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清算分配時,原先收到的Cash Flow Boosting竟然要算股息納稅了!丨稅務

2022年10月21日 12:14

疫情潮水起起落落,幾家歡喜幾家憂。

新興的資本力量有逐漸重新投入市場,開啟欣欣向榮的一面,舊有模式的公司

關閉潮也是一波接一波。

當公司清盤時,有一種流行的觀點認為 Cash Flow ing和其他與COVID有關的免稅政府補助, 原先在公司手中被視為不可評估的非免稅的收入。

再繼續延申以下,就是留存在公司賬面上,等公司關閉的最後時刻,是可以作為免稅或優惠稅收的資本收益分配給股東的。這是一個伴隨著疫情已經醞釀了幾年的問題。但是,行情反轉!

1. 的裁決

ATO最近的一項私人裁決表明,清算人在清算公司時分配給公司股東的Cash Flow Boosting應作為股息納稅。

據推測,類似的處理方式將適用於許多州政府撥款的分配,這些撥款在公司手中有資格獲得免稅待遇。

雖然通過立法以確保Cash Flow Boosting在接受者(包括公司)手中被視為不可評估的非免稅的收入,但在稅收立法中還沒有任何內容明確規定這些金額可以從一個實體中免稅支付。

Leadin領贏會計師事務所對此的解讀,理解說,政府撥款你錢的時候是沒有要你就當時的獲得繳納所得稅,但是你要分走這白給的錢進行支付的時候沒有說這是免稅的!ATO之前發布的指導意見表明,信託公司收到的Cash Flow Boosting可以免稅分配給受益人,但向公司股東分配Cash Flow Boosting一般會被視為應稅股息。然而,對於這些金額是否可以在公司清算時作為資本分配支付,以獲得更有利的稅收待遇,一直缺乏明確的指導。

2.稅法如何界定收入

1936年ITAA第47條有時可以使清算人在公司清算時進行的分配被視為股東手中的資本金額,而不是作為股息徵稅。關鍵問題是被分配的金額是否代表公司的收入。

第47(1A)條確保在以下情況下,金額被視為收入。

· 它們是普通概念下的收入。

· 它們已經包括在公司的應稅收入中(資本凈收益除外)。

· 它們與資本凈收益有關,如果資本凈收益以特定的方式計算,它們將被納入公司的應稅收入。

當涉及到Cash Flow Boosting(和其他被歸類為不可評估的非免稅收入的州政府贈款)時,情況實際上取決於它們是否被歸類為普通概念下的收入。雖然Cash Flow Boosting和其他COVID贈款等,有時被歸類為不可評估的非免稅收入,並且在稅收方面確認的非應稅收入,但這並不一定意味著它們在普通概念下不被歸類為收入。

3.實務的思考

我們關注到,像這樣的付款如果是在公司的商業活動中收到的,就有可能被視為普通收入(見ATO在TR 2006/3中採取的方法)。

只是疫情這幾年這樣的付款是以政府COVID贈款的形式收到了。最近在ATO法律資料庫上公布的私人裁決的結論是,該公司收到的Cash Flow Boosting應被視為普通概念下的收入。

這意味著,來自於這一Cash Flow Boosting金額的分配應該作為股東手中的股息來徵稅,即使這些金額是由清算人在公司清盤時分配的,而且Cash Flow Boosting在公司手中是免所得稅的。

因為後疫情時代舊有公司因為種種原因停業關門散夥的情形已經比比皆是,鑒於這個問題可能會影響到大量的納稅人,結合前面的分析和疑問,我們也期待ATO能就這個問題能很快提供明確的公開指導。

感謝閱讀,下期再會!

– End –

*以上內容轉載自大全,YOYO丫米對內容或做細微刪改,不代表本網站贊同其觀點和對其真實性負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