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澳洲你須要知道的一次公投——90%的澳洲人投YES
澳大利亞聯邦自1901年成立以來共提議過44次公投,只有8次最終舉行。
那麼在1967年公投之前,澳大利亞原住民的社會地位是怎樣的呢?
本期《政治辭典》,我們一起來來了解改變澳大利亞原住民社會地位的1967公投。
1788年1月英國第一艦隊抵達澳大利亞大陸,打破了原住民6萬年在這片土地上的寧靜生活。英國政府未經原住民同意,就宣布這是一塊無人擁有的土地,並以先到先得的原則,宣布這塊土地歸英國所有。
1829年,澳大利亞正式被列入大英帝國的一部分,這也意味著這片土地上包括原住民和托雷斯海峽島民的所有居民,都成為大英帝國的附屬品。
1901年1月1日,澳大利亞聯邦正式成立,第一部澳大利亞憲法隨之生效。根據憲法,原住民和托雷斯海峽島民不屬於澳大利亞公民;在許多情況下,甚至被認為是外來者。
因此,即便在這片土地上生活了上萬年,原住民和托雷斯海峽島民仍無法平等享有澳大利亞人的任何權利。各州政府自行管轄當地原住民事務,事關能否在州大選中投票,能否自由通婚,自由搬遷,擁有房產,能否享受同等的工資待遇,甚至能否成為他們親生子女的合法監護人。
直到1962年,原住民和托雷斯海峽島民才能夠在聯邦大選中投票;1965年,他們才能夠參加所有州和領地的大選投票。
朝野各界有關修改憲法中原住民內容的呼聲和努力一直沒有停息過。僅在1962至1964兩年時間里,聯邦政府就收到了超過50份請願書。「澳大利亞原住民聯誼會」的秘書長Jack Horner曾說過這樣一句話:「我們花了10年時間才讓聯邦政府同意舉行全民公投;而在之後的15個月里,議會每一天復會期間,都會收到要求公投的請願書」。請願聲呼籲就憲法中第51章和第127章內容進行修改。憲法第51章規定,聯邦政府有權為除了原住民以外的任何澳大利亞人制定法律。憲法第127章規定,在統計聯邦、各州和領地人口時,不包含原住民和托雷斯海峽島民。
1967年3月2日,時任總理Harold Holt宣布,在同年5月27日舉行全民公投。
A photo from a 1967 march for the referendum AAP
1967全民公投是一次具有里程碑意義的憲法改革,90%的澳大利亞人投票YES,同意將澳大利亞原住民和托雷斯海峽島民首次納入人口普查,並允許聯邦政府為原住民特別制定法律。
這次也成為澳大利亞史上YES投票率最高的公投。 憲法修正生效后,聯邦政府成立了「原住民事務委員會」,並召集各州和領地的部長開會共同討論原住民事務。
1968年2月,聯邦政府任命了史上首位原住民事務部長W.C. Wentworth。1967全民公投也為之後實行的多項原住民事務重大改革鋪平了道路。這其中包括引入「正面差別待遇」positive discrimination,讓曾經的弱勢群體獲得政府的額外補貼。
首位原住民事務部長Wentworth也引用這一政策,幫助改善原住民和托雷斯海峽島民的健康護理狀況。公投后,多部有關原住民的法律相繼產生,包括「1975原住民和托雷斯海峽島民法案」,「1976原住民委員會和聯盟法案」,「1991原住民委員會和解法案」以及「1993年原住民土地權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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