釋永信犯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行賄罪,數罪併罰,一審獲刑24年,並處罰金人民幣350萬元

2026年05月30日 4:09

2026年5月29日,河南省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一審公開宣判被告人劉應成(原法名釋永信)犯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行賄罪,數罪併罰,決定執行有期徒刑二十四年,並處罰金三百五十萬元。

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經審理查明:被告人劉應成利用擔任少林寺住持、少林慈善福利基金會會長等職務上的便利,2003年至2025年,單獨或者夥同他人非法侵佔單位財物人民幣1.31億余元;2012年至2022年,挪用單位資金人民幣1.51億余元歸個人使用,超過三個月未還;2006年7月以來,為他人在承建少林寺工程項目及相關經營活動中提供幫助,非法收受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1163萬余元。1995年至2022年,劉應成為謀取不正當利益,給予國家工作人員財物共計摺合人民幣567萬余元。

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認為,被告人劉應成的行為已構成職務侵占罪、挪用資金罪、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行賄罪。劉應成職務侵佔、挪用資金、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均數額特別巨大,行賄情節特別嚴重,犯罪行為持續時間長,危害後果嚴重,社會影響惡劣,依法應予從嚴懲處。劉應成到案后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主動交代辦案機關尚未掌握的部分犯罪事實,認罪悔罪。根據被告人劉應成犯罪的事實、性質、情節和對於社會的危害程度,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宣判后,被告人劉應成當庭表示服判不上訴。

此前,新鄉市中級人民法院於2026年5月25日公開開庭審理了該案,檢察機關出示了相關證據,被告人劉應成及其辯護人進行了質證,控辯雙方在法庭主持下充分發表了意見,劉應成進行了最後陳述,併當庭表示認罪悔罪。部分人大代表、政協委員、宗教界代表、群眾代表及被告人親屬旁聽了庭審及宣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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