養了她一輩子,他遺囑里說,「她從來都不是我女兒」 加拿大女子告上法庭,法官:接著告

2026年03月23日 11:03

一份遺囑,直接否定了一段長達數十年的「父女情」。

加拿大不列顛哥倫比亞省(British Columbia,簡稱BC省),一位名叫 Mary Diane Stainer (下文簡稱小M)的女子正將家庭糾紛鬧上法庭。

她說自己不是要爭奪遺產,而是在爭取一個身份,證明自己是一位已故男子法律意義上的「」。

她的故事,可能重新定義BC省繼承法中「孩子(child)」的含義。

2024年,Wilfred Joseph Landry (下文簡稱 大W)離世。在他的遺囑中,有一項明確的聲明:他沒有子女,無論是親生的還是收養的,並特彆強調,他 「從未將」 Mary Diane Stainer 視為自己的孩子。

根據這份遺囑,小M 被完全排除在遺產繼承之外。然而,小M 眼中的故事卻截然不同。

她向法庭提交的訴狀描繪了一幅完全相反的圖景:大W在她出生前四個月娶了她的母親,她的出生證明上父親一欄寫著大W的名字,她一直以大W女兒的身份被撫養長大,兩人保持了一生的聯繫。

這場訴訟的核心,是一個看似簡單卻異常複雜的問題:在法律上,什麼是「孩子」?

BC省的《遺囑、遺產與繼承法》(Wills, Estates and Succession Act)規定,如果遺囑未能「為立遺囑人的配偶或子女提供適當的贍養和支持」,法庭可以介入,並「下令從遺產中撥出其認為在當時情況下適當、公正和公平的份額給配偶或子女」。

但問題在於,這項法律並未明確定義「子女(children)」一詞。這就為法庭留下了解釋空間。

小M 的代理律師 Myron Plett 指出,BC省上訴法院上一次對類似問題作出裁決,已是大約15年前的事了。

「我們的論點是,時代變了,」 小M 的律師在接受採訪時說,「社會標準、風俗和普遍的文化價值觀已經發生了變化,現在是時候讓法院重新審視『孩子』這個詞在當今社會中的含義了。」

小M 的律師強調,此類遺產案件的核心張力在於:一方面,立遺囑人有權自由處置自己的財產;另一方面,法律也承認立遺囑人對配偶和子女負有「道德和法律義務(moral and legal obligations)」。

雖然大W 在遺囑中明確否認與小M 的父女關係,表明了他的意願,但小M 的律師認為,鑒於法律關於贍養子女的規定,這並非最終定論。

小M 在她的民事索賠通知中,列舉了超過十幾個因素,試圖證明她與大W 之間真實存在父女關係:

支付她的教育費用

向他人介紹時稱她為自己的女兒

將她的孩子視為自己的孫輩

在她經歷離婚時提供幫助

共同參与家庭的重要儀式和人生里程碑慶祝活動

「這些案件關乎人性,」 小M 的律師說,「如果簡單地說這關乎金錢,那就太片面了。」

對於小M 而言,未被承認為女兒的遺囑,不僅意味著經濟上的剝奪,更是對她一生記憶的否定,是對一段基礎性親子關係的抹殺。「這真的非常不人道,」 她的律師補充道。

2026年2月底,BC省最高法院作出了對小M 有利的初步裁決。駁回了遺產執行人要求駁回訴訟的申請,裁定此案構成了一個 「需要審理的真正爭議(genuine triable issue)」 。

這意味著,小M 的訴求跨過了第一個重要的法律門檻,案件可以進入下一階段。也就是說,她可以接著告下去了。

法官 Ardith Walkem 在裁決中特別提到,BC省上訴法院此前雖未擴大「子女」的定義,但明確保留了未來在事實足夠有力的情況下重新定義的可能性。

小M 的律師認為,這是一個推動法律與社會進步的機會。

「我們生活在一個時代,許多曾經神聖不可侵犯的社會結構和家庭結構,正被對人際關係和家庭更開明的看法所改變,」 她的律師說,「我們認為,本案的事實足夠有力,值得法院重新思考『孩子』的定義,值得法院根據當今社會的現狀進行反思。」

即使法庭已裁定案件可以繼續審理,小M 的律師也表示,雙方仍有可能在開庭前達成和解。但他也坦言,如果達成和解,「在某種程度上會很遺憾,因為我認為這個更大的社會議題極其重要。」

「這是一個參与法律、實現社會公益的真正機會。我認為,無論結果如何,這都是一場有價值的對話。」

遺囑是法律對個人最後意願的尊重,但當這份意願與一個活生生的人、一段持續數十年的親情相衝突時,法律該如何權衡?

小M 的訴求,或許確實超越了財產本身。她在向法庭,也向社會發問:當一個孩子被父親撫養、愛護、以女兒的身份介紹給世界,僅僅因為遺囑中的一句話,這一切就可以被完全抹去嗎?

這起案件最終將如何判決,尚不得而知。但它所引發的關於家庭、身份與法律定義的討論,或許比任何一筆遺產都更有分量。

此案經媒體報道后,迅速引發了公眾的激烈討論。觀點大致可以分為以下幾派:

「遺囑自由」派:

自己的錢想給誰就給誰,法律憑什麼管這麼寬?

親生的都可以不給,何況這種「算不算」都不清楚的。

「吃瓜圍觀」派:

老婆買一贈一帶球接盤,老頭當了這麼多年冤大頭,最後還被人告,太慘了。

又不是親生的,老頭就因為娶了她媽,已經養了她一輩子了啊,仁至義盡了吧?死了還得繼續養她?

「養恩算賬」派:

養大你就得給你遺產?那以後誰還敢對別人好?

所以別輕易對一個人好,搞不好以後甩都甩不掉。

「替老頭不值」派:

只能說這老頭是徹底死心了,就當沒這個女兒。

這個女兒到底做了什麼,能讓一個父親心涼成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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