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質疑丈夫和自己的女性朋友有曖昧關係,毆打正在住院的朋友致其昏迷20多天後死亡;法院:死亡結果屬多因一果,打人者被判三緩三

去年4月,因質疑丈夫和自己的女性朋友杜某有曖昧關係,女子徐某在與丈夫吵架后,前往醫院毆打了正在住院的杜某,導致杜某昏迷,並在治療20多天後死亡。
紅星新聞記者近日從裁判文書網了解到,吉林省白山市渾江區人民法院一審認為,被害人杜某的死亡結果屬於多因一果,以犯故意傷害罪判處徐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一審法院判決書顯示,經法院認定,去年4月15日0時許,被告人徐某在家中因其丈夫矯某與被害人杜某聯繫,與矯某發生爭吵後來到白山市某醫院內,辱罵並毆打正在住院的杜某頭、面部,杜某受傷后昏迷,經救治無效于去年5月7日死亡。后經鑒定,杜某符合肝硬化及肝壞死致肝功能障礙而死亡;杜某頭面部損傷評定為輕傷二級;杜某頭面部損傷構成其死亡的誘發因素。
據徐某供述,自己此前和杜某是朋友關係,隨後認識杜某的男朋友矯某,後來徐某和矯某結了婚,「我倆結婚後,杜某總是給我丈夫矯某打電話說她想矯某,我因為這件事晚上在家和矯某互相毆打起來,我生氣就去醫院打了杜某。」
檢察機關認為,被告人徐某因情感糾紛毆打被害人杜某,造成其輕傷二級,進而誘發被害人肝硬化及肝壞死致肝功能障礙而死亡,應當以過失致人死亡罪追究其刑事責任。因被告人在審判階段當庭認罪認罰,建議判處有期徒刑三年,緩刑三年。
一審法院審理后認為,本案中,被告人徐某因其丈夫矯某婚後與被害人杜某仍有聯繫,遂到醫院毆打正在住院的杜某頭、面部。徐某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會傷害被害人的身體健康,希望或放任這種危害後果的發生,其主觀上具有傷害的故意,客觀上實施了傷害的行為。其毆打行為系被害人死亡的誘發因素,毆打行為與杜某的死亡結果具有刑法上的因果關係。故徐某的行為符合故意傷害罪(致死)的構成要件,其行為構成故意傷害罪(致死)。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徐某犯過失致人死亡罪定罪不準確,法院不予支持。考慮到被害人的死亡結果屬於多因一果,本著罪責刑適應的原則,法院在量刑時酌情對被告人予以從輕處罰。
一審法院認為,被告人徐某故意傷害他人身體,致一人死亡,其行為已構成故意傷害罪(致死)。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清楚,證據確實、充分,但指控的罪名不當,予以糾正。鑒於徐某經公安機關電話通知後主動到案,如實供述其主要犯罪事實,系自首,故對其予以減輕處罰。徐某當庭認罪認罰,且案發後賠償被害人家屬並取得諒解,故對其予以從輕處罰。被害人的死亡屬於多因一果,法院對徐某的行為酌情予以從輕處罰。根據徐某的犯罪情節、認罪悔罪表現以及社會危害程度,結合社區矯正意見,可對其適用緩刑。
一審法院吉林省白山市渾江區人民法院以犯故意傷害罪,判處徐某有期徒刑3年,緩刑3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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