澳大利亞稅務局公布關於「重大跨國實體」需要提交通用目的財務報告要求的進一步指導

2017年10月20日 7:17

來源:安永大洋洲區

稅務局於2017年9月28日發布了等待已久的關於重大跨國實體(SGEs)需要提交通用目的財務報告(GPFS)要求的進一步指導細則,要求重大跨國實體如果無需提交通用目的財務報告至澳大利亞證券投資委員會(ASIC),則需要向澳大利亞稅務局提交通用目的財務報告,該項要求適用於在2016年7月1日當天或之後開始的稅務年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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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項指導細則遵循了澳大利亞稅務局於2016年10月發布的草擬指導細則,以及2016年底/2017年初期間安永也參与的就範圍界定進行的公開諮詢。

通過澳大利亞稅務局的網站www.ato.gov.au/GPFS,最新的指導細則包括兩部分:

  1. 關於重大跨國實體需要提交通用目的財務報告要求的一般指導細則,包括進入和退出會計和稅務合併集團的兩個實例

  2. 過渡期的執行方法,並於10月27日前對另一事項收集意見。

澳大利亞稅務局指導細則的主要內容如下:

?    通用目的財務報告通常需依據澳大利亞會計準則進行準備(受限於以下1年期的過渡式例外情況),包括澳大利亞會計準則 1053有關層級2財務報告簡化的披露要求(如適用)

?    外資集團成員「可能會通過提供使用層級2財務報告簡化的披露要求編製的通用目的財務報告來確定滿足該要求。或者…通過提供所屬集團的澳大利亞實體通用目的財務報告,或提供最終境外母公司通用目的財務報告來滿足有關報告的要求。在確定採用哪個選擇方案時,建議考慮每個選擇如何最有效地促進澳大利亞稅務的透明度。

?    對於不受澳大利亞公司法約束的澳大利亞稅務居民實體(如有限合夥企業,不受公司法第2M.3部分要求的某些小型私營實體等),或通過在澳的常駐機構來運營的外國居民,將被要求提供根據商業上接受的會計原則(CAAP)準備的通用目的財務報告

?    對於截至6月30日財務年度的外資實體,如果其難以依據澳大利亞會計準則制定通用目的財務報告,澳大利亞稅務局在其公布的過渡期的執行方法中允許其根據商業上接受的會計原則編製並提交通用目的財務報告,但該簡化的要求僅對第一年適用

?    即使澳大利亞證券投資委員會或公司法免除了某些重大跨國實體編製或提交財務報告(例如在延續過渡條款下的某些大型私營實體),通用目的財務報告要求也適用

?    對於通過在澳常駐機構或分支機構運營的外國稅務居民企業,其必須提供外國實體的通用目的財務報告,而非僅其在澳常駐或分支機構的財務報告。

?    對於所得稅合併集團和多企業稅務合併集團(MEC),如果子公司在稅務年度加入或離開該合併納稅集團,則可能需要提交通用目的財務報告。否則,如果一個實體在整個稅務年度都是附屬成員,則不需要向澳大利亞稅務局提供通用目的財務報告。澳大利亞稅務局已經表示,其認識到多企業稅務合併集團「嚴格根據會計準則編製通用目的合併財務報告可能對澳大利亞的業務僅能提供非常有限的信息」

對於財務年度截至6月30日的實體,由於此份指導細則的延遲,澳大利亞稅務局允許其延緩到2018年3月31日前提供通用目的財務報告。但該延長期限僅就截至2016年6月30日財務年度一次適用。

考慮到重大跨國實體的全球業務以及財務準備的複雜性,澳大利亞稅務局還將於10月27日之前就可能出現的其他問題尋求意見,特別是就外國母公司根據其本國會計準則編製的母公司財務報告如何能符合澳大利亞會計準則的有關問題徵求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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