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活在澳洲,許多人都不了解這個「政府機構」!卻不得不定期向它交錢
來源:澳洲財經見聞
閱讀導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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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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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ncil 的歷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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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ncil 的職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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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長(Mayor)與市議員(Councillo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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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行業中的地方政府角色與工作
前言
澳大利亞的政府系統實際上分為聯邦政府、州政府和地方政府(Council)三個級別。
但和中國不一樣,澳大利亞的各級政府之間沒有和中國一樣的直接的上下關係,州政府對 Councilz政府有領導地位,但更多的是依據和通過法律和各種制度來行駛的管理和控制。
三級政府之間更多的不同是事宜和領域上的(參考下圖),理解三級政府的功能和作用是非常有幫助的。
本文主要探討一下澳大利亞的地方政府 – Council 的角色、結構和運營,因為它處於州政府之下但和中國省之下的市縣政府有很大的不同, 在很多情況下是無法繞開的,特別是在地產開發上上可以說是最重要的主管機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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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ncil 的歷史
澳大利亞的地方政府體系源於英國,又糅合了自己的特點。
英格蘭在中世紀開始將鄉村地區劃分成不同的 Shires,這就是英美體系裡最早的地方政府,澳大利亞的地方政府沿襲了不少英國的結構,又根據自己的需要進行了發展。
目前,澳大利亞全國共有537個地方 Council,他們的職能上沒有區別,但卻有著不同的名稱,最常見的是 City (主要為城市化地區的區) 和 Shire (主要為鄉村農牧業區的區),其它還有少部分以 Municipality, Town, Region, District等等為名的,他們的管理部門都叫 Council,所轄地理範圍叫 LGA (Local Government Area) 。
澳大利亞面積最小的 Council 為佩斯的 The Shire of Peppermint Grove (面積1.5平方公里);面積最大的 Council 也在西澳,為 The Shire of East Pilbara (面積為38萬平方公里),比德國或日本都還要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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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ouncil 的職能
作為居民,提起 Council 很清楚我們要付 Council Rates (市政管理費),他們還負責收垃圾,維護綠地,還有圖書館、游泳池等等也是 Council 管理;工作上面,開發的審批有很多事情需要和 Council 打交道,近年來新州成立的各種 Panel 使得體系更複雜了,但 Council 永遠是無法繞過的主管機構,這裏我們大概了解一下 Council 到底有什麼職能和權力吧。
嚴格的意義上講 Council 並不是政府,Council 的政府地位在憲法里並沒有得到認定(所以聯邦政府只能通過州政府撥款給 Council 而不能直接撥款),在聯邦憲法里 Council 的定義是州政府的部門,但在每個州的憲法里都對 Council 有認定。
所以 Council 的權利由所在州政府決定,州政府有義務提供經費撥款,也有權對 Council 提供監督管理。
我的理解州政府設立眾多 Council 是為了更好的解決地方的需求和尊重地方的意見,而且 Council 的職能也在不斷發展演變當中,最大的特點就是從最初的提供和物業(Properties)相關的配套服務越來越多的轉向服務居民(People)。
Council 成立最初時期也是澳洲開荒建設時期,Council 最重要的工作就是解決每套住房的道路,供水和排污,這些責任至今依然保留,但隨著澳洲國家的發展越來越成熟,今天的Council 還增加了更多的社區設施和服務方面的工作:圖書館、公園、游泳池、地方道路保養和規劃與開發審批等。
澳大利亞的 Council 的職能範圍比美國加拿大的要小很多,美國的有不少巨型 Council 往往會負責城市的教育、醫療、警察、消防和公共交通(紐約市 Council 的最新年預算接近890億澳元,僱員32萬5千名),在澳大利亞即使是昆士蘭的 Council 規模大於其它州的 Council,但也只有布里斯班這樣的少數 Council 會涉足公共交通(輪渡與巴士),基本上澳大利亞 Council 的職能還是相當有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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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長(Mayor)與市議員(Councillor)
澳大利亞每個 Council 都是由選舉產生的市長(Mayor)與市議員(Councillor)組成。
Councillor 最重要的角色是代表所在分區(Ward),充當所在社區與 Council 之間的橋樑,為之代言和謀求福利。
另外他們還有社區領袖的角色,還需要參與制定 Council 政策及在一系列 Council 事務上投票表決。
市長在絕大部分的 Council 和普通 Councillor 的區別只是形式和儀式上的,只有在昆士蘭市長有相當於公司「董事長」的權利和地位。市長絕大多數的情況下是由當選的 Councillor 們再選出其中一位成為市長,又有少數 Council 由居民直接來選市長。
由居民直接選出的市長任期四年,而 Councillor 選出的市長任期只有兩年。
更重要的區別是,居民直接選舉出來的市長有時會缺乏 Councillor 的支持,在 Council 表決的場合往往會非常分裂,造成工作上的混亂。而 Councillor 中選出的市長由於本來就有了過半的支持者,日後 Council 意見分裂的情況會較少。
Councillor 和市長們的工作很多和開發和規劃相關,他們應該不應該和開發商見面或者反過來開發商應該不應該和Councillor 和市長們有接觸很多人都有疑問,個人覺得這樣的溝通完全合法合理,有條件的情況下是很有價值的溝通。
「
首先,Councillor 和市長們有代表社區的職責,雙方的溝通完全是合法的,開發商在地方進行投資建設,如果充分溝通可以取得雙贏,這也是重要的有價值的工作。
」
對於開發商來說,這樣的溝通可以真正的了解到 Council 的需要和 Council 對自己計劃的一手想法,而且還可以通過Councillor 和市長直接與 Council 相關部門和工作人員取得聯繫,減少對接 Council 內部具體負責部門的難度和時間。當然,這樣的接觸有嚴格的規範,必須要遵守。
澳大利亞市長市議員的工資上的安排也是非常特別。作為 Councillor 根據所服務 Council 的面積人口的不同,每年將得到兩萬多澳元的工資,絕大部分市長則有6到10萬澳元,而及個別的需要全職工作的市長的工資則可高達20萬澳元。
Councillor 和市長們往往都另有工作,但 Council 工作佔用的時間和精力是遠遠超過他們獲得的經濟補償的,Councillors 一周在 Council 工作上花費50-60小時是很正常的事情,去年悉尼市副市長 Jess Miller 因為佔用時間精力過多卻得不到應有的回報而辭職就不難理解了。
除了市長和 Councillor 們,Councillor 的運轉靠的是龐大的行政機器,這一部分才是我們經常打交道的政府衙門,它的頭就是總經理(GM,有的 Council 叫 CEO)。
如果說市長和 Councillor 更像是做義工,總經理就更像是職業經理人了,他們工資不菲,而且負責 Council 整個龐大機器的運行,在他(她)之下的Council 員工負責 Council 實際工作的進行。
在人員上市長和 Councillor 們按照程序任命總經理和總經理下面一級的 Directors,總經理負責全部其他人員的任命和全部各級工作人員的管理(雖然可能更多的是通過 HR Director 和 Line Managers)。
總經理需要對市長和 Councillor 們負責,為他們履行角色服務,回答他們的諮詢等等。所以市長和 Councillor 與總經理及 Council 部門之間有著微妙的權利平衡關係,這一平衡的處理好壞直接影響著一個 Council 的工作效率和風格。
一個Council 的運行,各種委員會 (Committees) 和會議非常重要。
委員會按照領域來區分和設立,比如政策和戰略的、預算的、規劃的、歷史的和文化的等等,不同領域的委員會討論各自相關的內容,除了 Advisory 性質的委員會,還有做出決定的權利。
一個Council 各種會議也是眾多,除了眾多委員會的會議,最重要的是 Ordinary Meeting,基本每個月一次,學校假日除外。政府法律對Council 的會議有很多要求,必須公開,透明,充分記錄(Minutes 和錄音),對民眾開放(現場或視頻直播),一般只有涉及 Council 商業利益的和人事安排方面的事宜可以不對外開放。
參加Council 的會議和查閱記錄是很好的了解相關事情的方式。
上圖大概勾畫出了一個地方政府 Council 的結構和運轉方式,市議員和市長的產生和角色,總經理的產生和角色及市長、市議員、總經理和 Council 官員職員之間的關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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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產行業中的地方政府角色與工作
在地產開發中,地方政府(Council)的角色非常重要,開發商和市長及 Councillor 們接觸溝通對雙方都是一個敏感的地區,歷史上爭議不斷,這不等於不該接觸,而是如何解除,開發商和市長及 Councillor 們接觸對雙方工作都有幫助,只是要注意接觸的方式和界限。
市長及 Councillor們的一項最重要的工作就是傾聽社區的意見,而開發商絕對是社區的重要組成部分,開發商應該利用機會恰當地向市長及 Councillor們推銷遊說自己的方案,了解 Council 的需要和想法。
當然這方面也有很多嚴格的規定,比如市長及Councillor 不可在無 Council 工作人員的情況下與開發商見面(「巧遇」除外),也不得過早表露意見傾向(必須在獲得所有信息以後),不得透露相關機密信息等等。
在具體審批項目上,在新南威爾士州由於地方規劃委員會(IHAP)的設立,Council 基本上已經不再批准開發許可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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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Council 依然會審批開發許可(只是不最後發放許可),所有的 Council 地盤以內的開發都依然要 Council 提供各種報告和意見,Council 的意見是 Panel 最重要的考慮因素,項目審批的快慢依然取決於 Council 工作的快慢。
」
即使由於這一變化,在地產開發和規劃方面,Council 依然在規劃控規、開發標準、開發申請流程、開發貢獻費和各種認證等事宜上是不可繞過的。
自從地方規劃委員會(IHAP)設立與推廣以來, Council 的工作並沒有減少。這一還算較新的流程Council 的反映是時間和費用成本都增加了,以 Blacktown 為例,2018年用於 IHAP 相關的費用為50萬左右,而平均一個 DA 的審批時間增加了兩個月。而且除了 DA 本身的工作,最需要和 Council 溝通的應該是關於基礎設施貢獻費的 VPA 協議了。
VPA – Voluntary Planning Agreement 是90年代地產行業遊說的產物,它使得開發商和 Council 能在項目的配套和基建上更加靈活和有創造性。VPA可以帶來眾多好處,在政府取消S7.11 (原S94) 貢獻封頂之際,通過VPA 來鎖定基礎設施貢獻費就更加有必要了,這對開發商來說可能是更加重要的一項需要在 Council 解決的工作
以上就是澳洲的地方政府 Council 的政治和行政結構,運行特點和對房地產開發行業的影響的基本介紹,如有需要,可以更深入地進行介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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