威懾中共官員!盤點《人權民主法》兩院「加辣版」重點異同

2019年09月27日 3:15

》于時間周四凌晨終先後獲國會參眾兩院的外交關係及外交事務委員會表決通過。

香港反修例其中一道戰線為爭取國際支持,早於5年前首度提出的《美國法案》(下稱《法案》)成為運動焦點之一,該《法案》于香港時間周四凌晨終先後獲美國國會參眾兩院的外交關係及外交事務委員會表決通過,為《法案》多次提出以來,首度通過委員會階段,下一步將排期到參眾兩院大會審議,雖然兩院版本細節部份有異,目標卻是一致,就是在監察香港自治權方面「加辣」。外界預料《法案》最快可於10月通過。

今次經修訂的《法案》,不論在參議院或是眾議院都為被視為「加辣」版,例如在監察香港自治權方面,原《法案》要求每年向國會提交報告,經修訂后改為要求每年提交「證書」,證明香港有足夠自治權,美國才能延續對香港的特別待遇。

而在制裁機制以及對遭檢控的示威者申請的安排上,前者主要要求總統向國會提交報告,辨識香港涉及迫供、酷刑、違法拘留等違反人權行為的人,凍結其美國資產及禁止入境美國;後者則表明涉及示威者活動而被捕者,申請美國簽證時不應被拒,但內容上兩院都有不同(見表)。

有意見認為,兩院修訂案的用意一致,分別不大,據國會過往做法,有可能是某一院先通過一個版本,交由另一院決定是否全盤接納並表決通過,或是經協商后兩院再分別表決最新版本。

外界亦有討論美國對其他國家就違反人權問題作出制裁的機制,其實一直存在於另一條《全球馬格尼茨基人權法》之中,但有熟悉《法案》人士表示,雖然相關制裁機制一直存在,但《法案》對香港狀況更具針對性,因為不少的子女都要到美國留學、居住,相信特定針對香港問題的制裁機制,能對涉打壓香港自治的起更大阻嚇作用,故國會議員認同有需要列明有關特定機制。

兩院《法案》比較

●對示威者申請美國簽證可「特事特辦」的政策

眾議院:沒有特定時間性

參議院:列明是2014年或之後居港人士不會因遭政治因素被檢控、拘留而被美國拒絕發出簽證;同時列明國務卿需與其他國家合作,鼓勵推動相關政策

●針對打壓香港自由及自治的制裁機制

眾議院:有三大條件,包括1)迫供、酷刑、違法拘留;2)一再違反《中英聯合聲明》及《基本法》;3)嚴重違反國際人權公約

參議院:只有兩大條件,包括迫供、酷刑、違法拘留,以及嚴重違反國際人權公約

●制裁手段

眾議院:凍結資產及拒絕簽證申請,後者對象擴闊到涉事人的直屬親屬

參議院:凍結資產及拒絕簽證申請,但僅包括觸犯制裁機制條件的人士

●定期檢視美國技術會否被中國用作發展社會信用系統

眾議院:由總統提交寫報告

參議院:由商務部經諮詢財務部及國務卿后提交

來源:蘋果日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