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失蹤35年,警方以「過追訴期」拒立案?律師:不成立

2025年10月29日 23:25

河北邯鄲肥鄉的郭會增向大象新聞反映,1990年,其姐姐郭桂芳在單位值班時失蹤,三年後,距離其家不遠處的枯井中發現一具屍骸,郭桂芳的家屬稱屍骸的特徵與郭桂芳吻合,多名目擊證人也根據現場實物認定枯井屍骸為女性,而當地先是稱該屍骨與郭桂芳無關,時隔多年後又答覆稱該屍骨是男性。

郭會增

10月28日,大象新聞推出報道《兩代人35年接力苦尋失蹤親人 疑雲未散卻「被」息訴罷訪》,引發廣泛關注。針對網友普遍關注的問題,10月29日,多位法律界人士接受大象新聞採訪,就案件中的關鍵問題,給出專業法律解讀。

郭桂芳

屍體爭議問題如何解決?

律師:公安機關有義務提供勘驗筆錄等檔案資料

對於枯井屍骸爭議,安劍律師事務所周兆成律師認為,公安機關作為刑事偵查主體,對其發現的屍骸有法定的勘驗、檢驗和鑒定義務。其出具的《現場勘查登記表》及後續答覆屬於重要的證據材料。當該證據與多名目擊證人,包括報案人的證言、家屬辨認意見以及失蹤者特徵(如捲髮、絲襪、小兒麻痹症導致的腿骨異常)存在根本性矛盾(即「男屍」與「女屍」之分)時,該證據的客觀性和真實性存疑,不能作為認定事實的唯一依據。相關部門有責任對矛盾信息進行核查。

「可要求公安機關出示原始的屍骸照片、法醫鑒定報告、物證記錄等。在技術條件允許的情況下,如果屍骨尚在,可委託更高層級或中立的司法鑒定機構對屍骨的性別、年齡、身高等關鍵信息進行重新鑒定。還可以核查1993年現場勘查及鑒定程序是否合法、規範。」周兆成說。

郭桂芳姊妹四人

北京市盈科(鄭州)律師事務所陳煥律師表示,屍骸鑒定信息直接關係到郭桂芳失蹤案真相及家屬的知情權,屬於「與自身合法權益密切相關的信息」,故根據《中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等相關規定,家屬可向公安機關申請公開屍骸的司法鑒定意見及鑒定機構資質證明、鑒定人執業證書、鑒定結論為「無名男屍」的認定依據。

河南春屹律師事務所主任張少春律師同時認為,失蹤人員的家屬郭會增既然已經申請信息公開,那麼當地公安機關有義務向家屬提供有關勘驗筆錄、照片等檔案資料。

肥鄉區公安局答覆書

「如果相關單位拒絕回復,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建議同步申請檢察監督,要求檢察機關介入。」陳煥說。

「過追訴期」拒絕立案?

律師:家屬在追訴期內提出控告,拒立案理由欠妥

採訪中,郭會增告訴大象新聞記者,其姐姐郭桂芳在單位肥鄉縣農牧局(現肥鄉區農業農村局)值夜班失蹤后,「第二天我的父母一起到肥鄉縣(現改區)公安局報案。隨後,在多家媒體刊播了尋人啟事,單位也派人與我家人全國多地尋找。」

但是,當地相關部門否認接報記錄,並以「超過追訴期」為由拒絕立案。

該理由在此事件中是否合理?這種情況下家屬該如何推動警方立案偵查?

郭會增

周兆成律師表示,刑事案件的追訴時效從犯罪發生之日起計算。但如果案件立案偵查,或者報案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則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

周兆成律師稱,根據1997年《刑法》規定,被害人在追訴期限內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應當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不受追訴期限的限制。「在該事件中,郭家堅稱在郭桂芳失蹤后即報案,並提供了當年刊登尋人啟事等間接證據,如果能夠證明家屬在追訴期內確實提出了控告,且公安機關應當立案偵查卻未立案,那麼按照法律規定,此案的追訴時效就不受二十年的限制,當地相關部門以『超過追訴期』為由拒絕立案的理由就可能不成立。

當年刊登的尋人啟事

陳煥律師表示,郭桂芳的家屬若能提供報案記錄(如接警回執、接待警員特徵、知情親友證言、當年提及報案的旁證等),則警方「過追訴期」理由是不成立的。「家屬可以向檢察機關同步提起立案監督申請,請求檢察院責令公安機關說明不立案理由,如果警方出具了《不予立案通知書》,可以依法申請複議。如果有新證據,比如骸骨鑒定矛盾、偽造簽名等線索,構成『新的事實或證據』,可要求重啟調查。」

張少春律師則認為,本案關鍵在於雙方就是否立案存在分歧,最好的解決辦法就是調取有關檔案資料,如果公民報案,警方會依法書面筆錄留檔備查。

郭會增在信訪局等待反映問題

尋找真相之路怎麼走?

律師:可要求重啟調查

周兆成律師提出,家屬可以向邯鄲市公安局、河北省公安廳或肥鄉區人民檢察院提交監督申請,要求對郭桂芳失蹤案依法立案偵查,並核查當年不予立案及否認報案記錄的原因。 「將2019年以來找到的多位目擊證人的證言、證詞進行系統整理,作為新證據正式提交給公安機關,證明枯井屍骸極有可能為女性,且特徵與郭桂芳高度吻合,從而強烈質疑當年『無名男屍』的結論,要求重啟調查。」

偽造簽名的送達回證

偽造簽名的文書

針對有關部門可能存在的瀆職行為,可以向紀檢監察部門或人民檢察院舉報。

周兆成律師建議,除了推動刑事立案,郭會增還應多管齊下,第一,堅決要求撤銷虛假的「息訴罷訪」文書:這是恢復其合法信訪權利的前提。第二, 若郭桂芳確系是在工作場所(農牧局)值夜班期間失蹤,其家屬可以依法向肥鄉區農業農村局(原農牧局)主張工傷賠償。即使時間久遠,仍可嘗試通過法律途徑要求相關單位承擔相應責任。

信訪幹部偽造文書受黨內警告處分

陳煥律師則建議郭會增繼續推動案件材料、鑒定信息等信息的公開,為維權提供證據支撐。同時依託檢察機關偵查監督與協作配合機制,督促公安機關對郭桂芳失蹤案立案偵查,並對偵查活動中可能存在的違法問題提出糾正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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