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治局稱反腐動真格 但懲罰標準遠低於香港 迴旋空間大

(圖片來源:路透社/Jason Lee)
作者香港特約記者麥燕庭
貪腐是中國人最關注的問題,在最高領導人財產公布未實現之際,中共中央政治局會議指出,當前反腐工作嚴峻,個別領導,特別是高級幹部存在嚴重違紀違法,全黨須在今年加大力度懲治腐敗,堅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懲,保持反腐的高壓態勢。不過,最高法院同日公布,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一萬元人民幣(下同,摺合約1216歐元)以上的,須刑事處罰。有關懲治標準,遠低於香港。
中國官方媒體報道,在昨日(12月31日)由中共總書記習近平主持的政治局會議上,成員聽取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工作彙報,並訂定2013年廉政建設目標。會議指出,反腐鬥爭形勢目前依然嚴峻,官僚主義、奢侈浪費現象嚴重,一些領域消極腐敗現象易發多發,個別領導幹部特別是高級幹部嚴重違紀違法。
會議強調,2013年,全黨要認真解決反腐倡廉中的突出問題,認真落實中央關於改進工作作風的八項規定,強化日常監督,做到出實招、動真格、見實效。堅持有案必查、有腐必懲,加大辦案和防腐力度,懲防並舉,切實轉變領導機關和領導幹部的工作作風,認真解決反腐倡廉中的突出問題,保持懲治腐敗高壓態勢。
不過,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檢察院(俗稱「兩高」)同日發布的《關於辦理行賄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下稱《解釋》)訂明,由今天(1月1日)起,為謀取不正當利益,向國家工作人員行賄,數額在一萬元以上的,須按刑法追究刑事責任。
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條,犯行賄罪者,將按情節的嚴重性判處最高達終身監禁的懲處,《解釋》訂明,「情節嚴重」是指行賄數額在二十萬至一百萬元之間的案件,另外,若行賄數額在十萬元至二十萬元之間,但行賄目標在三人以上,又或向食品、藥品、安全生產、環境保護等監督管理人員、司法及行政執法人員行賄,嚴重危害民生、侵犯公眾生命財產安全、影響執法和司法公正的,亦屬情節嚴重。
另外,根據《解釋》,行賄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或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逾五百萬元者,則屬「情節特別嚴重」。《解釋》又規定,因行賄而造成直接經濟損失數額在一百萬元以上的,即屬「使國家利益遭受重大損失」。
按《解釋》演繹,行賄一萬元以下的,便毋須受到刑事處分,規定顯然遠較以廉潔見稱的香港來得寬鬆。
根據香港的《防止賄賂條例》,任何公職人員如無行政長官批准,不得索取或接受「任何」利益,否則,收授雙方均屬違法;即使未能找出行賄人,若證明公職人員享有的生活水平或擁有/支配的財富與其公職收入不相稱,亦屬違法。而所謂利益,不單止是金錢,更包括禮物、貸款、傭金、職位、契約、服務及優待等,數額不限。
以「兩高」的規定,將讓行賄和受賄者有頗大空間迴旋。
來源:阿波羅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