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5歲少女凌晨過量飲用,搶救無效身亡,4人獲刑

當你走進酒吧點了一杯特調飲品,你永遠不知道這杯飲料里除了酒精和果汁,還可能摻著什麼。
通過中國裁判文書網查詢,去年底公布的一份判決書顯示,深圳曾發生一起因誤飲「滴滴原液」致人死亡的悲劇,年僅15歲的少女劉某甲,在酒吧過量攝入含該成分的飲品后,因γ-羥基丁酸中毒身亡。
2023年10月25日凌晨,案外人王某某、梁某某相約到龍崗區飲酒,由該酒吧營銷人員鄭某某負責訂台,二人在SV55卡座就座后,梁某某使用隨身攜帶的約40ml「滴滴」原液(即1,4-丁二醇)加入綠茶后勾兌成「滴滴水」與王某某等人一起飲用。
其間,鄭某某為留住客戶及多購買酒水,叫來酒吧「維護女」即被害人劉某甲到SV55卡座與王某某、梁某某等人一起喝酒。
二人的「滴滴水」飲用完畢后,王某某要求鄭某某拿空扎壺到SV61卡座找被告羅某添加「滴滴」原液,鄭某某來到SV61卡座將空扎壺交給羅某,羅某朝扎壺內噴了約30滴「滴滴」原液,后鄭某某將裝有「滴滴」原液的扎壺拿回至SV55卡座加入兩瓶綠茶飲料勾兌成一紮壺「滴滴水」,后王某某與被害人劉某甲玩骰子,其間被害人劉某甲攝入約兩大杯「滴滴水」。凌晨4時30分許,被害人劉某甲離開SV55號台。
2023年10月25日7時許,被害人劉某甲因過量飲用「滴滴水」身體出現異常,經120搶救無效死亡。經鑒定,死者符合因γ-羥基丁酸中毒死亡。
而1,4-丁二醇是γ-羥基丁酸前體物質,可在人體內通過乙醇脫氫酶代謝,迅速轉化成γ-羥基丁酸。γ-羥基丁酸對人體中樞神經系統有強烈的抑制作用,是我國規定管制的第一類精神藥物,屬於合成毒品。
案發後,羅某、王某某、梁某某、鄭某某均被以過失致人死亡罪判刑(羅某有期徒刑一年十個月,王某某一年十個月,梁某某一年,鄭某某一年七個月)。王某某、梁某某、鄭某某分別賠償被害人家屬26萬元、7萬元、3萬元並獲諒解;酒吧所屬公司另賠償123萬元。
所謂的「滴滴原液」,不是普通飲品添加劑,而是可以致人死亡的毒品前體。無論是飲酒參与者,還是提供者,一旦觸碰,不僅可能背負刑事責任,還將面臨民事賠償。
對消費者而言,酒吧里的「新潮飲品」暗藏致命風險,切勿因好奇或輕信而拿生命開玩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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