逃澳貪官為何紛紛自願回國? 中國反腐部門揭開箇中玄機
來源:1688澳洲新聞網
中國反腐機構承認向居住在澳大利亞的嫌疑人的家人施加壓力,迫使他返回中國。
67歲的前銀行官員賴明敏移居悉尼並在那裡生活了17年,但今年6月已回到中國面對反腐調查。當時,官方媒體報導了他自願返回中國並退還所受賄賂的消息。

但中國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CCDI)的廣東辦事處周三透露,賴某是在調查人員向海外華僑華人社區施加壓力后被捕的數名嫌疑人之一。
賴某曾擔任江門市的中國銀行行長,當地調查員表示,他專門針對賴某的妻子進行了「思想工作」。
當賴某的妻子和女兒於今年4月回江門探親時,「該市的主要領導人親自會見了賴明敏的妻子,在情與理上說服了她,向她解釋和宣傳了國家的法律和政策」。
在這次會面中,調查員「確認了她支持和配合賴明敏回國的決心」。
聲明說:「在法律的震懾和政府政策影響下,」賴某已經認識到了自己的錯誤並回到了江門。

在同一份聲明中,中央紀律檢查委員會詳細說明了從江門移居海外的華人華僑是如何幫助當局確認另一名居住在宏都拉斯的貪污嫌疑人,74歲的鄧萬燦(音譯,Deng Wancan)的相關線索的。
中國南方的江門是超過360萬海外華僑的「家鄉」。根據中紀委的說法,這意味著它在重新引渡國際逃犯方面承擔了非常大的責任。
江門調查員取了一項名為「引導海外華人」的政策,「利用海外華人」拓寬了與外逃人員的溝通渠道。
中國的「獵狐行動」旨在追捕移居海外的貪官,但進展緩慢。百名頭號通緝嫌疑人中只有不到一半回國,部分是美國、加拿大、紐西蘭和澳大利亞等國家均因為人權問題而沒有與中國簽訂引渡條約。
上周四,中國最高法院、公安局、外交部和反腐機構發表聯合聲明,宣佈於12月31日前自首或向中國駐外使館供認罪行的海外貪污嫌疑人將從輕發落。
聲明稱,被指控犯有經濟罪行的逃犯,如果「罪行輕微」,甚至可以避免受到懲罰。
如果嫌犯的親屬或朋友向當局舉報,也將「視為主動自首」。

賴明敏在2001年離開中國後於2005年被列入國際刑警組織的通緝名單。他的姓名、照片和可能的下落於該年的6月6日由中國反腐機構公開發布。
根據澳大利亞聯邦警察局(AFP)和中國公安局2017年商定的規定,任何澳大利亞嫌犯都必須是自願返回中國。
根據協議,中國調查人員不得與居住在澳大利亞的嫌疑人進行面談,除非有AFP的警官在場。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