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萬澳幣沒商量!澳洲PR華人,回國3周后收到ATO天價賬單

2024年03月07日 15:14

今天一大早就接到公司同事電話,說有位「一對一諮詢」的朋友是永久居民(PR),因為去年6月份3周,這幾天收到了稅務局的賬單,稅務項目名稱是地稅附加(Land

Tax Surcharge),金額6萬澳幣

沒錯,這就是最近大家討論特別熱烈的,PR必須 「連續住滿200天」

的真實案例了。你們可能還沒有反應過來是怎麼回事,別著急,你接著聽。

在新州,房子買到手之後,持有成本裏面有兩項非常重要的稅收,一個是地稅(Land

Tax),還有一個是地稅附加(Land Tax

Surcharge)。這兩項稅收都是根據持有房產土地價值的比例徵收,針對不同買家身份,居住屬性,和地價高低,有一些豁免的項目和額度。

地稅 (Land Tax)

地稅適用於本地人和外國人。住在新州的外國人也可以使用地稅起征點,和自住房地稅豁免。所以即使你人不在澳洲,也可以使用地稅起征點。如果你買房自住還可以使用自住房地稅豁免。但是我們今天的重點不是地稅,而是地稅附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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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稅附加 (Land Tax Surcharge) 針對外國人(Foreign Person)

先看一下新州稅務局網站原文,同一個事情,有三個叫法,Foreign

Owner Surcharge = Land Tax Surcharge = Surcharge Land

Tax,你就知道設置這條法律的人和執行法律的人,腦子基本上都不夠用了吧。我們就統一叫地稅附加(Land Tax Surcharge)。

說的是外國人買新州房子,土地價值部分,除了地稅之外,還要再徵收地稅附加,同時地稅和地稅附加這兩個稅種互不相關,單獨衡量。地稅附加是針對外國人

(Foreign Person)

所徵收的,那首先就涉及到,在徵收地稅附加這件事情上,怎麼算是外國人。注意各個稅種徵稅環境中,「外國人」的定義可能不同,需要區別對待。

在地稅附加的環境里,不是外國人,其餘的人,包括PR,如果不「通常居住在澳洲」,都有可能被歸類為外國人,需要繳納地稅附加。

以下情況不是外國人,不用交地稅附加,其他情況都要交。

1,澳洲公民,不是外國人,不用交地稅附加,

2,PR每年12月31日之前的1年內,累計住滿200天,不是外國人,不用交地稅附加。

注意以上的定義裏面是「累計住滿200天「就可以了。比如PR在國內有生意,一年來來回回往返,但是年底一算賬,365天裏面一共有210天住在澳洲,那你就不算外國人,不用交地稅附加。如果沒有達到要求,你就被分類為外國人,就要交自住房和投資房所有土地價值加總的4%的地稅附加。每年交一次。舉個例子,如果你在悉尼有一套200萬地價的別墅,還有幾套地價加總150萬的投資房,如果沒有累計住滿200天的話,地稅附加需要每年繳納14萬澳幣。

在這個基礎之上,外國人的自住房,可以豁免地稅附加,但是有條件。

從2023年開始,以下3類人,如果滿足在當前日曆年,也就是1月1日到12月31日裏面,在新州自住房裡面,連續居住超過200天,注意不是累計了,而是連續居住200天,就可以申請豁免自住房的地稅附加。包括PR,臨時配偶簽309/820,和退休簽410/405,這3類人. 換句話說從2023年開始,如果沒有「連續住滿200天」,還是要繳納自住房的地稅附加。

但是問題來了,既然「累計住滿200天」都可以不交任何地稅附加,為什麼還要出一個規定說必須「連續住滿200天」才可以豁免自住房的地稅附加呢?

滿足「連續住滿」肯定同時滿足「累計住滿」的條件。這就是政策設計者最雞賊的地方了。

我們開頭說的那位朋友的真實案例情況是,PR自住房,在2021年沒有「累計住滿200天」,但是也沒有收到地稅附加賬單。這可能是系統剛剛上線或者稅務局沒抽出空來弄。反正是沒交,也沒人來要。2022年因為疫情封在國內,想來澳洲也來不了,所以就主動跟稅務局報告,說自己需要繳納地稅附加,也真的交了。然後2023年,這位朋友還是以為需要「累計住滿200天」,但是因為6月份回國,所以全年完成「累計住滿200天」,但是沒有「連續住滿200天」,所以在不久前收到了新州稅務局的賬單,收取地稅附加60000澳幣。

你看懂了嗎?就是你必須在前一年居住不到200天,並且觸發了地稅附加機制,而且你交錢了,那麼第二年才會觸發連續居住200天這個條款。當然這隻是一個單獨的案例,其他的案例目前還沒有出現。

這位倒霉的朋友,已經向新州稅務局提起申訴,對方回復是,這60000必須先交,然後如果能在2024年「連續住滿200天」,我再把這60000退給你。因為法條裏面有一項,說新州稅務局有權利,如果出國只是出國一下下的話,在特殊情況下豁免「不許出國」條款。但是沒有說出怎麼算是「一下下」。這就好比是在路上開車,被警察攔下,警察在法律框架下面,可以執法很嚴,也可以不嚴,至於最終處罰,還要看他心情,「最高量刑」這個概念,起到的其實是嚇阻的作用。

這個「不許出國條款」,沒有明說什麼時候不能走,但是經過推演,我們發現澳洲永久居民想要豁免自住房地稅附加,就不能在6月1日到7月31日之間出國,要不然就沒法達到連續住滿200天的要求。結果上看,新州政府把所有在新州買房的PR在每年的6月和7月都關在了國內。然後還不明確告知所有人,有這麼一條法令,就憋著收你錢。怎麼樣看,到這個結論是不是覺得,新州政府不近人情,腦殘,還壞。

那麼問題來了,那些父母是pr,但是常在國內,在新州買了套房,讓孩子住。這種情況尤其尷尬。父母必須連續住200天,才能不交這個地稅附加,實際上就是懲罰你沒有把事業和關係從國內剝離都放到澳洲這件事情,也就是一種罰款。國內有事業的話,需要兩邊走動,你說有個急事一定要回國處理,那怎麼辦?難道兒女每年都要讓父母來澳洲,關上7個月時間才放回去嗎?還有出國旅遊這個事情,去趟新加坡,馬來西亞,紐西蘭,日本,很多在的人都會趕在7月份,現在完全不能去,想帶孩子出去玩兒,不好意思,等年底吧。

徵收「地稅附加」這件事情,搞得像是玩兒遊戲一樣。我們有位粉絲,2021年住滿203天,但是收到稅務局的賬單,粉絲打電話過去,在電話上一個一個日期給稅務局算,稅務局的回復是,哦,那我們算錯了,我退給你3000塊吧。所以從稅務局的角度來講,有沒有詳細核查情況,數字對不對根本不重要,重要的是罰單先開出去,然後等著被罰的人過來申訴,那些沒有申訴的人的罰金,就是稅務局賺到的,申訴人,要自己做調查收集資料,來向稅務局證明自己是對的,這樣稅務局人力物力成本大幅度降低,雖然可能要回錢來,但是並不是實時退回,那稅務局持有罰金這段時間,資金的機會成本誰付給你,你本可以用這筆錢投資,現在因為稅務局錯誤佔用,你賺不到錢,然後稅務局還不會賠給你。所以不論什麼情況,稅務局穩贏,PR穩輸。

實際上2023年才推出的「連續住滿200天「這條規定,我個人認為是侵犯人權,和公權力暴力執法地體現。因為他在沒有明確法條定義,並且沒有廣泛告知大眾的情況下就開始徵收。讓PR的在新州的生活和投資都受到了不同程度的影響和損失。所以我想在這裏呼籲一下,咱們手裡有選票的朋友,能不能不選,給生活在新州的PR朋友們留條活路呢?

說了了么多我們做個小結,可能有人說,這法條的規定還是有很多邏輯缺陷的,有些地方根本不理解也聽不懂,沒錯,我也有這樣的感覺。

法條本身寫得就不明確,還給法律的實際執行留下了很大的空間。而且現在只是出現了第一批因為「連續住滿200天」規定,收到罰款的案例,即使申訴了也還沒有結果。只有等到案例大量出現,而且有了結果的時候,我們才能從中判斷法條的真正含義,和執法的力度。我在行業多年,身邊的專業人士都問了一圈,也沒能達成共識。所以現在就蓋棺定論做判斷還為時過早。

如果你是PR,不想找麻煩的話,最安全的做法,就是每年都連續住滿200天,並且6月7月不能離開澳洲。如果你不能達到這個要求的話,就要做好收到罰單和未來跟稅務局扯皮的準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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