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收「口水油」熬鍋底,從負責人到臨時工都被判刑也不冤

2026年07月13日 10:10

▲成都一火鍋店回收「口水油」給客人食用,受到法律的懲處。圖/四川觀察

又是頂風作案!在嚴肅追責中,一家暗中回收「口水油」給客人食用的火鍋店受到嚴懲。

據《新聞周刊》報道,近日,四川省成都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人民法院審結一起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刑事附帶民事公益訴訟案。

案情並不複雜。2024年3月至2025年3月,某餐飲店主要負責人王某某授意並安排店長劉某、「打鍋工」周某某、廚師李某某,還有多次「頂崗」周某某的徐某,將客人食用過的火鍋鍋底即「口水油」,經過濾殘渣、提煉和熬制,與「新油」混合,重新配製成鍋底,銷售給客人食用,涉案金額為25萬余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上述被告人的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分別判處六個月至五年有期徒刑,並處罰金52.5萬元,並責令某餐飲店向附帶民事公益訴訟起訴人支付賠償金。

老實說,這份判決書的分量不輕。根據刑法規定,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一般判五年以下有期徒刑,並處罰金。本案涉及金額為25萬余元,按照「兩高」關於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生產、銷售金額二十萬元以上不滿五十萬元」,屬於「其他嚴重情節」,進入量刑幅度的第二檔,處以5年有期徒刑,雙倍罰金,處罰可謂嚴厲。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該餐飲店還被判決,須承擔附帶公益訴訟的不利後果,支付一定賠償金。這是因為,食品安全犯罪,危害的是不特定的多數人利益,檢察機關作為國家的法律監督機關,既‌代表國家‌行使公訴權,也代表國家利益和社會公共利益,提起公益訴訟,讓不法分子付出更為沉重的違法成本,將產生更為直接的社會效應。

展開全鏈條追責,更是鏗鏘有聲。這起食品安全案件,從主要負責人到店長、廚師、「打鍋工」,乃至臨時頂崗人員,均被判處刑罰。這是考慮到,他們共同實施了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的犯罪行為,每個人都是罪惡鏈條上不可缺少的一環,每個人都應當就所犯過錯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臨時「頂崗」的徐某,雖然並非餐飲店的正式員工,但同樣參与犯罪行為,具有嚴重的社會危害性,被法庭定罪量刑,可以說也不冤。

在火鍋中添加「口水油」,並非小事。底料中的油脂「重回餐桌」,是對消費者知情權的侵犯,更會給公眾身體健康造成難以挽回的傷害。國家衛生主管機關將「口水油」列入明令禁止範圍,認定為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

根據刑法規定,在食品生產、銷售、運輸、貯存等過程中,摻入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或者使用有毒、有害的非食品原料生產食品的,以生產、銷售有毒、有害食品罪定罪處罰,這是一條誰也不能突破的法律紅線。

治理「口水油」亂象,必須猛葯去痾、久久為功。翻看新聞報道,火鍋店回收「口水油」,還有「地溝油」,並非個案孤例。

此前,就有四川南充某火鍋店長期使用「口水油」,被移交司法機關。2025年發生在貴州銅仁的一起案件,田某等3人更因為售賣「口水油」火鍋,被判支付懲罰性賠償金160餘萬元。

這次從負責人到臨時工被全鏈條追刑責,同樣釋放了一嚴到底、絕不姑息的司法訊號,強力震懾了不法人員。

從長遠看,在食品安全領域,執法機關還應加大常態監督力度,及時發現違規經營的「蛛絲馬跡」,以關口前移、未雨綢繆的行動,更好守護廣大公眾的健康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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