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洲裁員有N+1 賠償金嗎?

2025年06月26日 21:56

在國內,很多人熟悉的裁員賠償機制是「N+1」——N個月的補償金按工作年限來算,加上一個月的額外通知金,算是一種相對統一的補償方式。

我之前也一直不確定有沒有所謂的「N+1」,直到看完了官方網站的說明之後才開始了解這裏 規則。簡單來說,澳洲沒有法律明確規定所謂的「N+1」,但它自有一套賠償規則。

今天的文章是有點科普性的,但是在當今經濟下行的情況下,多了解法律知識有備無患,必要的時候可以為自己爭取合法的權益。

首先,《公平工作法》(Fair Work Act 2009)是勞動法律的核心文件,裁員相關的賠償(如遣散費、通知期等)都來源於它。其中第二部分的117,119,123都詳細規定了關於公司遣散員工的各種情況。

根據119法條介紹,澳洲的遣散費(Redundancy pay) 是按你在一家公司連續工作的年限來確定的,滿一年起算,一年賠四周,兩年賠六周,最多可以賠到十六周工資。

但這隻是基本標準,很多大企業,特別是跨國公司或公共部門,還會自願多給一些作為「謝意」或是「安撫」,業內叫它ex-gratia payment,雖然不強制,但實務中常見。

另外,澳洲的法律也規定僱主必須提前通知被裁員工,要不然必須要付通知期工資(Notice Pay)。意思就是公司要麼提前通知你被裁的時間,要麼用相應的薪水代替通知時間。

這個也是按照你為公司工作的年限來計算的。

工作不滿1年:1周通知

滿1年不滿3年:2周

滿3年不滿5年:3周

滿5年以上:4周

年齡50歲以上可能再多加一周

所以這個部分,其實相當於「N+1」里的「+1」。

另個,員工如果有未休的年假必須一併結清(通常按小時數計算薪資)。

這裡有個例子是我之前公司的部門領導,當時她已經在那家公司幹了五年多,HR給她的裁員信上寫得很清楚:賠她八周的遣散費,外加四周的通知期工資,因為公司選擇「立即終止雇傭」,所以要用工資來代替提前通知。另外,公司因為是跨國大公司,公司還額外付了她一個月的工資,總共加起來大概有四個月的工資。

當然也有例外。比如你乾的公司人少於15個,就屬於「小企業」,可以不賠遣散費,這是法律允許的;你工作不滿一年,也沒有遣散費資格;臨時工、合同工、試用期內的人,也基本沒有賠償。這套制度的好處是對長期僱員比較公平,但對剛來、還沒站穩腳跟的來說,一旦遭遇裁員,往往拿不到太多賠償。很多剛畢業的或者剛轉身份的,會在這種現實面前第一次真正理解什麼叫「保護的是留下來的人,而不是剛進來的人」。

❌所以哪些情況可能沒有賠償?

員工服務未滿12個月;

企業屬於「少於15名員工」的小型公司(他們有權不支付遣散費);

合同期滿/臨時工/試用期內;

僱員主動辭職或被解僱是因為表現或嚴重違規。

總的來說,澳洲沒有嚴格的「N+1」,但你仍有權獲得遣散費 +通知金 + 所有未休福利結算。賠多少由你的年限決定,不是「一刀切」,而且不同公司執行風格不一樣。

如果你感興趣的話,可以去以下的官網看一下。

📄Fair Work Act 2009

原文鏈接(英文):https://www.legislation.gov.au/C2009A00028/latest/text

(建議閱讀 Compilation No. 最新版本,或直接搜索關鍵詞如「Section 11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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