員工書面的郵件或信件,確認員工已經通過試用期,可以繼續工作。
07
試用期員工可以提請不公平解僱的投訴(Unfair Dismissal Claim)嗎?
如果僱主以工作表現不佳等相關的理由解僱一名員工,而沒有給予員工足夠的警告和改善其表現的機會,那麼僱主可能會收到不公平解僱的投訴。僱員只有在滿足一定的工作時間后才有權提出不公平解僱的投訴:如果僱主有15名或以上的固定員工,則工作時間最少為6個月;
如果僱主的正式僱員少於15名,則工作時間最少為12個月。
重要的是,員工是否可以提出不公平解僱的投訴,是基於他們為僱主工作的時間長短而定,而不是基於他們是否處於試用期。
時間來到2021年,仍不乏時常聽到關於「免費試工」,「留學生被壓榨」,「新移民被騙」等事件的發生。在此我們奉勸有些樂此不疲以此牟利的「強勢群體」,是非自有曲直,公道自在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