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歲女孩遭強姦警方不立案曝光后刑事立案

2026年06月29日 22:05

文章來源:民生觀察

近期“13歲稱遭男子不予立案”事件引發全網關注——案件最初因警方認定“雙方自願”不予立案,民警多次建議家屬“拿一筆賠償了事”。事件曝光后已逆轉:目前案件已正式刑事立案,嫌疑人韓某某(綽號“黑哥”)已被刑拘。多位博主評論,此案幾乎複製了“不上網不立案”的路徑——家屬多次投訴無果,一旦全網曝光,同批民警在一天內就從“不立案”轉為“刑事拘留”。這一反轉並非孤例,此案之所以引爆輿論,核心在於警方最初的定性——“自願發生關係”,與法律中“與未滿14周歲幼女發生性關係即構強姦”的剛性底線存在直接衝突。背後暴露了案件辦理中的核心爭議與執法盲點。

類似事件非孤例

  1. 內蒙古13歲女孩疑遭兩男子性侵,警方先抓人,後撤案。

  2. 2024年13歲女孩張某,被包某、武某兩人關在屋內實施性侵,同時拍攝視頻。事後二人以曝光視頻威脅,逼迫女孩多次再次見面發生關係。

  3. 2024年7月22日烏蘭浩特公安以立案,當晚抓獲兩名男子,之後兩人取保候審。2024年11月29日,公安局出具《撤銷案件決定書》,理由是:無犯罪事實。

事件經過

  • 2026年4月19日凌晨:13歲女孩小敏(化名)被30歲男子韓某某(綽號“黑哥”)在出租屋內性侵,事後韓通過他人轉給小敏500元。

  • 4月30日:家屬報案,警方帶女孩到醫院檢查,但未當場立案。

  • 6月12日:運城市公安局鹽湖分局出具《不予立案通知書》,理由為“經審查,認為沒有犯罪事實”。

  • 6月22-23日:事件經媒體報道后引爆輿論,鹽湖分局連夜發布通報,宣布與相關單位組成聯合調查組啟動案件複核程序。

  • 6月25日:案件急轉——警方已刑事立案,嫌疑人韓某某被刑事拘留。

家屬指控的五大程序疏漏

家屬(哥哥張磊)通過媒體披露了辦案過程中的多項異常,這些指控直接促使輿論升級:

  1. 勸調解私了:民警多次建議家屬“拿一筆賠償了事”,甚至說“錢不用管從哪裡來”。

  2. 嫌疑人威脅撤案:韓某某在案發後直接找到女孩面威脅“不撤案就殺你全家”,警方未採取任何保護措施。

  3. 關鍵證據被忽略:韓某某已承認發生性關係,但警方未據此立案;醫院檢查顯示處女膜陳舊性裂傷,但未作為有力證據。

  4. 遇KTV陪酒、仙人跳涉事:家屬稱女孩報案后曾被逼迫去KTV陪酒、參与“仙人跳”,警方在做筆錄時遇問涉及未陪酒即關錄像。

  5. 多次推諉、提級迴避:家屬跑遍50多天部門全被推諉,本地律師無人敢代理;要求提級辦理后,鹽湖分局調查組依然由本單位組成。

網友評論

@會飛踹的小惡魔他娘:執法機構是真法盲還是黑惡勢力保護傘,真得好好查查了。

@炸雞啤酒_:法律竟如此彈性,被某些公職人員玩弄于股掌之中。

@旗木維他命E:以後啥事都得靠網上升堂。

@諸天星斗灑清輝:網路升堂。

@美罐子啦:她咬緊牙關掙扎的一幕,讓人心疼到嗓子發緊——那些壓迫在黑暗裡的反抗不該被一句“不予立案”輕輕抹去。

@點點看世界-MY:未予立案的理由真的經得起推敲嗎?這種裁決是把未成年人的最後一道防線生生撤走了。

@欣然拾光:未成年人受害無協商調解餘地,不能姑息。

反射弧超長星人影九:先是不予立案,鬧大了又立案了,非要上網敲登聞鼓才給立案是吧?

@錢景一片大好坐以待幣:為什麼一開始不立案是否涉及瀆職。

@-王小寶的太陽-:不是瀆職,是違法。

@妖妖酒不喝酒:絕了,鬧大才給一點公道。

@9歲雲童淚灑申城:她說了我不同意,法律就該聽見這四個字。13歲,第一次,反抗了,不敢打他,給了500塊封口費,還有兩次前科。法律的門檻,不該比500塊還低。

@你說愛我的聲音:有時候真不是當事人(受害者)家庭非要鬧,是走投無路而已。

@炸雞啤酒礦泉水_:受害的不滿14,這麼明確的強姦幼女案都能搞成這樣,可想而知其他年級稍大一點的受害者是如何求告無門了。

@我是禿頭小妖孽439:這下可好了,之前都說網路不是法外之地,現在只有網路不是法外之地了。

@一輩子和財布一起:而且一直在威脅女孩家裡人“不要再聲張”打著美名其曰“為了保護女孩聲譽”的幌子…………

@Ninesnake:類似的事情都多少次了,不鬧大就永遠不解決,真的好悲哀啊。

@實名舉報外企法人致人輕傷一級:要有後續報道才行,不然又是不了了之。

@源月_123:這麼小的孩子遭受了這麼大的傷害,還不予立案得多傷心啊。

@巫山六月雪:他們不是不懂法,現在的人有幾個不懂法啊,就連我這個小學沒畢業的都多少懂一點。他們是認為,受害人是最底層老百姓,可以不理。

@Shankster:性侵未成年人案件屬於公訴案件,刑事層面依法不得調解,以民事方式調解全案在程序上就是錯誤的,為什麼不予立案?!網路發達了,什麼妖魔鬼怪都有,我請問保護未成年就這麼保護的?!

大漠魚–:兩起性侵未成年人案,兩地警方不予立案,理由也大致相同:不知道她未滿14歲。這樣的理由成立嗎?打個比方:我拿著毒藥下入別人的飯菜中,引發中毒案發生。此時,我向警方解釋:我不知道這是毒藥,是不是就可以躲過刑事處罰?顯然,山西運城、內蒙烏蘭浩特兩地警方都在胡扯。為什麼說他們胡扯,因為《中民共和國刑法》第236條【強姦罪】中寫的很明白:姦淫不滿十四周歲的幼女的,以強姦論,從重處罰。通俗地說:只要與未滿14周歲的女孩發生了性關係,就按強姦罪論處。這裏沒有借口、沒有過渡。

這樣基本的法條,公安、檢方不會不懂吧?如果明知而不去實施,那麼就是包庇或不想作為。不要找任何借口搪塞。所以我的結論:1、警方法盲。2、有意包庇犯罪。3、司法不作為。拜託,行行好吧,有點善念吧,不要愧對了自己的稱號與使命!

若_若_離:孩子被欺負了,報警反倒像她在找事——不立案就算了,嫌疑人還敢上門威脅,這哪是辦案,這像是讓人閉嘴。拿錢勸和解,就是把孩子當買賣談——幾萬塊就想把抹成民事糾紛,辦案的省事了。要不是鬧上網,根本沒人搭理——輿論一炸才查,那沒流量的受害者怎麼辦?要是怕麻煩,壞人就更不怕了。希望這次必須查到底,給孩子一個說法。

裝老師有毒:13歲女孩被強姦,先不立案,然後晚上8點多找上門,找受害女孩母親溝通。溝通了什麼呢?給女孩母親解釋什麼是強姦,帽子是這麼說的(原話):

“什麼叫強姦?違背婦女意志,強行。

而這個事情不是那麼一回事,包括你娃和周圍人的聊天交流都證實,娃和這個韓某某發生關係,是屬於自願。”讓人吃驚啊,這是真不懂,還是糊弄人?和不滿14周歲的未成年人發生性關係,不管未成年人是否自願,都是強姦,而且要從重處罰。這是最基本最簡單的法律常識啊。被侵害的女孩才13歲,你竟然跟孩子媽媽說她是自願的?!即便是自願的,那也是強姦啊。

半個有趣的人yoo:不管辦案過程有多少爭議,有一條法律底線是絕對不能模糊的。明確規定,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無論對方是否“自願”,一律以強姦罪論處。13歲的孩子,在法律上根本沒有“同意”的能力,這不僅是生理上的未成熟,更是心智上的被保護對象。所以,當聽到“證據不足”和“建議調解”時,那種荒謬感才如此強烈。公訴案件豈能私了?嫌疑人在報案后還能接觸並威脅受害人,這種程序上的疏漏比案件本身更讓人寒心。

偲賦:一個13歲的孩子遭遇如此傷害,

而最初的“不予立案”決定和“調解”建議,

無疑是在傷口上撒鹽。根據法律規定,與不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不論對方是否“自願”,都以強姦罪論處。因此,這個案子在法律上幾乎沒有“證據不足”的討論空間,屬於必須立案偵查的公訴案件。萬幸的是,輿論的關注推動了正義的進程,

當地警方已成立聯合調查組複核。希望複核能查明真相,讓正義不再遲到。

懂得的圓圓是旺仔:該結果讓家屬難以接受,也讓無數網友倍感費解。根據我國法律規定,與未滿14周歲的幼女發生性關係,無論對方是否自願,均構成強姦罪,屬於性質惡劣的刑事案件,是法律嚴厲打擊的犯罪行為。此類侵害未成年人的案件,本應優先從嚴處置、從嚴立案,最大限度保護未成年受害者權益,而非以“證據不足”擱置案件,更不該出現刑事犯罪案件調解私了的處置傾向。

事件發酵后,輿論持續升溫,大眾紛紛質疑案件辦理流程的嚴謹性,擔憂未成年受害者維權無門,害怕施暴者逃脫法律制裁。面對海量輿情,山西運城鹽湖公安分局迅速作出回應,連夜成立專項聯合調查組,正式啟動案件全面複核程序,將逐一核查案件事實、取證流程、辦案處置等全部環節,徹底釐清案件疑點。

未成年人是法律重點保護的弱勢群體,性侵未成年更是觸碰社會公序良俗與法律底線的重罪。司法辦案的底線,永遠是守護公平正義,尤其在涉童案件中,更應秉持審慎、嚴謹、嚴苛的原則,最大限度還原真相、嚴懲罪惡。

公眾期待此次複核能夠公開透明、公正客觀,全面查清案件事實,補齊證據鏈條,讓施暴者為自己的惡行付出法律代價,給受害女孩一個公道、給公眾一個交代。同時也希望所有涉未成年人案件,都能堅守法律紅線,杜絕和稀泥式辦案,築牢未成年人安全的法治屏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