貴陽一男子殺妻拋屍謊稱其婚外情出走,6年後警方找到屍體;疑犯稱夫妻生活時被言語刺激才下殺手;法院一審判處無期,女方家屬將申請抗訴

2026年09月05日 13:08

受害人黃女士

貴陽一男子殺妻拋屍謊稱其婚外情出走,6年後找到屍體;疑犯稱夫妻生活時被言語刺激才下殺手;法院一審判處無期,女方家屬將申請抗訴

「如果不是警方通過DNA比對,確認了妹妹的屍體,他可能會永遠逍遙法外。」黃先生至今仍對妹妹的遇害無法釋懷。

9月4日,貴陽市法院一審判處嫌犯張某無期徒刑。黃先生及其父母均無法認可,「他作案手段殘忍,從未主動歸案認罪。我們將向檢方申請抗訴。」

突然失聯——

哥哥:突然聯繫不到妹妹

妹夫說她因婚外情離家出走

1979年出生的黃先生是貴州省習水縣人。他說,妹妹黃女士是1981年出生,一直以來很要強,能吃苦,脾氣比較急。初中畢業后,一直做一些。妹妹曾有過一段婚姻,但因感情不和,於2010年前後離婚。

「離婚後,她經人介紹,認識了1975年的張某。兩人於2012年結婚,婚後育有兩個女兒。」黃先生回憶道,當時正值寒假,妹妹的兩個女兒都在他家,妹妹和張某正常經營小餐館,「2019年1月20日開始,妹妹就失聯了。」

張某

他說,2019年1月20日,他聯繫妹妹,但電話一直沒人接。直到晚上11時,妹妹才回復稱「累了要休息」。21日凌晨1時許,妹妹又發朋友圈,稱要離家出走,「我以為夫妻倆鬧矛盾了,就聯繫張某,對方說我妹妹沒再去過店裡。」

「我再聯繫她,她就隔幾天回復一條文字消息。大概10天,就徹底失聯了。」黃先生說,家裡人找了妹妹好幾次,都沒有找到,「張某和我妹平日感情還可以,妹妹屬於比較強勢的一方,兩人偶爾會拌一下嘴。」他曾問張某,對方稱,妹妹是因為婚外情才離家出走的,張某對妹妹的失蹤也不是很上心。

「兒子一直聯繫不到女兒,我們才知道她失蹤了。」黃女士的父母說,女兒失蹤后,他們曾到派出所報警,但沒有找到她。失聯前,女兒和張某的店生意不好,她有些焦慮,「家裡人想著,如果是心情不好,緩兩天就會回來。」

根據警方調查顯示,黃女士聊天喜歡發語音,但在2019年1月21日至2月25日期間,黃女士的聊天都是文字信息。

殘忍殺害——

時隔6年警方立案,經DNA比對找到屍體

疑犯:夫妻生活時,她言語刺激令我失去理智

「知道妹妹遇害,已經是6年後了。」黃先生說,妹妹失聯后,張某將小飯館轉讓,然後外出做生意。他和父母則一直在找人,並尋求警方立案偵查。

2025年3月20日,貴陽市公安局南明分局以「黃女士被非法拘禁」立案偵查,採集黃女士父母血樣送檢入庫。3月30日,經DNA數據比對,發現2019年3月18日,貴陽市某山發現的一名無名女子頭顱DNA分型,與黃女士父母的三聯體親緣關係比中。

司法鑒定、專家會診紀要等顯示,該頭顱系死亡后被銳器分離,結合其頸部受力、顳骨岩部出血及腦組織淤血腫脹等改變,死因不排除頸部受外力作用致機械性窒息死亡。

警方在排查、走訪調查后,發現黃女士於2019年1月21日後,再無人與其取得聯繫,最後與其在一起的是張某。且張某和黃女士經營的飯館距離頭顱發現地很近,黃女士的錢全部被轉給張某。

2025年9月2日,警方傳喚張某后,他承認了殺害黃女士並對黃女士分屍、拋屍的犯罪事實。

在案證據顯示,張某有犯罪前科,2001年因搶劫罪、搶奪罪獲刑11年,2008年刑滿釋放。

張某稱,結婚後,兩人的夫妻生活不是很和諧。2019年1月19日晚,黃女士與他發生關係時,稱其不行,還說此前懷孕打胎的不是他的,他聽后很憤怒,就掐死了她。他認為,自己對黃女士很好,但黃女士不守婦道,長期積累的怨恨,加上黃女士的背叛讓他失去理智。

事後,他利用黃女士的,偽裝成黃女士,給其家人發消息,以應付其家人。

一審判決——

疑犯有坦白、認罪悔罪情節,判無期徒刑

女方家屬:將向檢方申請抗訴

貴陽市檢察院認為,張某故意非法剝奪他人生命,建議以故意殺人罪判處其死刑,緩期兩年執行。黃女士家的辯護人則認為,張某故意殺人、分屍、拋屍的情節惡劣,懇請判處死刑,立即執行。

張某則辯稱,他並非故意殺害黃女士,願意承擔部分民事賠償,但無實際賠償能力。張某的辯護人稱,張某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黃女士死因存疑,張某無殺人的主觀故意與客觀行為,僅能認定張某構成故意毀壞屍體罪。黃女士存在重大過錯,且張某真誠悔罪等,懇請以故意毀壞屍體罪對張某定罪處罰。

2026年8月25日,貴陽市中院出具《刑事附帶民事判決書》顯示:法院經綜合評析如下:張某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其在黃女士死亡后,採取分屍、拋屍的行為,是為掩蓋其故意殺人的犯罪事實,屬於事後毀滅罪證,不應僅評價為故意毀壞屍體,故張某辯護人提出的辯護意見不予採納。

張某的犯罪行為,情節惡劣。鑒於該案是家庭內部矛盾引發,張某案發後有坦白、認罪悔罪等情節,可以對其從輕處罰。本案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雖未提供證明產生各項損失的證據,但張某的犯罪行為確實對原告造成了相應的經濟損失,酌情支持10萬元。

法院認為,張某行為構成故意殺人罪,張某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系坦白,可以酌情從輕處罰。決定判處張某無期徒刑,剝奪權利終身。

對此,黃先生無法認可,張某行兇的手段極端殘忍,且將妹妹殺害后,冒充其身份給親人發消息謊稱離家出走,6年時間始終沒有自首,直到警方DNA比對成功,才落入法網,「我們計劃向檢方申請抗訴,希望檢方支持我們,對張某判處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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